關於加強赴港澳體育交流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赴港澳體育交流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是由國家體育總局2010年3月24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赴港澳體育交流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0-03-24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關於加強赴港澳體育交流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3-24
(體外字〔2001〕295號2001年11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內地與香港在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效率,國務院港澳辦最近決定對內地人員因公赴港的審批程式進行調整,並下發了《關於調整因公赴港澳審批程式的通知》,根據該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總局的實際情況,現對總局派出的赴港體育團隊及個人的審批程式也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自2001年11月1日起,經國務院港澳辦授權,凡由我總局派出的因公赴港工作1個月(含)以內的體育團隊和個人(不含副部級以上人員),均由我總局港澳台辦審批。不需再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o
二、在給總局的赴港請示件獲得批准後,須填寫"有關申請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並加蓋我總局港澳台辦印章,連同港方邀請函一併傳真至香港特區政府駐京辦入境事務組徵求意見.徵求意見表格式樣及港方聯絡電話、傳真號碼等附後。
三、在申請資料完備準確的情況下,香港特區政府駐京辦入境事務組將在收件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完成審批工作,並就審批結果以傳真方式回復至簽發單位。上述3個工作日的計算方法,不包括收件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公休日在內。
四、在獲得香港特區政府駐京辦入境事務組的回覆後,連同我總局任務批件、港方邀請函等一併送交外聯司綜合處,由其統一到國務院港澳辦辦證。
五、1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赴港工作的體育團隊及個人,其赴港請示件獲得總局批准後,須先徵求香港特區政府駐京辦入境事務組的意見,獲得回復後,由組團單位代總局擬文報國務院港澳辦。批准後再辦理有關手續。
六、6個月以上及副部級以上人員的赴港工作事項,或涉及官方交往,涉及政治及其他敏感問題,仍按現行規定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在執行此規定的過程中,如遇有疑難問題,請直接向我總局港澳台辦諮詢。

附屬檔案:1.有關申請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略)
2.有關團體申請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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