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6年07月21日發布,自1986年07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6年07月21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7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資金
(一)建立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為發展糧食生產所採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這項資金的地區和部門,都必須圍繞發展糧食生產的要求,保證這項資金直接用於改善生產條件,改進技術措施,增加糧食產量,增強糧食生產後勁。該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
(二)各級財政不得將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抵頂中央和地方的“農口”基建投資、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的正常事業費,不得因此減少應正常增加的上述資金。各項支援農村生產的資金要統籌安排,合理使用,避免重複或脫節。
(三)這項專項資金要重點投放到糧食生產基地縣和發展糧食生產潛力大的地區,不要分散財力。要從增產糧食出發,因地制宜,缺什麼補什麼,講求實效,儘快形成生產能力。糧食生產基地要建一片成一片。
(四)劃分基本建設投資與事業費,要按有關規定辦理。按規定應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項目,必須在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不要擠占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二、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興建和整修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所需材料、設備費及技工工資補助。
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區骨幹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縣屬排灌工程、排灌站、機電井建設及設備更新改造、機械清淤;小型水庫的除險加固;渠道防滲、管道灌溉等節水節能技術措施。
(二)用於縣級及其以下事業單位為改造中低產田、推廣先進農業技術所必需添置的儀器設備和小型化驗室(每縣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的費用。
(三)用於繁育推廣優良品種所需增添的基礎設施的經費,包括曬場、精選加工設施、檢驗儀器及良種儲存設施等。
為鼓勵種子部門積極經營、示範推廣當地農民尚未種植過的糧食優良新品種,經省或地(市)的農業和財政部門批准,可酌情給予“新良種示範推廣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兩年。
(四)用於縣級農業服務單位為普及農業、水利新技術經營有關生產資料所需的周轉金。
(五)用於縣級為推廣農業、水利、農機先進技術、培訓幹部和農民技術員所需的資料印刷、設備購置、師資補助費等。
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農業生產資料及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不得用於事業單位人員、機構的開支,不得用於發展鄉鎮企業和其他多種經營,不得用於購置汽車、電視錄相等設備,不得蓋樓堂館所,不得用於修建辦公室、宿舍等非生產性建築設施。三、資金的管理
(一)年度指標由財政部商農牧漁業部、水利電力部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中中央財政安排40%,地方財政安排60%。地方財政安排不足60%的,年終決算時,按比例扣回中央撥款或抵作下年中央撥款。
地方財政安排的資金,省、縣級各負擔的額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並組織落實。
(二)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經濟效益,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糧食生產基地建設項目、資金分配和經濟效益計畫,要報送財政部、農牧漁業部、水利電力部核備。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批准的規劃,按項目按進度撥款。
(三)要將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按支農資金用途列入有關科目,除在地方財政總預算中反映外,還要單獨編報預算。年終應按預算編報程式和計算口徑,及時編報支出決算,並附送經濟成果說明。年終結餘(包括待分配指標),結轉下年度使用。
(四)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實行資金有償使用和無償補助相結合的辦法。凡在三、五年內有明顯經濟收入的項目,原則上應實行有償使用。收回的資金繼續用於發展糧食生產,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管理。
(五)各級財政、農牧漁業、水利電力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設備購置經費要嚴格控制,不得隨意開口。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被擠占挪用的資金要限期收回;超過使用範圍的支出必須剔除。項目完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發現質量不合格的,應採取措施加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