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煤礦衝擊地壓源頭治理的通知》是發展改革委、應急部、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4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煤礦衝擊地壓源頭治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發改能源〔2019〕764號
- 發布單位:發展改革委、應急部、能源局、煤礦安監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29日
檔案正文,一、高度重視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二、準確把握衝擊地壓源頭治理總體要求,三、嚴格控制新建衝擊地壓礦井,四、分類處置存量衝擊地壓礦井,五、加快推進落後產能淘汰退出,六、強化衝擊地壓防治科技支撐和投入保障,七、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檔案正文
科技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有關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幾重安全監管部門,各省姜辨府灑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近年來,煤礦衝擊地壓事故呈上升趨勢。特別是山東能源龍鄆煤業“10.20”事故損失慘重、教訓深刻。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槓邀煉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深入研究衝擊地壓災害源頭治理措施,加快災害隱患突出礦井淘汰關閉。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煤礦衝擊地壓事故,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
我國煤炭資源稟賦複雜,以井工開採為主,瓦斯、水害、衝擊地壓等災害威脅嚴重。多年來,我國持續加大衝擊地壓防治工作,具備了一定的技術裝備基礎,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現場管理經驗。但隨著煤礦開採深度增加和煤炭開發強度加大,衝擊地壓災害逐步升級,且與其他災害耦合墊束悼拘疊加,防治難度進一步加大。全國現有衝擊地壓礦井產能約4億噸/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淨調入省份,在保障當地煤炭供應中發揮重要作用。有效防治衝擊地壓災害,既是煤礦安全生產領域亟待解決的當務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應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各產煤地區和有關煤礦企業要突出主動防範,強化源頭治理,不斷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厚斷采,促進煤炭工業高質量發展。
二、準確把握衝擊地壓源頭治理總體要求
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把礦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堅決遏制煤礦衝擊地壓重特大事故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科學施策,積極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一是超前預防、源頭管控。把防治衝擊地壓貫穿於勘探、規劃、設計、建設和生產管理各環節,全過程防範事故風險。二是科技支撐、創新驅動。系統探究衝擊地壓致災機理,加快關鍵技體紙鴉術攻關和示範工程建設,推動科技、人才和管理創新。三是統籌兼顧、系統治理。統籌推進煤礦衝擊地壓、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防治,增強礦井整體防災治災能力。四是分類處置、整體推進。強化綜合施策與因礦施策相結合,加強政策配套和投入保障。
三、嚴格控制新建衝擊地壓礦井
嚴把煤礦建設關口,最大限度減少新增衝擊地壓礦井。能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規劃導向約束作用,最佳化生產開發布局,科學劃分礦區和井田範圍,合理安排礦區礦井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降低開採條件複雜礦區煤炭開發強度。各級煤礦項目核准機關要嚴格執行采深限制規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過1000米的新建礦井,采深超過1200米的改擴建大中型礦井、超過600米的新建(改擴建)其它礦井。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排查新建、改擴建礦井,凡采深超過限制規定的,一律停止建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煤礦項目建設期間衝擊傾向性評估、鑑定及危險性評價工作的監管,對未在開工前或建設期間達到有關工作要求的項目,不得審批相關設計,項目不得開展聯合試運轉,不得通過安全設施驗收、轉入正式生產。經評估、鑑定或評價煤層具有衝擊危險性的新建礦井,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建成後生產規模不得超過800萬噸/年,不得核增產能。
四、分類處置存量衝擊地壓礦井
國家煤礦安監局牽頭,組織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全國正常生產建設的衝擊地壓礦井等高風險煤礦逐礦開展安全“體檢”式重點監察,形成“體檢”報告,列出問題清單,按照限產、停產、關閉的原則於2019年6月底前提出分類處置意見,並督促各地組織落實。一是限產減人,經論證具備災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減少單班入井人數,適當調減產能規模,其中開採深度超千米的衝擊地壓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產能核減20%;二是停產整改,對衝擊地壓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立即停產整改,整改到位後方可恢復生產;三是徹底關閉,對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治理的,停而不整以及整改後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2019年底前依法淘汰退出。國家煤礦安監局牽頭,全面清理衝擊地壓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產能,違規核增能力的礦井一律恢復到核增前產能。
五、加快推進落後產能淘汰退出
國家能源局牽頭,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組織各產煤地區按照先立後破的原則,通過嚴格執法關閉一批、實施產能置換退出一批、改造升級提升一批,進一步壓減墊采埋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力爭到2021年底,全國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減少至800處以內。一是通過嚴格安全環保質量標準等措施,加快關閉退出不達標煤礦。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礦:晉陝蒙寧等4個地區30萬噸/年以下、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15萬噸/年以下、其它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30萬噸/年以下“殭屍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屬於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時保留或推遲退出。二是以華北、西北、西南、“兩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區及黑龍江為重點,引導退出資源條件差、競爭力弱的小煤礦。三是支持剩餘資源多、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煤礦改造提升至30萬噸/年及以上。國家能源局繼續實施煤炭產能置換,穩妥有序核准建設先進產能煤礦,調動災害嚴重和落後煤礦關閉退出積極性。
六、強化衝擊地壓防治科技支撐和投入保障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支持建設衝擊地壓防治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推動完善技術支撐體系。科技部、財政部在國家科技計畫中統籌安排,鼓勵引導煤礦企業與科研院所,堅持問題導向,推進衝擊地壓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提升衝擊地壓監測預警、煤礦智慧型化開採等技術裝備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進一步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領帶動作用,支持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衝擊地壓等重大災害治理。煤礦安監、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指導煤礦企業嚴格按政策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障衝擊地壓防治資金投入。
七、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是衝擊地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健全工作責任制,加強機制、組織、人才和投入保障,制定並落實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職工培訓、應急處置等綜合性防治措施;加強現有衝擊地壓礦井補充地質勘探,摸清地質構造與地應力分布情況,最佳化礦井開拓布局和採掘布置,避免采場應力集中;最佳化井下勞動組織,大力推動“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入井人數能減盡減,從根本上防止群死群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衝擊地壓防治法規與標準規範,依法開展安全監管監察,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強化事故警示教育工作,開展安全培訓整治活動,嚴把人員準入門檻;強化執法檢查,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地方和企業,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各產煤地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配合,明確細化並抓緊落實各項任務,分別於2019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任務落實和工作成效報送至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及時協調解決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各項任務措施落實。
四、分類處置存量衝擊地壓礦井
國家煤礦安監局牽頭,組織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全國正常生產建設的衝擊地壓礦井等高風險煤礦逐礦開展安全“體檢”式重點監察,形成“體檢”報告,列出問題清單,按照限產、停產、關閉的原則於2019年6月底前提出分類處置意見,並督促各地組織落實。一是限產減人,經論證具備災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減少單班入井人數,適當調減產能規模,其中開採深度超千米的衝擊地壓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產能核減20%;二是停產整改,對衝擊地壓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立即停產整改,整改到位後方可恢復生產;三是徹底關閉,對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治理的,停而不整以及整改後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2019年底前依法淘汰退出。國家煤礦安監局牽頭,全面清理衝擊地壓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產能,違規核增能力的礦井一律恢復到核增前產能。
五、加快推進落後產能淘汰退出
國家能源局牽頭,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組織各產煤地區按照先立後破的原則,通過嚴格執法關閉一批、實施產能置換退出一批、改造升級提升一批,進一步壓減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力爭到2021年底,全國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減少至800處以內。一是通過嚴格安全環保質量標準等措施,加快關閉退出不達標煤礦。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礦:晉陝蒙寧等4個地區30萬噸/年以下、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15萬噸/年以下、其它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30萬噸/年以下“殭屍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屬於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時保留或推遲退出。二是以華北、西北、西南、“兩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區及黑龍江為重點,引導退出資源條件差、競爭力弱的小煤礦。三是支持剩餘資源多、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煤礦改造提升至30萬噸/年及以上。國家能源局繼續實施煤炭產能置換,穩妥有序核准建設先進產能煤礦,調動災害嚴重和落後煤礦關閉退出積極性。
六、強化衝擊地壓防治科技支撐和投入保障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支持建設衝擊地壓防治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推動完善技術支撐體系。科技部、財政部在國家科技計畫中統籌安排,鼓勵引導煤礦企業與科研院所,堅持問題導向,推進衝擊地壓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提升衝擊地壓監測預警、煤礦智慧型化開採等技術裝備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進一步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領帶動作用,支持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衝擊地壓等重大災害治理。煤礦安監、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指導煤礦企業嚴格按政策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障衝擊地壓防治資金投入。
七、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是衝擊地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健全工作責任制,加強機制、組織、人才和投入保障,制定並落實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職工培訓、應急處置等綜合性防治措施;加強現有衝擊地壓礦井補充地質勘探,摸清地質構造與地應力分布情況,最佳化礦井開拓布局和採掘布置,避免采場應力集中;最佳化井下勞動組織,大力推動“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入井人數能減盡減,從根本上防止群死群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衝擊地壓防治法規與標準規範,依法開展安全監管監察,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強化事故警示教育工作,開展安全培訓整治活動,嚴把人員準入門檻;強化執法檢查,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地方和企業,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各產煤地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配合,明確細化並抓緊落實各項任務,分別於2019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任務落實和工作成效報送至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及時協調解決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各項任務措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