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支付個人報酬事項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支付個人報酬事項管理的通知》是2015年05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印發的一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支付個人報酬事項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通知內容,一、總體要求,二、項目單位支付個人報酬事項具體要求,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出版單位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管理,規範項目資金支付個人報酬事項,結合近年來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現就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支付個人報酬事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總體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的支付個人報酬事項是指新聞出版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支付個人稿費、編輯費、審稿費、校對費、設計費、翻譯費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上列舉的支付事項(以下簡稱報酬)。
(二)本通知提出的要求用於規範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支付個人報酬事項的管理,請各省局、中央出版單位主管部門轉發相關新聞出版單位,並指導其執行。
(三)本通知提供的《報酬支付通知單》(格式見附屬檔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支付個人報酬需遵照執行。已建立並使用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生成《報酬支付通知單》的單位,可結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管理要求和實際情況修改後執行。對已有單據不再調整的,需將現有單據格式報省局和中央出版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其他項目支付個人報酬事項可參照執行。

二、項目單位支付個人報酬事項具體要求

(一)建立健全支付個人報酬管理制度
新聞出版單位應根據現行財務制度及內部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報酬支付內部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以下內容:
一是歸口管理部門;
二是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以及報酬支付事項所需要提交的表單、契約;
三是內部審核審批許可權、程式和責任;
四是支付業務流程;
五是對賬和檢查責任。
(二)合理設定報酬支付的業務崗位
新聞出版單位應根據財務制度及本單位實際情況,合理設定報酬支付業務相關崗位,明確內部審核、審批、支付、核算和歸檔等關鍵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支付申請和內部審核、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三)加強報酬支付業務流程控制
新聞出版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計報酬支付業務流程:
1.簽訂出版契約。出版契約是財務部門支付報酬的依據,新聞出版單位需在契約中明確報酬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條件等內容,在報酬核算和支付中切實按出版契約執行。
2.責任編輯或業務經辦人應根據出版契約履行情況,按約定開具《報酬支付通知單》,並根據審批許可權履行報批程式。
3.財務部門應及時處理《報酬支付通知單》,在審核無誤後,按照財務核算流程進行報酬的結算和支付。
(四)加強報酬支付事項審批控制
新聞出版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金額大小及支付事項類型設定報酬支付審批許可權,明確報酬支付的審批責任。審批人應當在授權的範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五)加強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控制
新聞出版單位應強化納稅意識,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等關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準確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並按時繳入國庫。
(六)加強報酬支付事項審核控制
承擔報酬支付事項審核責任的人員應當全面審核與報酬支付事項相關的各類憑據,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報酬支付通知單》、出版契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單等。審核《報酬支付通知單》時應重點審核支付單內容填列是否完整、審批程式是否齊全、比照出版契約審核報酬計算是否正確等。
(七)加強報酬支付事項支付控制
報酬發放人員應嚴格按照報酬支付單所列的金額和對象支付報酬,留存領取憑證,將其作為原始單據附於支出憑證之後。支付現金報酬,應由領取人簽字,非作者本人領取應取得授權代領證明;銀行轉賬支付報酬,原則上應支付到作者本人賬戶並留存支付憑證。
三、加強對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支付個人報酬事項的監督檢查
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中央財政資金項目監督檢查的意見》(新廣發[2015]33號)的規定,落實總局、省局、項目單位三級負責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將新聞出版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支付個人報酬事項納入檢查範圍和重點內容。
(一)各新聞出版單位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報酬支付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自查,並配合上級部門實施檢查。
(二)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事項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並配合總局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抽查。
(三)總局負責年度監督檢查工作的總體規劃,指導省局和項目單位執行本辦法,組織相關培訓,開展對重點項目的檢查及抽查。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經省局匯總後及時上報總局財務司,以便更有效的貫徹實施本辦法。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財政部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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