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8月1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七部門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共同解讀了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分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完善行業管理制度、加強中介市場監管三個部分,旨在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的管理,規範它們經營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民眾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 頒布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
8月1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七部門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共同解讀了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分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完善行業管理制度、加強中介市場監管三個部分,旨在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的管理,規範它們經營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民眾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為規範中介服務行為,《意見》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
一要規範中介機構承接業務。中介機構在接受業務委託時,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並歸檔備查,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中應當約定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的內容。
二要加強房源信息盡職調查。中介機構對外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委託人同意後到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房源信息核驗,並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
三要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中介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內容真實、全面、準確,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
四要規範中介服務價格行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由當事人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及《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等法律法規。五要規範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中介機構提供貸款代辦服務的,應當由委託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並提供當地的貸款條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產信貸政策,供委託人參考。
六要規範中介機構涉稅服務。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協助房地產交易當事人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如實告知稅收規定和優惠政策,協助交易當事人依法誠信納稅。
為完善行業管理制度,《意見》對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了四個要求。
一要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驗服務。要對房屋產權人、備案的中介機構提供房源核驗服務,發放房源核驗二維碼,並實時更新產權狀況。
二要全面推行交易契約網簽制度。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要求,全面推進存量房交易契約網簽系統建設。
三要健全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四要建立房屋成交價格和租金定期發布制度。
為加強中介市場監管,《意見》強調了六方面的要求。一要嚴格落實中介機構備案制度。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到機構所在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併到服務覆蓋地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二要積極推行從業人員實名服務制度。中介機構備案時,要提供本機構所有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信息。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對中介人員實名登記。三要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價格、通信、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加快建設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換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時將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以及不良行為記入信息管理平台,並向社會公示。四要強化行業自律管理。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立健全行業協會組織。各級行業協會要積極開展行業誠信服務承諾活動,督促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準則,保護消費者權益,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五要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省級房地產、價格、通信、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市、縣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做好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工作。六要強化行業監督檢查。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訴受理制度,大力推廣隨機抽查監管,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開展聯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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