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要求,決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4年10月10日
簡介,有關事項通知,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要求,決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事項通知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青海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本地區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台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屬於重複設定、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費,也應清理取消。
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應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對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於2014年10月30日前將清理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基金項目和涉及金額、保留的收費項目等,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取消或停徵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有關收費基金後,相關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資金予以保障。
四、今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或停徵的收費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
要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確保資源稅改革平穩順利實施。
對清理後保留的收費基金項目要統一納入涉企收費基金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督查力度,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徵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錄清單之外違規收費的地區和部門,要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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