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廣東省歸僑僑眷保護實施辦法》,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國務院僑辦文教宣傳司文教發[2004]32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三僑生”(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的招生錄取工作,現就2010年廣東省“三僑生”報考普通高校的資格審核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10年廣東省“三僑生”報考普通高校有關工作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時間:2010年
- 地點:廣東
檔案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招生委員會、公安局:
“三僑生”證明書的辦理條件
考生本人凡是歸僑青年或歸僑子女或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在規定的辦理時間內向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均有資格辦理“三僑生”證明書。
“三僑生”證明書的辦理時間
2010年我省“三僑生”證明書的辦理時間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3月15日,逾期不再辦理。
“三僑生”證明書的核發程式
考生辦理“三僑生”證明書時,由考生或代辦人填寫《廣東省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身份審核表》(見附屬檔案1),並在規定時間攜帶《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到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辦理。
(一)考生辦理“三僑生”證明書時,根據自身身份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由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負責對考生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1.歸僑青年的身份審核
(1)《居民戶口簿》中明確註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的(高中階段才更改為本人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的除外),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以下之一材料(複印件存檔)進行審核:
①回國定居證明;
②國外出生證(經公證部門公證);
③印有回國入境記錄的原護照(經公證部門公證);
④人事檔案中有關歸僑方面的內容。
(2)《居民戶口簿》中無明確註明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的,或在高中階段才更改為本人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的,須提供考生本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確認其本人是歸僑的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和以下之一材料(複印件存檔)進行審核:
①回國定居證明;
②國外出生證(經公證部門公證);
③印有回國入境記錄的原護照(經公證部門公證)。
2.歸僑子女的身份審核
(1)《居民戶口簿》中明確註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及其子女關係的(高中階段考生父(母)才更改為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的除外),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以下之一材料(複印件存檔)進行審核:
①父(母)回國定居證明;
②父(母)國外出生證(經公證部門公證);
③印有父(母)回國入境記錄的原護照(經公證部門公證);
④人事檔案中有關父(母) 是歸僑方面的內容。
(2)《居民戶口簿》中無明確註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的,或在高中階段考生父(母)才更改為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的,須提供考生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確認其父(母)是歸僑及其子女關係的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和以下之一材料(複印件存檔)進行審核:
①父(母)回國定居證明;
②父(母)國外出生證(經公證部門公證);
③印有父(母)回國入境記錄的原護照(經公證部門公證)。
3.華僑在國內子女的身份審核
屬華僑在國內子女的,考生須提交如下材料進行審核:
(1)我國駐在華僑定居國的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或居留公證)及護照(護照查驗原件,複印件存檔)。如華僑因特殊情況未能提供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或居留公證),可由其住在國駐華使領館為其出具(需經公證部門公證)。定居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華僑居留證明的認證,須先由同我國和華僑定居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認證,再到我國駐第三國的使領館辦理認證。
(2)華僑在國內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查驗原件,相應複印件存檔);
(3)國內監護人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證處出具的華僑子女關係證明。
(二)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在審核有關證明材料中,對有疑問的(主要指屬歸僑青年和歸僑子女身份的考生,僅提供《居民戶口簿》中明確註明考生本人或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國外或從國外遷入的,無其它證明材料的;或屬華僑在國內子女的考生,對華僑提供的“我國駐在華僑定居國的使領館出具的華僑身份證明(或居留公證)”及護照的真偽性不能明確的),於2010年3月15日辦理“三僑生”證明截止後匯總,發函送當地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進行核查(見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負責對《居民戶口簿》、護照的真偽進行鑑定,對《居民戶口簿》中“出生地”、“遷入地”等登記內容進行核查,並於1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函復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
(三)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對報考人所提供的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後,統一核發“三僑生”證明,於2010年4月5日前將“三僑生”證明書原件、《廣東省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身份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送各地級以上市招生辦以作備查。並同時將《2010年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2)的紙質版(蓋章)及EXCEL電子版,《廣東省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身份審核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附在“三僑生證明書”後),已開具的證明書存根、空白證明書、辦證小結以及公安部門的核查回函送省僑辦僑政處覆核。
(四)各地級以上市招生辦公室負責將“三僑生”證明書原件和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交考生學校放入學生檔案袋存檔,並按附屬檔案2要求匯總報省招生辦公室備案。如考生辦理“三僑生”證明書的地方與考生學籍所在地不屬一個地市的,則由辦證地市的招生辦公室負責轉交該考生學籍所在市招生辦公室。
(五)報考成人高校、中國小須出具“三僑生”證明的,辦證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報省僑辦備案。辦證工作結束後半個月內須將當年核發的“三僑生”名單、證明書存根及未用完的空白證明書,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以及《2010年報考成人高校、中國小“三僑生”情況統計表》和辦證小結寄省僑辦僑政處。
辦理“三僑生”證明書的注意事項
(一)“三僑生”是指考生本人是歸僑青年或歸僑子女或華僑在國內的子女。歸僑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屬“三僑生”範圍。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並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外籍華人經批准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並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二)證明書必須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戶籍所在市的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辦理,戶籍不在廣東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辦理“三僑生”證明。
(三)已故的歸僑或華僑,須說明死亡的時間和地點,並附上死亡證書複印件。
(四)屬歸僑、華僑的義養子女,除按要求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交縣(區)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撫養公證書。
(五)在辦理“三僑生”證明書中,對於仍保留國內戶籍的華僑,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註銷其國內戶籍,方可辦理認定。
(六)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是核發“三僑生”證明書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核發“三僑生”證明書的工作,不得委託縣(市、區)級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辦理。證明書上必須有負責人和經辦人的簽名(蓋章),並蓋有市僑務辦公室(外事僑務局)的公章。“三僑生”證明書由省僑辦統一印製、編號。
“三僑生”名單的查詢及公示
全省“三僑生”名單由省僑務辦公室於2010年4月20日前報送省招生辦公室,並同時登在廣東僑網上供查詢,廣東僑網網址:略。
省招生辦公室通報各市招生辦公室對“三僑生”名單組織公示。應屆生“三僑生”名單由考生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往屆生“三僑生”名單由縣(區)招生辦公室公示。同時,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將在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的網站上公示“三僑生”名單,公示網址:略,公示時間:5月底前,公示期7天。凡未經省招生辦公室公示的“三僑生”,省招生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三僑生”錄取照顧政策
錄取時,對取得“三僑生”證明的考生,在高考總分基礎上加15分投檔,由各高校擇優錄取。
核發“三僑生”證明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相關部門應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省僑辦對各市出具 “三僑生”證明書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及監督。對於違反規定核發證明書的,將通報全省,問題嚴重的,將追查核發證明書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的責任。凡提供虛假材料取得“三僑生”證明的,取消“三僑生”資格,已報名高考的,取消報考資格;已被高校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
請各地級以上市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將該通知及時傳達給所有考生。
附屬檔案:1.廣東省報考普通高校 “三僑生”身份審查表
2.2010年報考普通高校“三僑生”情況統計表
3.核查“三僑生”戶籍情況登記表(2010年)
4.核查“三僑生”家長(華僑)護照情況登記表(2010年)
5.2010年辦理“三僑生”證明諮詢聯繫方式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