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村級醫療衛生巡診派駐服務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村級醫療衛生巡診派駐服務工作的通知》是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村級醫療衛生巡診派駐服務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是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內容解讀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脫貧攻堅時期,我委按照中央決策部署,制定解決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突出問題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消除鄉村兩級機構人員“空白點”,做到貧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醫生、有制度保障。到2019年12月初,當時的深度貧困地區已全面消除鄉村醫療機構和人員“空白點”,實現了從無到有的歷史性轉變。在此過程中,部分地區通過巡診、派駐等方式實現貧困地區村級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取得良好成效,但在服務內容、頻次、人員等方面缺乏相應規範,服務質量難以保證。
  為鞏固基本醫療有保障工作成果,促進脫貧攻堅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我委研究制定了《通知》,以規範村級醫療衛生巡診、派駐和鄰(聯)村衛生室延伸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增強農村居民對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巡診、派駐工作的主要服務內容,包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以及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等。
  二是分別對巡診、派駐、鄰(聯)村服務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鄉鎮衛生院是開展巡診、派駐服務的主體,可選派醫師或組建團隊開展巡診服務,時間要相對固定,原則上每周至少巡診2次,每次至少半天,對服務需求較小的地區可降低巡診頻次。派駐人員可由1人或多人組成,原則上派駐時間每周不少於5日,每日不少於半天,在同一個行政村至少連續服務半年。鄰(聯)村服務確保農村居民原則上使用當地常用交通工具或步行不超過30分鐘即可享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三是完善巡診、派駐服務的保障和激勵機制。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藥品、設備、車輛等方面提供保障。本縣級行政區域內派駐服務人員不需辦理執業機構變更備案手續。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巡診服務、派駐服務作為其基層工作經歷。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嚴格落實鄰(聯)村服務人員的各項補助,對在偏遠地區開展巡診、派駐和鄰(聯)村服務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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