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

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71年07月07日,於維也納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五十六條的議定書
  • 條約分類:人權
  • 簽訂日期:1971年07月07日
  • 生效日期:1974年12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維也納
  (1971年7月7日訂於維也納本議定書於1974年12月19日生效
1974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交存批准書)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
於1971年7月5日在維也納舉行第十八屆會議,
注意到增加航空技術委員會成員數額是締約各國的普遍願望,
考慮到將該機構的成員數額從十二名增加到十五名是適當的,
並考慮到為了上述目的有必要對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進行修改,
一、根據上述公約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了對該公約的下列修改案:
在公約第五十六條中,用“委員十五人”字樣代替“委員十二人”,
二、根據該公約上述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茲規定以上修改案一經八十個締約國批准後即行生效,
三、並決議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秘書長草擬一項包含上述修改案及以下事項的議定書,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種文字寫成,各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一)本議定書應由大會主席和大會秘書長簽署,
(二)本議定書應對上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任一批准國或加入國開放,聽任批准;
因此,按照大會上述決議,
本議定書已由本組織秘書長擬就;
本議定書應對上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任一批准國或加入國開放,聽任批准;
批准書應交存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本議定書自第八十件批准書交存之日起對各批准國生效;
秘書長收到本議定書每一批准書時應立即通知所有締約國;
秘書長應將本議定書生效日期通知上述公約的所有參加國;
對於在上述日期以後批准本議定書的任何締約國,本議定書將自其批准書交存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日起生效。
據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大會第十八屆會議主席和秘書長經大會授權,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實。
本議定書於1971年7月7日簽訂於維也納,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種文字寫成一份,各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議定書將存放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檔案,並由該組織秘書長將經認證的副本送至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所有參加國。
大會主席:卡爾·費歇博士
大會秘書長:阿沙德·柯台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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