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

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在2006.10.25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06年9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將《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規程》)第六十八條規定的:
“採用放頂煤採煤法開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徵編制放頂煤開採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採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後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採空區的高度大於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採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採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修改為:
“採用放頂煤開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採用放頂煤開採,或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採用放頂煤開採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徵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採設計,開採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託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後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針對煤層的開採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採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採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並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採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
(四)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採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於4.0m/s。
(五)工作面嚴禁採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採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採:
(一)傾角大於30°的煤層(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二)衝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採用放頂煤開採:
(一)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
(二)采放比大於1:3的。
(三)採區或工作面回採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四)煤層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五)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採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採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六)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二、將《規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無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採煤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修改為: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條款依照原《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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