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6.27
  • 實施時間:2011.06.27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1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
2011年6月27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提請審議修改第二十一條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營運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營運機動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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