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O年9月23日至10月28日在貝爾格勒舉行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二十一屆會議,會議通過了“保護活動圖象”的建議。其中,對“活動圖象”進行了規範定義,建議內容包括“活動圖象”的定義、總則及措施等。活動圖象是各國人民文化特性的一種表達方式,並且由於其教育、文化、藝術、科學和歷史價值已形成一個國家文化遺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活動圖象通過在全世界傳播知識和文化,對教育和豐富每個人有著廣泛的貢獻。因此,保護“活動圖象”尤顯重要,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保護與保存活動圖象的建議
- 發文單位: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 發文時間:1980-10-27
- 生效日期:1980-10-27
產生背景,建議內容,
產生背景
198O年9月23日至10月28日在貝爾格勒舉行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二十一屆會議,考慮到活動圖象是各國人民文化特性的一種表達方式,並且由於其教育、文化、藝術、科學和歷史價值已形成一個國家文化遺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考慮到活動圖象是新的表現形式,特別具有今日社會的特徵,因而證明是當代文化的一個重要的、不斷發展的部分,考慮到活動圖象還為記載事件的發展情況提供了基本手段,並從而在一個新領域成為各國人民的歷史、生活方式與文化以及宇宙進化的重要實證,而且往往是獨特的實證,注意到活動圖象作為世界各國人民間交流和相互了解的工具,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還注意到,活動圖象通過在全世界傳播知識和文化,對教育和豐富每個人的生海參的廣泛的貢獻,但是,考慮到由於活動圖象載體的具體性質及其各種定向方法,活動圖象非常容易遭受損壞,應以特殊技術條件予以保護,還注意到活動圖象遺產的許多部分由於變質,不測事件或處置不當而不復存在,使這種遺產無可挽回的日益稀少,認識到專門機構為拯救活動圖象使之免遭危險的努力所產生的效果,考慮到每個國家有必要採取適當補充措施以保證為後代保護和保存其文化遺產中特別易遭損壞的部分,就象保護和保存能豐富當代和後代生活的其他形式的文化財產一樣,同時考慮到應該採取恰當措施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對人類尊嚴所固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重要部分:自由表達意見、思想和情報自由給以應有的重視,對加強和平與國際了解的需要以及活動圖象著作權持有者和所有其他權利待有者的法律地位給以應有的重視,還認識到,各國有權根據國際法規定所承擔的義務,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考慮到世界各國人民創造的活動圖象還構成了整個人類遺產的一部分,因而應當促進更緊密的國際合作以保護和保存人類活動中那些丟失後無法補償的記錄,特別要為資源有限國家的利益著想,還考慮到,由於國際合作的不斷加強,進口的活動圖象對大多數國家的文化生活起著重要的作用,考慮到某些國家,特別是過去曾淪為殖民地的那些國家的歷史和文化的重要方面是以活動圖象的形式記錄下來的,而往往這些有關國家得不到這些活動圖象,注意到大會已經通過了有關保護可移動文化遺產的國際檔案,其中特別有《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1954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建議》(1964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0年)、《關於文化財產國際交流的建議》(1976年)、以及《關於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1978年)等國際檔案。希望對這些公約和建議所規定的標準和原則加以補充並擴大其套用範圍,考慮到《世界著作權公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和《保護表演或演奏藝術家、唱片錄製者及廣播組織公約》的條款,收到有關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的建議,決定在第二十一屆大會上,應採取向各會員國提出建議案的形式提出此問題,於1980年10月27日通過本建議:大會建議,會員國根據各國憲法制度或實踐,採取必要的法律或其它步驟來運用下列規定,在其各自地區內實施本建議制訂的原則和準則。大會建議各會員國提請有關當局和機構注意本建議。大會建議各會員國按其規定的日期和方式向大會提交有關他們根據本建議所採取的行動的報告。
建議內容
定義
1. 就適用本建議而言:
(1)“活動圖象”應被理解為指在一個載體上記錄的一系列圖象(不論記錄方法或載體的性質如何,例如在開始或後來形成定象所使用的電影、錄音帶或唱片),有聲或無聲,在放映時給人一種運動的印象,並且是被用作向公眾進行交流或分發或是為提供文獻資料的;它們特別應該包括下述幾類: (Ⅰ)電影作品(如故事片、短片、科普片、新聞片和記錄片、卡通片和教育片);
(Ⅱ)廣播組織所生產或為廣播組織所制的電視作品;
(Ⅲ)除上述(I)和(Ⅱ)項以外的其它錄象作品(錄象片中的)。
(2)“預印材料”應被理解為給活動圖象提供的載體,在電影中包括底片、複製底片或複製正片,在錄象片中則包括原版錄象帶,這種預印材料是打算作拷貝之用的。
(3)“投影拷貝”應被理解為指用於實際放映和/或圖象交流而為活動圖象提供的載體。
2. 就適用本建議來說,“國家製品”應被理解為指由辦公地點(或常住地點)在有關國家內的圖象製作者所生產的活動圖象,或至少合制者中有一個人的辦公地點(或常住地點)在該國國土內。
總則
3. 各會員國應把所有國家活動圖象製品視為各自“活動圖象遺產”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從有關國家的文化或歷史角度看具有特別國家意義的原為外國制的活動圖象也可以成為這個國家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如果由於技術或經濟原因,不能把該遺產完整地傳給後代,則應當儘可能大量予以保護和保存。應作出必要的安排,保證所有公立或私立的有關機構採取一致行動,以便為此目的制訂並實施一個積極的政策。
4. 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保證該活動圖象遺產得到適當的實際保護,免受由於時間和環境所造成的毀壞。由於貯存條件差容易加速載體不斷變壞的過程甚至導致完全毀壞,應把活動圖象保存在得到官方認可的電影和電視檔案館中並根據最高檔案標準加以處理。此外,研究工作應具體針對發展高質量和耐用的載體宣傳工具,使活動圖象得到恰當的保護和保存。
5. 應採取措施,防止一切國家製品的遺失、處置不當或損壞。因此,必須在每個國家裡實行一種方法,得以使活動圖象的預印材料或具有存檔質量的拷貝在非贏利的公立或私立檔案館中順序找到並得到保護和保存。
6. 應該儘量廣泛利用非贏利的公、私立機構所保護或保存的通過活動圖象提供的作品和材料。在利用這些機構方面,根據《世界著作權公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和《保護表演或演奏藝術家、唱片錄製者及廣播組織公約》以及國家立法,不應侵害參與製作和宣傳的人們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或利益。
7. 為了保證成功地實施真正有效的保護和保存計畫,所有有關方面應就活動圖象的製作、分發、保護和保存取得合作。因此,應該組織公眾宣傳活動,以便特別在有關職業界中提高對活動圖象在一個國家遺產中所占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對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作為當代社會生活實證的必要性的認識。
建議採取的措施
8. 根據上述原則並遵照正常的符合規章的做法,請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包括向已為官方認可的檔案館提供適當的人員、設備和資金),根據下述指導方針有效地保護和保存其活動圖象遺產:
(一)法律與行政措施
9. 為了保證作為各國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活動圖象得到系統的保存,提請會員國採取措施,使官方認可的檔案館可以得到他們國家任何一部分或所有的全國製品,並加以保護和保存。這種措施可以包括,例如,同有存放權的持有者作出自願的安排,用購買或捐獻方式取得活動圖象或通過適當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制定託管存放制度。這種制度應該與有關公有活動圖象現有檔案整理法互為補充共同時並存。所採取的措施應符合有關保護人權、著作權和保護與活動圖象有關的表演或演奏藝術家、唱片錄製者及廣播組織的國家立法和國際檔案的規定,還應在檔案的某些部分把有利於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考慮進去。在採取託管存放制度時,應該規定:
(1)就國家製作的活動圖象(不論其載體的結構特徵或其用途)而言,應交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具有最高檔案質量的拷貝,最好採用預印材料的形式;
(2)根據國家立法規定擬存材料應由辦公地點(或常住地點)在該國領土內的製作人交存,不論其是否與外國製作人訂有共同製作協定;
(3)交存的材料應保存在官方認可的電影或電視檔案館中;在沒有這類檔案館的情況下,應竭力在國家和/或地區一級建立此類機構;在等待官方認可的檔案館建成之前,應將材料臨時儲存在裝置適當的房屋內;
(4)應在國家條例確定時限內儘快交存;
(5)交存的材料需複印時,交存者應有控制地使用,條件是對交存的材料不得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
(6)根據有關著作權和保護表演或演奏藝術家、唱片錄製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和國家立法的有關規定,官方認可的檔案館應有權:
(Ⅰ)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遺產,可能時,提高其技術質量;在需複製活動圖象的情況下,應對有關圖象的一切權利給予應有的考慮;
(Ⅱ)允許在其本館內為有限數目的人從事教學、學術活動或研究放映根據非贏利原則製作的投影拷貝,條件是這種使用與該物的正常利用不發生衝突,並且不得因此對交存材料造成任何破壞或損失;
(7)不得將交存材料及其拷貝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亦不得改變其內容;
(8)官方認可的檔案館應有權要求用戶對提供的服務費用給予合理的納款。
10. 保護和保存國家製作的所有活動圖象應被視為最高目標。然而,在技術發展尚未使之到處可行之前,在因費用或面積等具體原因而不可能記錄所有公開播放的活動圖象或長期保護和保存交存材料的情況下,請各會員國制訂原則以確定哪些圖象(包括具有特殊文獻特點的“短暫錄音”)應記錄在案和/或為傳至後代而儲存。應優先保存那些因其教育、文化、藝術、科學和歷史價值而組成某國文化遺產一部分的活動圖象。為此目的而採用的任何制度應預見到,應在明達輿論儘量廣泛一致的基礎上進行挑選,特別應考慮檔案業制訂的鑑定標準。再者,應當注意在沒有經過足夠時間證明材料不必保存之前,不要予以淘汰。淘汰的材料應歸還交存者。
11. 應根據本建議的精神,並在不影響國家間活動圖象自由流通的情況下,鼓勵外國製作人和外國製作的活動圖象公開分發負責人向其公開分發活動圖象的所在國官方認可的檔案館自願交存一套具有最高檔案質量的活動圖象拷貝,但享有其一切權利。尤其是,對於活動圖象(這些圖象用予以公開分發的國家的一種或多種語言配音或配製字幕,它們被視為有關國家活動圖象遺產的一個組成部分,或對教學或研究的文化需要具有重要價值)的分發負責人,應促請他們本著國際合作的精神交存與這些圖象有關的材料。官方認可的檔案館應力求建立這種交存制度,並根據其中一切有關權利獲取具有特殊普遍價值的活動圖象拷貝(即使它們尚未在有關國家中公開分發)。這類材料的控制和使用應遵照上面第九段(5)、(6)、(7)和(8)項規定。
12. 請會員國就第十一段中所建議採取的措施的效果進行落實研究。如果經過一段合理的試驗期,建議的自願交存方式不能保證充分地保護和保存從某國的文化或歷史角度看對國家具有特別重要性的外來活動圖象,則由該國根據其國家立法規定確定防止外來活動圖象複製品消失(特別是通過銷毀)的措施,並對具有國家意義的活動圖象擁有合 法權利的人的各種權利給予應有的注意。
13. 還請會員國調查一下,在對有關著作權和保護表演或演奏藝術家、唱片錄製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給予應有考慮的同時,是否可允許官方認可的檔案館利用交存材料從事研究和認可的教學需要,只要這種使用與這些材料的正常利用不發生衝突。
(二)技術性措施
14. 請會員國對主管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的國際組織建議的 有關儲存和處理活動圖象的檔案標準給予應有的注意。
15. 此外,請會員國作出必要安排,保證負責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遺產的機構採取下列措施:
(l)編制並提供包括所有類型的活動圖象和說明其儲備情況的國家影片一覽和目錄,可能時,力爭實現編目系統標準化;這些記錄資料將合成一份國家活動圖象遺產清單;
(2)收集、保存和提供說明活動圖象的由來、製作、分發和放映的機構記錄、個人資料和其他材料以從事研究工作,但須徵得有關機構和人士的同意;
(3)使設備(其中一些也許不再普遍使用但為複製和放映保存的材料所需)保持良好狀況,如不可能做到此點,應把有關的活動圖象轉到另外能複製和放映的載體上;
(4)保證適用於儲存、保護、保存、修復和複製活動圖象的標準得到嚴格套用;
(5)儘可能提高擬保護和保存的活動圖象的技術質量,保證使他們便於長期、有效地儲存和使用;當需作複製材料處理時,應對有關圖象的一切權利給予應有的考慮。
16. 請會員國鼓勵擁有活動圖象的私立機構和個人採取必要措施,保證以適當的技術條件保護和保存這些圖象。應鼓勵這些機構和個人將現有的預印材料或將因缺少這類材料而在實行交存制度之前所製作的活動圖象拷貝交官方認可的檔案館保管。
(三)補充性措施
17. 請會員國鼓勵主管當局和其他有關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的機構進行公眾宣傳活動以便:
(1)增進參與製作和分發活動圖象的各方對這類圖象在教育、文化、藝術、科學和歷史方面所具的永恆價值的賞識、從而促使他們意識到在保護和保存方面進行協作的必要性;
(2)促使廣大公眾注意活動圖象在教育、文化、藝術、科學和歷史方面的重要性及其保護和保存的必要措施。
18. 應在國家一級採取措施,以協調有關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的各種研究,鼓勵著重針對長期保存但花費不大的研究。應向有關各方傳播關於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的方法和技術的情報,包括有關研究的結果。
19. 應制訂保護和修復活動圖象方面的培訓計畫,包括最新方法和技術。
國際合作
20. 清會員國協力促進保護和保存作為各國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活動圖象。這方面的合作應由主管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給予推進,並應包括下列措施:
(1)參與旨在地區或國家一級建立必要基礎結構的國際計畫,以保護和保存尚未擁有適當設施或充足資源的國家的活動圖象;
(2)交換有關保護和保存活動圖象的方法和技術情報,特別是有關最近研究成果的情報;
(3)特別為開發中國家的國民組織有關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培訓班;
(4)為使專門用幹活動圖象存檔的編目方法標準化採取聯合行動;
(5)根據有關著作權和保護表演或演奏藝術家、唱片錄製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和國家立法的有關規定,核准將活動圖象拷貝借給其他官方認可的檔案館專門用於教學、學術活動或研究,但須徵得專利持有者和有關檔案館的同意,並不得由此對借出的材料造成任何破壞或損失。
21. 應特別向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合作,以保證或促進其活動圖象遺產的適當保護和保存。
22. 請會員國合作,以使一切尚未擁有有關該國歷史或文化的活動圖象預印材料或投影拷貝的國家能夠獲得這些活動圖象。為此目的,請各會員國:
(1)在儲存於官方認可的檔案館中的活動圖象與另一國的歷史或文化有關的情況下,要為該國官方認可的檔案館獲得這些圖象的預印材料或一套投影拷貝提供便利;
(2)鼓勵本國內擁有這類活動圖象的私人團體或機構自願向有關國家官方認可的檔案館交存預印材料或一套投影拷貝。
必要時,根據上面(1)和(2)項提供的材料應由索取機構償付費用。然而,考慮到所涉及的費用問題,應以特別優惠的條件將會員國作為公共財產擁有的與開發中國家歷史和文化有關的活動圖象預印材料或投影拷貝提供給這些所在國官方認可的檔案館。對根據此段提供的任何材料,還須尊重其可能存在的一切著作權和表演或演奏藝術家、唱片錄製者或廣播組織的一切權利。
23. 當某國丟失其文化或歷史遺產組成部分的活動圖象時(不論是什麼情況)特別是由於殖民或外國占領造成其丟失時,請會員國根據索取這類圖象的要求本著大會第二十屆會議通過的決議5/10.L/1,Ⅲ的精神給予合作。以上系1980年10月28日于貝爾格萊德閉幕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二十一屆會議正式通過的建議之作準文本。
謹此簽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