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4年11月20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以殘聯發〔2014〕66號印發《關於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改革登記管理制度,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最佳化發展環境,加強規範管理,強化自身建設崩離析,建立健全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民政部
  • 文號:殘聯發〔2014〕66號
  • 成文時期:2014年11月20日
引言,意見,

引言

2014年11月20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印發《關於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的指導意見
殘聯發〔201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殘聯、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民政局:
多年來,助殘社會組織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健全殘疾人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實現殘疾人安居樂業、衣食無憂、過上幸福美好生活目標作出了積極貢獻。但從總體看,由於認識的局限性、體制機制不健全、扶持力度不夠、規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助殘社會組織依然存在數量少、規模小、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作用發揮有待提高等問題,與廣大殘疾人的迫切需求和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引導助殘社會組織健康有序規範發展,更好地滿足殘疾人多層次、個性化、類別化需求,現就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登記管理制度
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精神,將助殘社會組織納入公益慈善類等社會組織範疇,實行直接登記制度。重點引導在殘疾人基本生活、醫療康復、教育就業、托養服務、扶貧濟困、法律救助、文化體育、無障礙建設、社工服務等方面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成立這些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積極做好基層助殘社會組織登記服務工作,簡化登記程式,為助殘社會組織登記提供便利條件。
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聯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財社〔2014〕13號)的精神,積極開展政府購買助殘社會組織服務試點工作並逐步推廣試點經驗,將適合由社會組織開展的殘疾人服務工作通過購買服務項目、服務崗位等形式交由助殘社會組織承擔。不斷探索和完善政府購買助殘社會組織服務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標準規範、監管機制、績效評價和保障措施等。各級殘聯、民政部門要積極會同財政等部門不斷完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殘疾人服務的目錄,制定具備承接項目資質的助殘社會組織的規範和標準,為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提供服務平台和依據,推動政府購買服務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最佳化發展環境
建立健全助殘社會組織孵化培育機制,支持助殘社會組織優先進駐現有社會組織孵化培育中心,探索整合利用各級殘聯、民政部門現有綜合服務設施或服務場地,為初創期助殘社會組織提供支持。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財政性資金對助殘社會組織的扶持機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助殘社會組織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激勵、引導各種社會力量、社會資金資助支持或捐資設立助殘社會組織。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加強助殘社會組織理論研究和文化建設,營造關心、理解、支持助殘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加強規範管理
進一步做好助殘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和等級評估工作,並將其結果作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接受財政補貼、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據。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加強資金監管,建立和完善退出機制。強化基礎管理建設,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和各級殘聯助殘社會組織統計台帳信息系統作用,為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提供基礎信息保障。引導助殘社會組織在自願基礎上成立自律性聯合組織,發揮管理服務中的樞紐作用,建立助殘社會組織服務標準、行為準則和行業自律規則,增強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和廉潔自律建設,提升助殘社會組織公信力。將助殘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和自律建設情況納入徵信管理系統,建立獎誠信罰失信的獎懲機制。
五、強化自身建設
督促助殘社會組織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現代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民主機制,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加強法治化、規範化建設,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幫助助殘社會組織加大員工的培養和優秀人才的引進力度,暢通員工職稱評定渠道,不斷提升其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建立助殘社會組織專家人才庫和專家諮詢評審委員會,為開展助殘社會組織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加強助殘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推進協商民主機制建設,鼓勵助殘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參政議政,提高其對殘疾人公共事務的參與度。
六、建立健全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各級殘聯及所屬的殘疾人服務機構、有關殘疾人專門協會要充分利用在殘疾人服務領域的資源和專業優勢,開展助殘社會組織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政策諮詢、智力引進、服務購買等工作,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助殘社會組織的服務管理。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將促進助殘社會組織發展作為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服務體系、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內容,重點培育、優先發展,強化評估、規範和監督,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統籌協調。各級殘聯、民政部門要加強合作、及時溝通、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助殘社會組織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本意見所稱助殘社會組織,是指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以為殘疾人提供服務、增進殘疾人福利、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和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為宗旨,以開展殘疾人所需的各項服務為主要業務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民政部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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