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工作中防止中等職業教育資源流失問題的意見

為了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中等職業教育管理體制,促進中等職業教育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1998年以來,國務院對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的管理體制進行了調整。除少數部門外,其它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的中等專業學校都劃轉地方管理,其中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企業或事業單位舉辦的中等專業學校,仍由這些單位舉辦,但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移交地方。調整分為三次,即對併入國家經貿委的9個部委、5個軍工總公司、49個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在國務院各個部門、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調整工作平穩進行,並取得了明顯成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工作中防止中等職業教育資源流失問題的意見
  • 檔案類別:意見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年份:2000年
  • 文號:教職成[2000]9號
基本信息,發布內容,

基本信息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工作中防止中等職業教育資源流失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0年10月19日)
教職成[2000]9號
現將我部《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工作中防止中等職業教育資源流失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予以落實,並將此項工作落實情況及時報我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發布內容

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工作中防止中等職業教育資源流失問題的意見
但同時也要看到,在取得上述明顯成效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地方缺乏科學論證和統籌規劃,把中等專業學校層層下放或改做它用,造成了中等專業教育資源的流失;一些地方沒有及時明確劃轉學校的歸屬,影響了學校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明確指出?quot;要在確保'兩基'的前提下,積極發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在內的高中階段教育"。因此,作為職業教育組成部分的中等專業教育,不僅不能有削弱,而且應當加強和發展。為更好地貫徹《決定》精神,推動中等專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劃轉到地方的中等專業學校,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籌下,其隸屬關係原則上劃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原則上不再繼續下放。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已下放而地方尚未明確具體歸屬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儘快明確其具體歸屬。
二、在地方機構改革過程中,部分省級業務廳局已經撤併或準備撤併,其舉辦的中等專業學校,應經省級人民政府統籌,劃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對少數確實需要劃轉到地市的,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明確其具體的歸屬,並辦理相應的劃轉交接手續。
三、根據《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定暫行辦法》,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各辦學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將中等專業學校改作它用。
四、中等專業學校是中等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中初級專門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的重要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各級地方政府的領導支持下,統籌規劃各類教育資源,在積極發展高等教育的同時,也要積極發展中等職業教育,防止中等職業教育資源流失,已經改為高等職業學校的,仍可以繼續舉辦中等職業教育。
五、在劃轉過程中,對原來有財政撥款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在地方各級政府領導支持下要採取措施切實保障其財政撥款數額不能減少。要積極支持社會團體、企業和行業組織採取聯辦、承辦、共建等形式參與中等專業學校的舉辦和管理。
中等專業學校管理體制調整是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給予高度重視,在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支持配合下,要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等有關檔案和本《意見》精神,切實做好規劃、組織和協調工作,要保持學校教學和各項工作的正常秩序,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有關學校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增強辦學活力,為社會培養更多的中初級專門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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