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18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2〕國管財字第138號印發《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補充規定》。該《規定》共8條,自1992年7月1日起在中央國家機關及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住執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補充規定》(〔88〕國管財字第327號)予以廢止;《關於調整市內出差、夜餐等補助費標準的通知》(〔88〕國管財字第142號)中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補充規定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92〕國管財字第138號
- 印發時間:1992年6月18日
- 施行時間:1992年7月1日
簡述
規定
一、 工作人員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一類會議),途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實行包乾,住宿費不實行包乾。如途中確需住宿的,住宿費用憑收據在規定的標準內報銷。
會議期間食宿和交通費自理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
二、 工作人員出差因病住院期間,按標準髮結一伙食補助,不發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住院超過一個的停發飲食補助費。
三、 工作人員到北京市區、近郊區出差,確實不能在單位(包括出差單位)職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午、晚餐每人補助一元六角,早餐不補助。市內交通費按我局《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市內交通費綜合包乾定額的通知》》([90]國管財字第249號)的規定執行。即:實行市內交通費綜合包乾,不再報銷職工市內出差交通費,因公乘坐長途汽車仍可憑據報銷。
四、 工作人員到首都機場執行公務,確實不能在單位職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每餐補助一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補助二元。
五、工作人員到北市遠郊區、縣(包括門頭溝、房山區、大興縣、通縣、順義縣、密雲縣、昌平縣、平谷縣、懷柔縣、延慶縣)出差,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去外地出差的標準執行,住宿費不實行包乾。必須住宿的,住宿費用憑收據在規定的標準內報銷。
六、 單位在北京地區召開或參加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鑑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的飲食補助費按去外地出差協準執行。
七、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一律不報銷夜餐費。
八、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央國家機關及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住執行。我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補充規定》([88]國管財字第327號)同時廢止;《關於調整市內出差、夜餐等補助費標準的通知》([88]國管財字第142號)中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