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安寧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管理辦法
- 針對問題:機關差旅費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第三章 住宿費,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第六章 報銷管理,第七章 監督問責,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黨政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雲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部門發生的差旅費,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各部門,是指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市人大,市政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和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差旅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出差名義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赴省外出差的,差旅費標準參照財政部公布的差旅費標準執行;赴省內出差的,參照省財政廳公布的差旅費標準執行。出差由接待單位承擔的,一律不予報銷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城市間的交通費。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
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
報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出差當天往返的,出差人員赴機場、火車站等發生的大巴、捷運費用,可憑單據報銷。若單位派車接送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不得報銷出差人員使用機場貴賓休息室、“百事特”等的費用。
第十一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 出差住宿費在出差目的地限額標準以內開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財政部公布的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詳細見附表)。
赴省內出差的,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四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安排單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住宿費限額標準為出差人員對應職務級別最高可以開支和報銷的住宿費標準,不得曲解為包乾或必須開支和報銷的標準。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住宿。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住宿的,應當向住宿賓館交納住宿費。接待單位與住宿賓館簽訂的協定價低於住宿費限額標準的,應當按協定價向住宿賓館交納住宿費。超出住宿費限額標準部分,由個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單位轉嫁住宿費。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七條 一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一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八條 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財政部公布的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一伙食補助費標準包乾使用(詳細見附表)。
赴省內(昆明轄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乾使用。
赴昆明轄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赴市內下鄉的,每人每天60元包乾使用。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因工作需要發生交通費的,在80元/人·天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出差人員因公臨時出差由單位派車的,單位不另行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五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及相應的車票、船票、機票等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及公務卡刷卡憑條報銷。
在途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由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
非客觀原因在出差期間繞道等發生的差旅費,以及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六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船票、住宿費發票、公務卡刷卡憑條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以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的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出差當天往返的,在標準限額內按規定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一伙食補助費。
(二)各單位工作人員到市轄區10公里範圍內出差的,由單位派車的,不給予報銷市內交通費及住宿費,只給予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單位不給予派車的,在標準限額內按規定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確需住宿的,在標準限額內按規定憑據報銷住宿費。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據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的處理情況應當向市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應當在日常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中,對市屬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各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假公濟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浪費的,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會議、培訓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以及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三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屬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寧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安政發〔1997〕123號)同時廢止,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