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繁榮中國電影創作生產,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保護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製片者(法人或自然人)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製電影,是指經中國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攝製電影的法人(以下稱中方),與外國法人以及自然人(以下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以聯合攝製、協作攝製、委託攝製等形式製作電影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外電影製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製以下電影的活動: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戲劇藝術片);
(二)美術影片(含動畫、木偶、剪紙片等);
(三)科學教育影片;
(四)紀錄影片;
(五)其它影片。
第四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活動包括下列形式:
(一)聯合攝製,即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現金或勞務、實物)、共同攝製,並按各自投資比例分享影片權益、分擔影片風險的活動。
(二)協作攝製,即外方出資,提供主創人員在中國境內拍攝部分場景,中方以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方式給予協助的攝製活動;題材、主創人員均為中方,外方僅以資金投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拍攝活動,一般不應作為協作攝製。
(三)委託攝製,即外方投資,委託中方代為攝製的活動,這種形式一般只適用於短片。
(四)其它合作攝製形式。
第五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我國憲法、法律及有關規定;
(二)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
(三)有利於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安定;
(四)有利於中外文化交流;
(五)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
(六)其他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六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是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行政主管部門。
廣播電影電視部在中外合作攝製電影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中外雙方對中國合作攝製電影方針、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批准或不予批准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劇本;
(三)批准或不予批准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立項申請、報告等檔案;
(四)批准或禁止中外合作攝製的電影或素材出入境;
(五)批准或禁止中外合作攝製完成的影片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公映;
(六)頒發中外合作攝製電影許可證和公映許可證;
(七)調解、處理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糾紛。
第八條 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受電影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承擔以下合作攝製電影業務:
(一)為合作攝製電影者聯繫、介紹合作對象和提供資信服務;
(二)對中外雙方擬拍攝的電影劇本進行諮詢;
(三)承辦中外雙方合作攝製電影的立項申請報告和協助簽訂合作攝製電影契約,並對契約的履行進行監督、協調和管理;
(四)承辦外方人員的進出境簽證等事項;
(五)承辦外方以實物投資和自用的設備、材料等的進出境申報事項;
(六)對中外合作攝製完成的影片與批准立項的劇本(導演本)進行對照初審;
(七)電影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立項申請程式是:
(一)中外雙方應首先將擬合作攝製電影的中文(漢語國語)劇本(如果原劇本是外文,應提前翻譯成中文)及相關檔案提交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進行諮詢。
(二)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在收到該劇本後七日內提出諮詢意見,並將該劇本及提出的書面諮詢意見連同中外製片者提交的立項申請和相關檔案、預算資料報送廣播電影電視部。
(三)廣播電影電視部在收到立項申請報告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逾期未接到審批書的,申請人有權查詢或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申請人所報立項申請及相關檔案有不當之處,廣播電影電視部可要求申請人限期修改,審批期限亦可相應延長。
(四)經審查批准並取得中外合作攝製電影許可證後,中外雙方應在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協助下簽訂契約,該契約為唯一契約,並將所簽契約報送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合作攝製電影契約簽訂後,雙方方可進行攝製活動。
合作攝製環保、農業、工業等專題科研、學術、教學等電影,亦需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准。
第十條 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形式合作攝製電影的導演、攝影師等主要創作人員須報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一般應以中國境內公民為主。
第十一條 中方製片者有權拒絕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合作攝製活動,對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除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外,合作攝製的電影底樣片沖洗及後期製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剪余的底樣片素材由中方保存,影片公映一年之後方可出境。
第十三條 中外雙方有權依照契約對合作攝製電影的活動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中外雙方必須遵守電影主管部門對劇本或完成片的審查結論,對需修改或刪剪的內容,必須進行修改或刪剪。
第十五條 中外雙方合作攝製的電影完成片或雙片由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依據《電影審查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報送電影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批准並發給公映許可證後,方可在中國境內或輸出境外公映。
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通過的劇本,合作雙方均不得擅自對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通過的影片為該影片的唯一版本。影片可根據放映國家和地區審查規定酌情刪剪。
第十六條 對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准的雙片或在後期製作時擅自改變了原批准內容的影片,中外雙方或第三方均不得私自印製拷貝或複製成其他音像製品在中國境內外公映。
第十七條 外方應通過中方合作單位或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在中國境內聘用電影創作及勞務人員,並應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與應聘者簽訂契約,契約中要明確規定聘用期限、報酬、勞動保險及勞動保護等條款。
第十八條 外方以設備、材料等實物作價投資,其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同類設備、材料等的國際市場中間價格。
第十九條 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形式攝製的電影,著作權歸合作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損害他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外方人員在中國境內參與攝製電影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當地民族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中外雙方應依法納稅,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廣播電影電視部收取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管理費不得超過該影片攝製預算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立項申請書的內容(見附屬檔案1)要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製電影契約,是指外方製片者或投資人與中方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製電影的書面協定以及該協定的補充、修改文字資料和附屬檔案等。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契約的主要內容參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製電影預算,指中外合作攝製電影契約各方一致同意的電影攝製計畫的預期財務安排,經各方簽字後與契約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預算書的主要內容參見附屬檔案3。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根據情節輕重,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沒收所攝製的電影及全部素材,並對合作攝製的一方或雙方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不發給公映許可證;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除海關禁止該影片輸出外,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禁止該影片在國內公映,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攝製的影片,並對合作攝製的一方或雙方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該影片及其複製品輸出境外,並對合作攝製的一方或雙方處以該影片實際成本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被處罰者如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如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接受處罰的,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香港、澳門地區及台灣省電影製片者來境內合作攝製電影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1: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立項申請書內容
製片者(出品人)名稱、簡介、國別、地址、通訊方式及電話和傳真號碼;
電影名稱及劇本;
投資方式和投資的簡要說明;
電影內容的簡要說明;
計畫開始拍攝時間、周期和內外景點;
製片人、導演、攝影、主要演員的個人簡介;
導演、攝影、主要演員等受聘的有效書面證明檔案;
中外方投資人的有效資金證明;
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的諮詢意見及項目負責人姓名和簡歷。
附屬檔案2:中外合作攝製電影契約內容
序言;
契約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契約各方主要權利、義務和責任;
劇本和分鏡頭劇本的提供者、改編及授權規定;
籌備和拍攝計畫;
拍攝內、外景點,主要演職員及底樣片沖洗、後期製作單位的選定;
投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成本及費用分攤方式;
投資付款時間和方式;
影片審查發行放映事項;
影片著作權(著作權)和鄰接權及其他權益的分享規定;
影片發行區域劃分和發行收入分配規定;
影片底片權益規定;
影片洗印、後期製作費用攤銷方式;
影片複製品及副產品的權益分配;
影片和素材、設備、器材的進出境和海關申報;
臨時人員的進出境和簽證手續;
財產和物資清算;
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事件的約定及其免責規定;
違約責任和罰責;
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適用和管轄;
生效和終止;
其它。
附屬檔案3:中外合作攝製電影預算書內容
拍攝計畫的預期財務安排,經合作各方簽字後對簽字各方具有與契約相同的法律約束力。攝製預算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
主要演、職員報酬或報酬標準;
設備、器材及膠片等消耗材料的價款或作價方式及價格標準;
場地和場租費計價標準或支出標準;
設備、器材租賃費用;
倉儲、運輸費用;
全體演職員食、宿、加班和交通標準或支出標準;
後期製作費;
稅款和有關管理費的繳納;
不可預見費用和保險費用;
財務、審計和法律費用;
超支或預算的資金來源及其擔保或保證:
拍攝預算可經契約各方聯合或各方單獨在契約簽字後任何時候進行審計;但攝製預算以契約各方簽字為準,不以審計為生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