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是為繁榮電影創作生產,維護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的製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電影交流而制定的法規,經2004年6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務會議通過,2004年7月6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1號發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
  • 文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1號
  •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發布日期:2004年7月6日(修正)
  • 實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
檔案發布,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發布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31號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長 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政策全文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繁榮電影創作生產,維護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的製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電影交流,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境內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中方)與境外電影製片者(以下簡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聯合攝製、協作攝製、委託攝製電影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外電影製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製的故事片、美術片、科教片、紀錄片、專題片等電影片(含膠片電影、數字電影、電視電影等)。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一)聯合攝製,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資金、勞務或實物)、共同攝製、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攝製形式;
(二)協作攝製,即外方出資,在中國境內拍攝,中方有償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予以協助的攝製形式;
(三)委託攝製,即外方委託中方在中國境內代為攝製的攝製形式。
第六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尊重中國各民族的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三)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
(四)有利於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思想道德建設和社會安定;
(五)有利於中外電影交流;
(六)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
第七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實行許可制度。
境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或批准檔案,不得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合作攝製電影片。未經批准,境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獨立攝製電影片。
第八條 申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中方製片單位(含在境內批准註冊的中外合資電影製片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雙方均不在因違反《電影管理條例》而停止攝製電影片的處罰期內。
第九條 申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應當向廣電總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方製片單位的攝製立項申請;
(二)中方製片單位的《攝製電影許可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電影文學劇本(規範漢字)1式3份;
(四)外方的資信證明和合拍影片情況;
(五)中外雙方合作意向書或協定書,主要內容應明確:合作各方投資比例、中外主創人員比例、底樣片沖洗及後期製作地點、是否參加國內外電影節(展)等;
(六)主創人員簡介。
第十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立項申報審批程式:
(一)中方製片單位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
(二)廣電總局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期限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
(三)決定受理的,廣電總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項的決定。電影劇本須經專家評審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其評審時間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符合聯合攝製條件的,發給1次性《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符合協作攝製、委託攝製條件的,發給批准檔案。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取得《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後,中外雙方應根據批准立項的內容簽訂契約。
第十二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第十三條 聯合攝製中需聘用境外主創人員的,應當報廣電總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員比例不得超過主要演員總數的2/3。
第十四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應當製作國語語言版本,其字幕須使用規範漢字。根據影片發行的需要,允許以國語版本為標準,製作相應國家、地區、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攝製完成的電影片,經當地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電影製片單位和持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申請立項並攝製完成的電影片,直接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十六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取得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後,方可在中國境內外發行公映。
協作攝製、委託攝製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的,可持廣電總局的批准檔案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雙方如需更改已經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應當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攝製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應報廣電總局批准。
剪余的底樣片素材暫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後方可出境。
第十九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需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的,應按照舉辦、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的有關規定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二十條 外方應通過中方在中國內地聘用電影創作及勞務人員,並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與應聘者簽訂契約。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電影製片者在境內合作攝製電影。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廣電總局《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的若干具體事項
(一)聯合攝製的影片,其故事發生地不受地域限制,但故事情節或主要人物須與中國內地有關;
(二)聯合攝製的影片,聘用境外主創人員,應報電影局批准。其中中方(內地)主要演員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創人員原則上應各占 二分之一;香港電影製片者(公司)與內地聯合攝製的影片,除主要演員外,其他主創人員不受比例限制;
(三)香港電影製片者(公司)與內地合作攝製的影片,經電影局批准,其電影底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可在香港完成;
(四)聯合攝製的影片,其英文譯名須與中文名一致或相近,且報電影局審批;
(五)聯合攝製的影片,須在影片片尾倒數第三個畫幅,打上“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監製”的字幕;
(六)聯合攝製的影片,其混錄雙片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初審後,需報送下列材料:
混錄雙片一套、影片送審報告單一式四份、主創人員名單一式二份、片頭片尾字幕表、聯合出品(攝製)契約書、原著改編意向書、完成台本一套、合拍公司對 影片的初審意見。如因技術原因以BETA錄像帶代混錄雙片送審的,需專項申請。
混錄雙片經總局電影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並下達《影片審查決定書》後,製片單位可領取影片公映許可證片頭,製作標準拷貝;
(七)聯合攝製的影片,送審標準拷貝需報送下列材料:
標準拷貝二套(其中一套為檔案影片,送中國電影資料館)、BETA錄像帶一套、大1/2錄像帶四套、列印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語譯製影片為四套)、 10--15分鐘片段預告BETA錄像帶一套、標準拷貝技術鑑定書,被定為民族語譯製影片的,加送樂效聲帶一套。
標準拷貝經電影局審查合格且交齊上述材料後,製片單位可領取《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八)協作和委託攝製的影片,可用BETA錄像帶送審,經合拍公司初審後,報總局電影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的下達批准檔案;
(九)需要在境外進行電影底樣片沖印及後期製作的,合作各方應與合拍公司簽訂相應的協定(契約),並交納每部影片不超過25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後,方 可出境製作。合作各方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合拍公司應在影片獲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一個月內,歸還其保證金(包括利息);
(十)合拍公司在合作攝製電影中,所承擔的中介服務部分為有償服務,中介服務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影片製作總成本的1%,如影片總成本不足600萬元人民 幣的,可按600萬元成本計算收取6萬元,但中介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對香港電影製片者(公司)與內地合作攝製的影片,可在規定的範圍內,適當降 低中介服務費,其高於600萬成本的影片收取中介服務費不得超過8萬元;
(十一)合作攝製的電視電影、數字電影按有關規定立項、送審; 
(十二)香港公司的定義為:凡是按香港的法律在香港註冊成立,並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一定年限、向特區政府納稅、多數員工為香港居民的,才可視為 香港公司。符合上述條件,從事電影業務的香港公司可享受電影合作中的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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