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放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關於下放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3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下關於下放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放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法〔2011〕70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3月24日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管局(公用局、綜合執法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石家莊、保定、張家口市園林局:
根據省政府領導關於“進一步削減行政審批權,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確保實現審批權更少,審批程式更減,審批時限更短,服務更優,監督更有效,民眾更滿意”的要求,經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自2011年2月20日起,將本廳實施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子項的審批權,下放至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項
1、“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資質核准、審批”中的“工程監理企業專業資質丙級和事務所資質審批”;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中的“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
3、“建設工程勘察單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資質核准、審批”中的“不涉及專業廳局的丙級及以下工程勘察單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資質核准”。
二、辦理方式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建設)主管部門受理下放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頒發加蓋本局印章的證件。被許可人需要出省從事相關活動時,將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建設)主管部門所發證件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換領加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章的證件。
三、有關要求
(一)明確責任,搞好銜接。對接收的下放事項,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建設)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則,確定內部具體的實施單位,明確責任分工,切實保障下放審批許可權工作落實到位。
(二)補充調整,公示公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建設)主管部門要抓緊補充調整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確定新的行政許可保留事項目錄。對接收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將依據、許可條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內容,在辦公場所公示,並通過新聞媒體、網路向社會公布。
(三)依法審批,提高效率。實施下放事項,要嚴格按照規定條件、標準進行審查;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規定條件,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規定標準。要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限,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不得擅自增設由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初審的環節。
(四)及時報備,反饋信息。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準予許可的決定,以及與法定許可條件、標準相對應的申請人信息,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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