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覆

《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覆》在1986.04.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4.02
  • 實施時間:1986.04.0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民[1985]137號請示收悉。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採取的拘留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和糾正的方法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如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採取拘留強制措施不當時,應及時予以糾正。糾正的方法,可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法院糾正,也可以使用決定書,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拘留決定,解除強制措施。
此復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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