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關於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82年4月27日批准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4-27
【生效日期】1982-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為進一步加強對利用地下水的管理,對一九七九年發布的《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擴大深井收費範圍。從一九八二年五月份起,所有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學校、農場、城鎮及社隊等單位,採用地下水,不論市區和郊縣全部實行收費。
二、調整深井水收費標準。
(一)在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管網到達地區每噸水收費仍為一角二分;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管網未到達地區每噸水收費六分。小化肥廠仍維持每噸水收費六分。
郊縣各深井水廠對其用戶的收費標準按各縣的規定辦理。
(二)國營農場生產與生活用水分別計量的,其生活用水部分免予收費,生產用水部分每噸水收費六分;生產與生活用水混合計量的每噸水收費三分。為照顧目前國營農場的特殊情況,在一九八四年四月底前繼續免予收費,但須按照一九八一年實際用水量限額用水,並採取有效措施,力求節約,超過限額部分按規定的用水價格十倍收費。
三、深井水費應按期繳付。逾期不繳付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四、進一步擴大深井計畫用水的範圍。從一九八二年起,在市區和近郊區,對深井繼續實行計畫用水的同時,遠郊區各工業生產單位的深井以及縣屬深井水廠和供水站(包括城鎮、社隊)的工業生產用水部分實行計畫用水,超計畫部分按規定的用水價格十倍收費。一九八三年起,凡是採用深井水的單位全部實行計畫用水。
五、地下水開採量大的地區和單位,特別是水源已經比較緊張的地區,為了防止水源枯竭,對原有計畫量要適當予以壓縮調整。
六、由市、縣環保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配合深井管理部門,加強對回灌水水質的檢驗和監督,所需化驗費用由深井用戶負擔。由市地質處負責對地下水的水質、水位動態進行監測和試驗,各深井使用單位必須予以協助。
七、凡準備採用深井水的新建、擴建或搬遷的工廠企業,在制定選址方案時,必須事先徵求深井管理部門的意見,由深井管理部門根據地下水分布情況,提出意見,作出合理安排,控制鑿井。事後申請的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予批准。
八、嚴禁無照違章鑿井。對違章鑿井和無照施工的單位,必須追究單位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限期填實已鑿深井,並對雙方各處以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採用的深井水,一律按規定的用水價格十倍收費。
九、對節約用水、重複利用率高有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由有關單位或深井管理部門給予表彰。
十、深井收費範圍擴大後,郊縣深井用戶的抄表、收費、調錶等工作,可由縣自來水廠代辦,有關代辦、管理等費用在深井收費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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