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9-11-17
【生效日期】1979-11-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嚴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井管深度從地面往下超過十公尺的水井,稱為深井,都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市各單位需要用水時,應首先考慮使用地面水,如確實必須取用地下水,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深井管理部門(上海市公用事業局主管,日常工作由上海市自來水公司承辦)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條凡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應積極採取重複使用、綜合利用等節約用水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限制污水排放。
第五條深井回灌是穩定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凡在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管網到達範圍內使用深井的單位,必須進行回灌。如因對水質有特殊要求而不能回灌的,須經深井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不灌。
第六條為了合理平衡地下水取用量,深井管理部門有權對深井用戶進行統一調度,規定使用季節和取用限度,組織有水單位之間互相支援;對於現有深井井位過密,取用量過多,使用不合理,浪費地下水源,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必要時有權停止其使用。
第二章 鑿井管理
第七條凡需開鑿深井的單位,必須先向深井管理部門申請,提出用水資料及井點陣圖,經審查同意,發給證明檔案後,方可向主管機關上報施工計畫,經批准後再向鑿井施工單位落實施工,憑證明檔案向機電設備供應部門訂購深井水泵。
第八條施工單位憑同意鑿井的證明檔案簽訂契約,落實施工條件後,填具工程請照單,向深井管理部門申請發給鑿井執照,領得執照後,在限期內施工,並按全部工程費的百分之一交納執照費,在未領得執照前不得施工。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按深井管理部門核定的井位施工。如必須改變井位時,應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同深井管理部門覆核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更改。施工時,應每隔三米採取地層砂樣,按規定排列,完工後交使用單位備查。如深井管理部門亦需砂樣時,應事先提出,由施工單位送交備查。
第十條鑿井完工後,施工單位應通知使用單位和深井管理部門到場驗收,測量靜水位、動水位及深井出水量等資料,由三方會同簽證。如不符合驗收標準,應由施工單位負責處理。施工單位應填具竣工報告單和地層資料送深井管理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為了掌握地下水動態,加強深井管理,凡新鑿深井應裝置計量儀表、測水位孔和設定必要的原始記錄。
第三章 深井的使用、修理及回灌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應制訂深井運行、維護和定期檢修等管理制度,指定部門及專人負責管理。深井管理人員名單應報送深井管理部門,並接受指導,負責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定期向深井管理部門報送深井汲水量。如水錶發生故障等情況,使用單位可隨時通知深井管理部門及時調換。有條件測定水位的深井,應定期測量地下水水位。
第十四條深井運轉過程中如發現有出砂、震動、異聲等失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立即停用進行檢修。如情況嚴重,需要委託施工單位進行修理時,施工單位應安排力量及時修理。修井完工後應做好檢修報告,除交使用單位存查外,應抄送深井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因深井水泵損壞或型號過於陳舊等原因需要調換時,應先向深井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向機電設備供應部門訂購。
第十六條市區和近郊區的深井,要實行計畫用水。採用量由深井管理部門根據市地質部門提出並報經市有關領導部門核准的回灌和採用計畫,一年一度分配至各主管局下達給各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計畫執行,不得超用。
第十七條凡在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管網到達範圍內使用深井以及郊縣各工業生產單位使用深井,其採用量全部按上海市自來水公司規定的工業用自來水價格收費,每年在夏用結束後,結算一次。
第十八條凡在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管網到達範圍內用自來水回灌,回灌單位不負擔水費。
第十九條如發現超計畫用水,使用單位的領導要作書面檢查,超計畫部分水量按規定的工業用自來水價格十倍收費。
第四章 深井的停用和報廢
第二十條凡廢井及長期停用的深井,使用單位在未徵得深井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前,不得擅自修理或恢復使用。如擅自啟用,使用單位除應作書面檢查外,按超計畫用水處理。
第二十一條為了防止地面深降,深井管理部門可動員停用深井的單位進行回灌,各單位應從全局出發積極協作;如需將停用的深井作為地下水動態長期觀察孔或水準標誌等用途時,各單位也應配合。
第二十二條因損壞嚴重或建造房屋等需報廢深井,經施工單位鑑定確屬無法修復使用的,可向深井管理部門申請報廢,經核准後,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將深井填實,避免地下水質受到污染。如要拔除井管,應委託施工單位辦理,拔除井管後,也應按規定辦法把井孔填實。
第五章 水質
第二十三條為了保護地下水水質,在鑿井施工時,必須做好不同含水層的止水措施,同一深井只準在一個含水層取水。
第二十四條鑿井完工後,使用單位應及時通知深井管理部門取水樣進行化驗,深井管理部門應把化驗結果通知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按規定繳納化驗費。
第二十五條深井使用期間,如果水質發生問題,使用單位應報衛生防疫部門鑑定,也可報深井管理部門協助進行水質化驗。
第二十六條為了防止地下水水質受到污染,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水源防護規定進行防護。不準在深井水源防護地帶內設定污水溝坑、廁所等構築物,並應防止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廢渣等進入深井。未經深井管理部門同意,不準把其它水源灌入深井。
第二十七條深井水的回用水,經過淨化處理,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的可以回灌,但必須徵得深井管理部門檢驗同意。在結算水費時,可扣除回用水回灌量的因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由上海市人民委員會於一九六三年六月發布的《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本辦法於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員會修訂發布。
修改的決定
十六、對《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的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
深井回灌是穩定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深井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回灌。
2、將第七條修改為:
凡需開鑿深井的單位,必須先向深井管理部門提出取水許可(地下水)申請,提供用水資料及井點陣圖,經審查同意,發給取水許可證後,方可向鑿井施工單位落實施工。
3、將第八條修改為:
開鑿深井的單位應當憑取水許可證簽訂契約,落實施工條件,並在施工前將契約和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向深井管理部門備案。
4、將第九條修改為:
施工單位應當按深井管理部門核定的井位施工。如必須改變井位時,應當向深井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辦理取水許可變更手續。施工時,應當每隔3米採取地層砂樣,按規定排列,完工後交使用單位備查。如深井管理部門亦需砂樣時,應當事先提出,由施工單位送交備查。
5、將第十條修改為:
鑿井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向深井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6、刪去第十五條。
7、將原第二十條修改為:
凡停用一年以上的深井,由深井管理部門核查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註銷其取水許可證。但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保留持證人取水許可證的除外。
8、將原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因損壞嚴重或者建造房屋等需報廢深井,經施工單位鑑定確屬無法修復使用的,應當事先向深井管理部門備案,並按規定將深井填實,避免地下水質受到污染。如要拔除井管,應當委託施工單位辦理,拔除井管後,也應當按規定把井孔填實。
9、將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為了防止地下水水質受到污染,使用單位應當按國家水源防護規定進行防護,不準在深井水源防護地帶內設定污水溝坑、廁所等構築物,並應當防止生活污水或者工業廢水、廢渣等進入深井。禁止將自來水以外的其他水源灌入深井。
10、將原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用於深井回灌的自來水,在結算水費時,可扣除回用水回灌量的因素。
11、其他修改:
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修改為“上海市水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