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結業生和在校生離校辦理戶口手續的通知

擬報入非直系親屬戶口內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須填寫《本市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製造非直系親屬入戶申請表》(附屬檔案三)經派出所(警察署)批准同意後,憑此表到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申領《證明信》。此表作為申報常住戶口憑證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結業生和在校生離校辦理戶口手續的通知
  • 對象:應屆高校畢業生
  • 填寫:高校畢業生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
  • 地點:上海
落戶手續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落戶手續規定

滬教委學[1996]34號
得有關委、辦、局、各區、縣人事局、公安局、糧食局、各高等院校,有關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含畢業生研究生,下同),結業生和在校生離校辦理戶口落戶手續,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第一條

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辦理落戶手續,由接收單位填寫《高校畢業生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以下稱《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一)並蓋公章後,攜帶原戶口遷出地的戶口簿,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辦理落戶證明。畢業生憑《高校畢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以下簡稱,《證明信》,見附屬檔案二),《戶口遷移證》、《報到證》到入戶地公安派出所(警署)辦理落戶手續。畢業生憑報入的常住戶口聽戶口簿、《糧食關係轉移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糧管所辦理糧食關係入戶手續。

第二條

外地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含本市、外地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在一年見習期內申報常住戶口手續。接收單位有集體戶口的,由接收單位填寫《登記表》並蓋公章後,畢業生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簽發的《關於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的批覆》(以下稱《批覆》)、《登記表》、《報到證》,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辦理落戶手續,將戶口落入本單位集體戶口內。接收單位沒有集體戶口的,畢業生憑《批覆》、《登記表》、《報到證》以及接收單位委託落戶申請表,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集體戶口的落戶手續。

第三條

本市普通高校農業戶口自費畢業生辦理“農轉非”手續,憑接收單位上級主管委、辦、區、縣、局蓋章的“農轉非”申請表(附屬檔案四)、《報到證》複印件、原農業戶口複印件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申領《農轉非通知單》。憑《農轉非通知單》、《證明信》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糧管所直接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四條

高校結業生和無單位錄用的畢業生,到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領取《高校畢業生(結業生)退街道申報戶口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五),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簽發的《關於高校畢業生(結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見附屬檔案六)將戶口遷往原戶口遷出地(入學前原是農業戶口的,可保留其非農業戶口性質),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糧管所憑上述證明和《戶口遷移證》、《糧食關係轉移證明》直接辦理落戶手續。

第五條

因自費出國辦理退學的學生,憑高校退學證明到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糧管所直接辦理落戶手續。因出國未成要求復學的,經院校同意,憑院校復學證明準予將戶口糧食遷回院校。
因其他原因被批准退學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憑高校學生主管部門退學證明和開除學籍證明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糧管所直接辦理落戶手續。入學前系農業戶口的,仍應恢復農業戶口。

第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下發的檔案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糧食局
一九九六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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