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長治市住房公積金失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長治市住房公積金失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房金髮〔2019〕17號)是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19年4月3日發布的通知。

通知全文
關於《長治市住房公積金失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房金髮〔2019〕17號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礦分中心及12329熱線中心:
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髮展環境,維護廣大繳存人員的合法權益,倡導單位和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和《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晉政發〔2017〕3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長治市住房公積金失信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二次會議通過,現經4月3日主任辦公會決定,從5月1日起實行。請各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加強貫徹落實。
此通知
附:長治市住房公積金失信管理辦法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日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失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髮展環境,維護廣大繳存人員的合法權益,倡導單位和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和《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晉政發〔2017〕3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與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有關聯的單位和個人所發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失信”是指違反長治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相關政策,發生騙提騙貸、貸後逾期或貸後無故斷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對中心發現的失信行為認定、調查處理和資金追回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中違反歸集政策是指單位為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虛假材料用於辦理公積金相關業務的。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騙提”是指違反長治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騙提行為具體包括:
(一)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狀況、家庭成員和親屬關係等身份關係。
(二)使用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借款契約、擔保契約等契約。
(三)使用虛假的不動產權證等權屬證書。
(四)使用虛假的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增值稅發票等票據。
(五)使用虛假的銀行還貸明細、貸款結清單、醫院疾病診斷書、無房證明等資料。
(六)虛構婚姻關係、房產信息、貸款信息、離職事實等提取條件或利用其它虛假資料。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騙貸”是指違反長治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以欺騙手段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騙貸行為具體包括:
(一)虛構婚姻信息,隱瞞配偶工作單位,使用虛假的婚姻資料。
(二)提供虛假的個人徵信報告。
(三)使用虛假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資料。
(四)使用虛假的工資流水等資料。
(五)使用虛假的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等資料。
(六)隱瞞住房信息。
(七)與中心合作的開發企業使用虛假的項目資料。
(八)虛構其它貸款條件或利用其它虛假資料。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貸後逾期”是指貸款後未按契約約定時間足額還款,在中心公積金系統產生的逾期記錄(含配偶、擔保人及其他共同還款人)超過3個月(含)以上。累計6個月及以上逾期貸款視情況將提起法律訴訟。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無故斷繳住房公積金”是指貸後無故停繳公積金3個月(含)以上,經催繳仍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建立失信黑名單管理
符合以上第四條至第八條任一款規定,將當事人(及配偶)、保證人、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停繳單位納入失信黑名單進行管理。
(一)失信初審。中心業務科室、各縣區管理部、分中心按各自的職責,通過日常業務、監督檢查、其它部門移送、投訴舉報等途徑進行信息收集,並對所涉單位和個人進行核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告知當事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二)申報審定。中心業務科室、各縣區管理部、分中心初審後向中心政策法規科提交《失信黑名單申報審定表》和相關材料。中心政策法規科審核後提交中心主任辦公會對失信黑名單討論審定。
第十條中心可以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3年內暫停失信人員辦理公積金提取(銷戶除外)、貸款業務以及開具異地貸款繳存明細的申請。當此筆逾期貸款結清3年後方可解除黑名單。
(二)3年內暫停開發企業與中心的所有合作業務。
(三)1年內暫停繳存單位所有職工的貸款申請。
(四)通過中心官方網站等媒體進行公開曝光。
(五)責令其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及因此產生的其它費用,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的,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申請人騙提騙貸,侵害申請人或單位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對於已納入失信黑名單的貸款擔保人,在貸款擔保期間中心將禁止其辦理公積金提取、貸款和擔保人的更換。
第十三條失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
(一)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二)主動全額退回騙提騙貸資金。
(三)主動積極配合清償逾期貸款,有從輕處罰的理由又及時改正的。
(四)主動配合補繳住房公積金欠繳部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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