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提升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國標委綜合[2013]5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組織開展了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的國家標準編制工作(項目編號為20130420-T-424),形成《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提升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國標委綜合[2013]5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組織開展了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的國家標準編制工作(項目編號為20130420-T-424),形成《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廣泛地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現將該草案及編制說明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在2015年7月28日前,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和建議(格式參見附屬檔案3):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企業管理處 郵編100088(請於信封左下角註明“科研組織標準”)
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
引 言
本標準規定了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要求,指導科研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基於科研組織的使命定位和發展戰略制定智慧財產權目標並予以實施。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目標是促進科技創新,形成高質量的智慧財產權並實現智慧財產權資產增值。通過建立規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強調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立項質量,降低科研項目智慧財產權風險,提升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質量,加強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科研項目產出的價值實現,提高科研組織的技術創新能力。
本標準適用於各種類型與規模的科研組織。科研組織在自願的前提下實施本標準,但在實施過程中應考慮法律和政策要求、科研組織的發展需求、科研領域特點、人員規模、組織結構等方面因素,以保證標準實施的有效性。本標準不包含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等管理體系要求,但可以將本標準所規定的要素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要素進行協調或加以整合。科研組織可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對現有管理體系做出適應性修改,以建立符合實際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的通用要求,適用於中央或地方政府建立或出資設立的科研組織。
其他性質科研組織可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4.1 總體要求
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實施、運行並持續改進。形成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檔案,包括:
a)智慧財產權方針和目標;
b)智慧財產權手冊;
c)本標準要求形成檔案的程式和記錄。
注1:本標準出現的“形成檔案的程式”,是指建立該程式,形成檔案,並實施和保持。一個檔案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程式的要求;一個形成檔案的程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個檔案中。
注2:上述各類檔案的存在媒介可以是紙質文檔,也可以是電子文檔或聲像資料。
4.2 智慧財產權方針
應制定智慧財產權方針並確保:
a)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b)與科研組織的使命定位和發展戰略相適應;
c)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
d)得到全體科研組織員工、學生的理解和有效執行。
4.3 智慧財產權手冊
編制智慧財產權手冊並保持其有效性,包括:
a)智慧財產權機構設定、職責和許可權的相關檔案;
b)人力資源、實驗室、契約、保密、項目管理以及後續管理中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檔案;
c)基礎設備、財務資源、信息資源等方面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檔案;
d)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程式檔案或對程式檔案的引用;
e)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相互關係的表述。
4.4 檔案管理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檔案應予以控制並確保:
a)檔案發布前要審核和批准;檔案更新後再發布前,要重新審核、批准;
b)檔案內容表述明確、完整,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明確;
c)建立、保持和維護智慧財產權記錄檔案,以證實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要求,並有效運行;
d)按檔案類別、秘密級別進行管理,易於識別、取用和閱讀;
e)對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件等外來檔案進行有效管理;
f)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檔案,應予以標記。
5 管理職責
5.1 最高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是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
a)批准發布智慧財產權方針;
b)策劃並批准智慧財產權中長期和近期目標,確保與智慧財產權方針保持一致;
c)決定重大智慧財產權事項;
d)確保資源配備;
e)可由最高管理層、管理機構、項目組的代表等組成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對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重要政策和事項提出諮詢和評議意見,協助最高管理者做出重大決策。
5.2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可在最高管理層中指定專人作為管理者代表,總體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事務:
a)統籌規劃智慧財產權工作,審議智慧財產權規劃,指導監督執行;
b)審核智慧財產權資產處置方案;
c)批准發布對外公開或提交重要智慧財產權檔案;
d)協調涉及智慧財產權管理各部門之間相互關係;
e)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和保持。
註:智慧財產權戰略合作協定、涉及重大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契約等為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檔案。
5.3 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
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滿足任職要求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a)制定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
b)制定智慧財產權轉化相關政策檔案;
c)確保全體員工對智慧財產權方針和目標的理解;
d)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績效評價體系;
e)遴選、評估外部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
f)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產學研合作和技術轉移活動;
g)確保智慧財產權溝通的有效性;
h)向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報告智慧財產權績效和改進需求;
i)負責智慧財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機構負責落實與本機構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5.4 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撐機構
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撐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並承擔以下職責:
a)為建立、實施與運行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提供服務支撐;
b)為管理委員會、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提供服務支撐;
c)負責建設、維護智慧財產權信息管理平台;
d)建立信息收集渠道,負責智慧財產權信息及其他數據文獻資源分類、加工;
e)為重要科研項目提供全過程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
f)日常專利檢索、專利分析;
g)組織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培訓及推廣。
註: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撐機構宜設定在負責信息文獻的組織如圖書館等。
5.5 項目組
項目組長負責所承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項目組應:
a)設立智慧財產權專員;
b)根據項目要求,組織編制智慧財產權管理檔案、對內報告檔案和對外報告檔案;
c)組織項目人員接受智慧財產權培訓;
d)確保與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的有效溝通;
e)做好項目智慧財產權信息管理;
f)確保項目達到智慧財產權考核指標。
5.6 項目智慧財產權專員
協助項目組長進行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負責:
a)整理項目智慧財產權信息;
b)項目組內部智慧財產權諮詢;
c)與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進行溝通;
d)在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和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對接;
e)項目組其他外部智慧財產權事務溝通。
6 基礎管理
6.1 人力資源管理
6.1.1 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權利與義務
通過人事契約明確員工智慧財產權權利與義務:
a)通過書面契約與員工約定智慧財產權有關事項;
b)明確智慧財產權完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c)明確員工造成智慧財產權損失的責任。
6.2.2 入職和離職
入職和離職應滿足以下要求:
a)對新入職員工進行適當的智慧財產權背景調查,形成紀錄;
b)對於與智慧財產權關係密切的崗位,應要求新入職員工簽署智慧財產權聲明檔案;
c)對離職、退休的員工進行相應的智慧財產權事項提醒;
d)涉及核心智慧財產權的員工離職時,應簽署離職智慧財產權協定或執行競業限制協定。
6.3.3 培訓
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a)規定智慧財產權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要求,制定計畫並執行;
b)組織對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培訓;
c)組織對員工和學生進行智慧財產權培訓;
d)組織對項目組長、智慧財產權專員進行專項智慧財產權培訓。
6.4.4 項目組人員管理
加強項目組人員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a)針對特定項目進行項目組人員智慧財產權背景調查;必要時,應簽署保密協定;
b)在論文發表、學位答辯、學術交流等前,應進行信息披露審查;
c)在項目組人員退出項目時,應進行智慧財產權義務提醒。
6.5.5 學生管理
加強學生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a)學生進入項目組,應進行智慧財產權義務提醒;
b)在學生髮表論文、進行學位答辯、學術交流等前,應進行信息披露審查;
c)學生因畢業等原因離開科研組織時,可簽署相應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必要時簽署保密協定。
6.6 實驗室管理
加強實驗室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a)採購實驗用品、耗材、軟體時進行智慧財產權審查;
b)處理實驗用過物品時應進行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檢查;
c)在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中明確智慧財產權管理要求,對外租借儀器設備時,應在租借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事務;
d)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時,應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科學數據,明確用戶在發表著作、論文等成果時標註利用科研設施儀器情況的要求。
6.7 契約管理
加強契約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a)對契約中智慧財產權條款進行審查,並形成記錄;
b)對檢索與分析、預警、申請、訴訟、侵權調查與鑑定、管理諮詢等智慧財產權委外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事務;
c)在進行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時,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權屬、許可及利益分配、後續改進的權屬和使用、保密義務等;
d)使用其他單位管理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時,應約定保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科學數據的要求;
e)承擔涉及國家重大專項等政府項目時,應了解該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規定,並按照要求進行管理。
6.8 保密管理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明確涉密人員,設定保密等級和接觸許可權;
b)明確可能造成泄密的設備,規定使用目的、人員和方式;
c)明確涉密信息,規定保密等級、期限和傳遞、保存及銷毀的要求;
d)明確涉密區域,規定參訪人員活動範圍等。
7 項目管理
7.1 分類
根據項目來源和重要程度等對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對重大項目,應實行立項、執行、結題驗收全過程智慧財產權管理。
註:重大項目由科研組織自行認定。
7.2 立項
立項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包括:
a)確認項目委託方的智慧財產權要求,制定智慧財產權規劃,並確保相關人員知悉;
b)分析該項目所屬領域的發展現狀和趨勢、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和競爭態勢;
c)根據分析成果,調整項目研發方向,確定智慧財產權布局策略;
d)進行智慧財產權風險評估,制定防範預案。
7.3 執行
執行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包括:
a)根據項目研發重點,蒐集和分析與項目相關的資料、智慧財產權信息、產業市場情報;
b)跟蹤與監控研發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適時調整研發策略和內容,及時對研發成果進行評估和確認,明確保護方式和權益歸屬,適時形成智慧財產權;
c)根據研發進程和專利布局策略,對研發成果適時進行專利挖掘,形成有效的專利布局;
d)督促項目組人員定期做好研發記錄,及時總結和報告研發成果;
e)按照研發成果對外發布審批程式,確保研發成果對外發布的內容、形式和時間符合智慧財產權要求;
f)根據智慧財產權市場化前景初步確立智慧財產權運營模式。
7.4 結題驗收
結題驗收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包括:
a)對照項目委託方要求分析總結智慧財產權完成情況;
g)整理項目智慧財產權成果並歸檔,提交智慧財產權清單;
h)開展項目產出智慧財產權的分析,提出智慧財產權維護、開發、運營的方案;
i)科研組織在對項目智慧財產權進行後續管理時,可邀請項目組選派代表參與管理工作。
8 後續管理
8.1 評估與分級管理
評估與分級管理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a)構建智慧財產權套用價值評估體系和分級管理制度;
b)組成評估專家組,定期對智慧財產權從法律、技術、市場維度進行套用價值評估和分級;
c)對於超過維護年限的智慧財產權,建立智慧財產權權屬放棄程式;
d)分析智慧財產權的套用前景。對於有產業化前景的智慧財產權,建立轉化策略,適時啟動轉化程式;需要二次開發的,及時進行二次開發以促進轉化;
e)建立智慧財產權轉化後發明人、智慧財產權管理和轉移人員的激勵方案;
f)評估智慧財產權轉化過程中的風險,綜合考慮投資主體、共同權利人的利益;
g)建立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產生的智慧財產權處置流程。
8.2 運用
8.2.1 許可和轉讓
許可和轉讓過程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a)交易前進行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確保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
b)智慧財產權交易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c)監控交易流程,預防與控制交易風險,包括契約的簽署、備案、變更、執行、中止與終止,以及智慧財產權權屬的變更等。
8.3.2 創業和入股
創業和入股過程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a)調查技術需求方以及合作方的經濟實力、管理水平、所處行業、生產能力、技術能力、行銷能力等;
b)根據需要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
c)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受益方式和比例。
8.4.3 實施和運營
實施和運營過程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a)制定智慧財產權運營策略與規劃;
b)建立智慧財產權運營控制流程;
c)明確運營主體、權利人和發明人收益關係。
8.5 重點環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應做好重點環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防止被侵權和智慧財產權流失:
a)規範科研組織名稱、標誌、徽章、域名及服務標記的使用,需要申請商標保護的,及時進行註冊;
b)規範著作權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的統計工作機制,明確員工和學生在發表論文時標註主要參考文獻、利用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情況的要求;
c)明確智慧財產權權屬,明確職務發明創造、委託開發、合作開發以及參與智慧財產權聯盟、協同創新組織等情況下智慧財產權歸屬、許可及利益分配、後續改進的權屬等事項;
d)及時發現和監控智慧財產權風險,制定有效的風險規避方案,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e)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智慧財產權被侵權的情況,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機制,適時通過行政和司法途徑主動維權,有效保護自身智慧財產權。
9 資源保障
9.1 基礎設施
根據需要配備相關資源,支持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
a)軟硬體設備,如智慧財產權管理軟體、資料庫、計算機和網路設施等;
b)辦公場所。
9.2 財務保障
9.2.1 智慧財產權經常性預算費用
設立智慧財產權經常性預算費用,可用於;
a)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登記、維持;
b)智慧財產權檢索、分析、評估、運營、訴訟;
c)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運行;
d)智慧財產權激勵;
e)智慧財產權教育和培訓;
f)其他智慧財產權工作。
9.3.2 科研項目管理的智慧財產權費用
統籌建立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資金保障機制,作為科研項目管理的智慧財產權費用,可用於:
a)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登記、維持;
b)智慧財產權檢索、分析、評估、運營、訴訟;
c)對科研項目中承擔智慧財產權主要職責的人員的獎勵;
d)智慧財產權教育和培訓;
e)其他智慧財產權工作。
9.4 信息保障
應做好智慧財產權信息的採集、加工、利用等管理工作:
a)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時獲取所屬領域、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信息;
b)對信息進行分類篩選和分析加工,並加以有效利用;
c)在對外信息發布之前進行相應審批。
10 評價和改進
10.1 一般要求
策劃並實施以下方面所需的監控、審查和改進過程:
a)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
b)持續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確保其有效性;
c)確保智慧財產權資產增值。
10.2 內部審核
定期對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10.3 分析與改進
根據智慧財產權方針、目標和審核結果,制定改進措施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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