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八五”期間國營農墾企業財務包乾的幾項規定》在1991.01.23由財政部, 農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八五”期間國營農墾企業財務包乾的幾項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1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農業部
一、為促進國營農墾企業發展經濟,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增強企業自我積累、自我投入、自我發展的能力,特制定本規定。
二、根據各類國營農墾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以下財務包幹辦法:
(一)國營農牧場,一般實行“盈利不繳、虧損不補、自負盈虧”的辦法。少數盈利較大的,實行“定額上繳”的辦法。
(二)國營橡膠農場、國營農工商聯合企業(經濟實體)、農墾部門直屬的工、商、交、建企業,實行“定額上繳”的辦法,其中微利企業,可實行“盈利不繳、虧損不補、自負盈虧”的辦法。
(三)個別確因自然條件太差,暫時還有虧損的國營農牧場(主要指邊境農場),必須限期扭虧。在限期內實行“定額補貼”,或提前撥給一部分虧損補貼,以“扭虧措施費”的方式給予扶持,促進儘早扭虧。凡逾期仍未扭虧者,停止上述補貼。
實行上述財務包幹辦法的企業,其事業費撥款,仍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實行“定額包乾、一年一定、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
三、對國營農墾企業的上繳財政利潤或財政補貼包乾指標,參照各企業“七五”期間的年均盈虧水平,並適當考慮處理前幾年遭災遺留問題等情況核定。“八五”期間的包乾指標分前兩年、後三年兩個階段核定。
四、國營農墾企業上繳財政利潤指標或財政補貼指標,先由各級財政部門核到同級主管部門,然後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核定到企業;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由財政部門直接核定。在核定企業包乾指標時,可留一定的機動數,主要用於解決企業遭受較大自然災害後的困難,在保證這一用途的前提下,如有結餘可作為周轉金用於扶持條件較差的企業發展生產,但不得用於主管部門自身的建設和其他行政性的開支。機動數及其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商定。
五、國營農墾企業的包乾結餘資金必須堅持“先提後用”的原則,當年的結餘,只能在下年安排使用。企業的包乾結餘資金,應大部分用於建立生產發展基金,少部分用於建立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儲備基金。各項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實行專戶管理。財政部門在核批企業年終決算時,還應核定企業提留儲備基金的數額。儲備基金平時可以周轉使用,但年終必須補齊。對不按規定留足儲備基金的企業,財政部門有權督促其留足。
六、國營農墾企業應積極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國營農牧場、橡膠農場在不增加財政核定的包乾補貼指標和不減少上繳財政利潤指標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年終決算時在企業利潤分配項下,計算包乾結餘之前拿出一部分用於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國營農工商聯合企業,農墾部門直屬的國營工、商、交、建企業,仍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從包乾結餘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於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七、國營農墾企業包乾結餘資金建立的各項基金,應編制年度使用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如發現計畫有違背規定的使用範圍時,應監督企業糾正。
八、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財務監督和管理。在農墾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建立財政駐廠員制度。駐廠員應參與對農墾企業“八五”期間包乾指標的核定,並實施經常性的財務監督與管理。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執行財務制度好的企業,要給予表揚;對不按財務制度辦事,違犯財經紀律的企業,應按照1987年6月16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九、國營農墾企業財務包乾指標確定後,還必須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完整。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農業部另行規定。
十、本規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