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侯縣環境保護局

閩侯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90年,為正科級縣政府直屬機構,現有編制59個,內設4個科(室):辦公室、開發監督科、污染控制科、生態科;直屬事業單位4個:環境監察大隊、排污收費監理所、危險廢物管理站、環境保護監測站。

閩侯縣環保局的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全縣環保規劃,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 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負責全縣環境監督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負責調查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開展環保執法檢查活動;負 責全縣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宣傳教育和環境信息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閩侯縣環境保護局 
  • 成立時間:1990年 
  • 組織性質:政府直屬機構 
  • 組織屬性:非盈利
  • 組織級別:正科級 
  • 機構地址:閩侯縣甘蔗街道入城路585號
  • 郵編:350100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領導分工,組織機構職能,

機構概況

閩侯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90年,為正科級縣政府直屬機構,現有編制59個,內設4個科(室):辦公室、開發監督科、污染控制科、生態科;直屬事業單位4個:環境監察大隊、排污收費監理所、危險廢物管理站、環境保護監測站。
縣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全縣環保規劃,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 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負責全縣環境監督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負責調查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開展環保執法檢查活動;負 責全縣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宣傳教育和環境信息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對縣內重大經濟的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制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與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城鄉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三)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保護工作。
(五)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處理縣域內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不合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組織開展全縣環境執法檢查活動。
(六)貫徹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指導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
(九)組織開展民眾性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環保意識。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指導全縣環境保護隊伍建設,規劃與組織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1、林文(黨組書記、局長):主持縣環保局全面工作。
2、洪建新(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協助分管環境污染控制、流域水環境整治、污染物減排、自然生態保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村連片整治、生態創建、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規劃財務、黨建、精神文明及機關黨支部等工作。
分管科室:污染控制科、生態管理科、生態辦、減排辦、機關黨支部。
設定AB崗,李敏文為B崗。
3、程忠清(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分管環境監察、排污收費、行政處罰、環境信訪、環境應急、環境安全、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環境監控中心運行管理及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等工作。
分管單位:環境監察大隊、排污收費監理所、危險廢物管理站、畜禽養殖整治辦。
設定AB崗,林精為B崗。
4、林觀堯(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協助分管環境紀檢監察、黨風廉政、政風行風、政務公開及機關效能等工作。
分管科室及單位:紀檢組、辦公室。
5、李敏文(主任科員):協助分管宣傳教育、環境監測、服務視窗項目審批等工作。
分管科室:開發監督科、環境監測站、服務視窗、辦公室。
聯繫單位:縣環保協會。
設定AB崗,洪建新為B崗
6、林精(副主任科員):協助程忠清副局長所分管的工作。

組織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工作。
2、組織制定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擬定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總結。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消防保衛、機要保密、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行政後勤工作和重大污染事故的情況通報、上報及有關聯絡工作。
3、負責人大、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信訪、舉報和上級督辦件的受理與反饋。
4、負責獲取、識別、更新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5、負責局辦公室會議議定事項及局領導批示的督查落實。
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紀檢、監察、計生工作和退休人員管理。
7、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的崗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
8、組織開展環保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負責本系統行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9、參與制定全縣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規劃與計畫;負責城鎮規劃中環保篇章的編寫工作。
10、編制局屬單位的事業費計畫;管理局機關、所屬單位的事業費、排污費、礦產資源生態保護費和核撥環保專項經費。
11、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12、組織制定本縣環保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畫;完成省、市環保局部署的宣傳教育任務。
(二)開發監督科
1、組織監督實施轄區內建設項目依法開展污染預測和污染防治工作。
2、負責轄區內縣直各主管部門立項且投資額在省規定限額內新、擴、改建設項目和縣屬生態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和環保竣工驗收審核工作,並負責監督項目實施環保“三同時”制度。
3、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後評估工作,並監督實施補救措施。
4、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
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污染控制科
1、組織實施對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機動車、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
2、組織實施創建、鞏固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的日常監督管理。
3、組織實施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
4、組織開展單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檢查、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行政處罰(不含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應訴。
5、組織實施徵收排污費和環境監理工作;組織環境污染源調查與排放污染物的申報登記、變更及審核發證。
6、負責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項目的預審上報,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7、組織實施超標單位限期治理工作,管理全縣環保管理體系和環保標誌認證,負責環保資質認可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9、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10、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作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生態科
1、組織實施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2、組織實施縣長環保目標責任制和環保局工作目標責任制及檢查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自然保護和農業生態保護規劃、區劃。
4、組織協調開展全縣農業生態保護和農村污染綜合整治和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
5、組織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6、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及生態縣、生態鄉鎮(街道)、生態村的創建工作。
7、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環境監察大隊
1、依法對轄區內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2、依法對轄區內發生的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糾紛、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處罰。
3、依法對本縣污染源及縣的生態環境和農村環境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監察,參與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
4、依法對排污單位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5、依法對固體廢物、放射源的貯存、轉運、處置情況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6、依法對轄區內區域、流域的環境整治實施現場執法監督。
7、依法對限期淘汰的設備、工藝、產品的淘汰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的治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8、依法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工地實施監察,對建設項目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9、依法對各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現場監察。
10、負責受理縣環保110社會聯動(12369、12345)工作,並負責調查處理民眾舉報的環境案件,指導全縣環保110社會聯動工作。
11、參與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排污收費監理所
1、依法對轄區內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2、依法對排污單位實施現場監督管理,並徵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3、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
4、依法對固體廢物、放射源的貯存、轉運、處置情況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5、依法對轄區內發生的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糾紛、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處罰。
6、依法對限期淘汰的設備、工藝、產品的淘汰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的治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7、依法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工地實施監察,對建設項目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8、承擔主管局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七)環境監測站
1、制訂縣境內各種環境要素的監測計畫,並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監測,編報環境監測簡報。
2、負責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公報。
3、組織對縣境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
4、監測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5、組織開展煙塵控制區及噪聲達標區驗收監測及復檢監測。
6、組織“三同時”及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7、組織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監測,參與設施運行檢查。
8、參加縣境內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依據。
9、宣傳環境保護方針政策,組織民眾性的環境監測網。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11、做好本局監測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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