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閔行區民政局
- 機構職能:承辦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 局長:俞言長
- 內設機構:黨政辦公室
機構職能
機構領導
職務 | 姓名 |
黨委書記、局長 | 俞言長 |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 錢志 |
副局長、區社團局局長 | 李保平 |
副局長 | 蔡秀蘭 |
副局長 | 劉國卿 |
區雙擁辦常務副主任 | 黃建新 |
內設機構
辦事指南
辦理項目
辦理項目說明
一、 辦理機構
上海市民政局(優撫處)、區縣民政局(優撫科)
二、辦理地址、聯繫電話和時間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三、辦理時限
凡材料齊全,符合評定傷殘規定,且經檢評殘情達到規定等級要求後,30日內發證。
四、申辦對象資格
退出現役的軍人(含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因參戰負傷致殘的民兵、民工,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負傷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指無工作單位的),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以及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條件,且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
(一)因戰致殘
1、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
2、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殘的;
3、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
4、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致殘的
(二)因公致殘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致殘的;
2、因患職業病致殘的;
3、因醫療事故致殘的;
4、其他因公致殘的。
五、申辦手續
(一)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說明參加工作或入伍時間,負傷時所在單位、職務,致殘時間、地點、原因、部位,致殘時組織的處理意見,以及現在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街道、鄉鎮)審查後出具證明材料,連同檔案材料(本人簡歷、檔案中的負傷記載材料、負傷時的原始病歷資料、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
六、辦理程式
(一)本人向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向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並隨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張(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
(二)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審查後寫出報告連同本人書面申請和申請人的負傷記載材料、負傷時的原始病歷資料,旁證材料,以及申請人簡歷一併報送申請人戶口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查。
(三)區、縣民政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人符合鑑定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醫院進行鑑定。並為申請人開具《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介紹信》和《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表》,填寫《上海市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報批表》。
(四)經鑑定達到最低殘疾等級以上的,由區、縣民政部門在《上海市傷殘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報批表》上填寫意見,連同本人申請、單位報告、《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介紹信》和《上海市傷殘人員殘疾等級醫學鑑定表》,以及其他證明材料,一併報送市民政局。
(五)經醫學鑑定符合傷殘(調整)等級,並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民政局審核批准,區、縣民政局發(換)證撫恤(非行政編制傷殘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七、辦理依據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第602號);
(二)《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
(三)《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民發[2011]218號);
(四)《上海市評殘工作管理辦法》(滬民優[1991]第1號);
(五)《關於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的通知》(滬民優發[2010]29號)。
八、行政救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