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我市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形市場和統一服務平台,是直屬市政府管理的國有全資企業,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採購中心、產權交易市場和土地交易中心的交易職能整合後設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總部地點:開封市
  • 經營範圍:公共資源交易
  • 公司性質:國有
簡介,交易內容,運作機制,進場範圍,實施要求,

簡介

開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我市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形市場和統一服務平台,是直屬市政府管理的國有全資企業,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採購中心、產權交易市場和土地交易中心的交易職能整合後設立。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從整合前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採購中心、產權交易市場、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中擇優選取,同時,向社會公開聘用特殊專業技術人才。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務費按照國家規定指導價格收取,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與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的事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由市交管辦代理市政府負責管理。

交易內容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履行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產權交易、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管理、服務職責,具體包括:
1.統一發布招投標等各類交易信息;
2.為公共資源招投標等各類交易活動提供場地和服務;
3.向社會提供有關企業資質、專業人員、項目信息、交易情況及政策法規查詢服務;
4.負責對參與交易活動的評審專家進行考核,並報告市交管辦和有關職能部門;
5.為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提供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
6.對進入中心的招投標等各類交易活動進行場內監督;
7.協助各職能部門、監察部門對有關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運作機制

五、運作機制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理念,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則和程式進行操作,實行“統一進場、管辦分離、規則主導、全程監管”的運作機制。
(一)統一進場。即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檔案規定範圍內的項目,都必須進入中心進行交易;各類與招投標等交易有關的服務活動統一在中心進行;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場監督;招投標信息、中標公告統一按規定公布;相關收費統一在中心結算。
(二)管辦分離。即市交管辦、各職能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不直接介入市場操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場服務職能,嚴格按規則和程式組織交易活動。
(三)規則主導。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機構、崗位、工作流程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與招投標等交易活動相關的機構和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投標等交易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嚴格遵照規則和程式進行。
(四)全程監管。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進入中心的交易活動進行全程場內監督,各職能部門對招投標等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執法,市交管辦對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活動和中心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市交監辦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行政監察,及時糾正和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確保信息公開、過程公平、結果公正。

進場範圍

六、進場範圍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包括市轄五區、開封新區)按照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及下列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統一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1.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建築、設備安裝、管道線路、市政園林、交通、水利、電力、農業開發、土地整理等和市級及以上重點工程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招投標;採用BT、BOT等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非國有投資建設項目。
2.政府採購項目和醫療機構藥品及醫療設備的招標。
3.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包括司法裁定用於債務清償等需要以拍賣或掛牌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
4.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集體產權交易,包括全部產權、部分產權、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股權和房屋、車輛、設備、物品、債權等。
5.機電設備採購、進口和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公權罰沒資產招標、拍賣等交易活動。
6.其他需要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和旅遊汽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市政設施經營權等權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交易業務。

實施要求

七、實施要求
各有關單位要統一思想、加強合作,確保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組建工作。
(一)統一思想。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範現行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和交易行為,必然涉及相關部門職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調整,各有關單位要站在建設服務型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高度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行政權力運行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切實把政府職能轉變到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
(二)明確責任。市監察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國資委、水利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局、衛生局、市委編辦、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要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確保任務按期完成。市行政服務中心要做好市交管辦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籌建工作;市委編辦要科學界定市交管辦、交監辦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職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國資委、國土資源局等單位要按要求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切實做好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產權交易、土地使用權出讓等職能整合後的業務銜接等工作;市監察局要加強監督,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強領導。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建設節約型、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權力運作制約、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舉措。為此,必須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市交管委各成員單位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同抓”的領導責任制,及時做好各類招投標等交易機構的移交工作。
(四)市縣聯動。各縣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管理模式,抓緊籌備和建設本縣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11年12月底之前建成並投入使用,推動市、縣公共資源交易聯網互動、資源共享大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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