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1訴閆某2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閆某1訴閆某2等法定繼承糾紛案是2014年08月19日在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19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法定繼承糾紛。

案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通民初字第05183號
原告閆×1。
委託代理人宋岩,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閆×2。
委託代理人張文鳳(被告閆×2之妻)。
被告閆×3。
被告閆×4。
原告閆×1與被告閆×2、閆×3、閆×4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閆×1及其委託代理人宋岩、被告閆×2的委託代理人張文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3、閆×4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1訴稱:我與被告系兄弟姐妹關係,雙方之父閆×5於2001年9月20日過世註銷戶口,之母王××於2011年3月14日過世註銷戶口,閆×5、王××夫妻婚後共生育與被告四個子女。閆×5夫妻生前在通州區馬駒橋鎮柏福村××號院農村房屋等遺產。閆×5夫妻過世後,繼承人之間對上述房屋等遺產的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故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分割位於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柏福村××號院內房屋;2、分割位於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柏福村路北院內房屋(北京市土地登記審批表編號:02-2××號);3、分割王××的喪葬補貼款5000元,我分得2500元。4、分割王××的存款;5、分割被繼承人王××、閆×5的確權農地1畝,我分得0.5畝。
被告閆×2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涉訴房屋××號院最開始是父母建的,在1992年由閆×2翻建的,因為當時我父親是戶主,只能寫他的名字,但我認為該房屋給我的,不同意分割。沒有門牌號的院也是我的,不同意分割。喪葬費可以給原告一半,但是辦喪事我方也花錢了,必須要把所有的花費計算清楚。王××的存款都在原告處。土地是1998年左右分的,當時分土地的時候需要交納一些錢,所以原告放棄了,老人的戶口一直與我方在一起,而且土地是國家的,不存在繼承,只有使用權,村委會確認在閆×2的戶頭,就應該是閆×2的。
被告閆×3、閆×4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閆×5、王××生前系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柏福村(以下簡稱柏福村)農民,二人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閆×1、閆×3、閆×2、閆×4。閆×5於2001年9月20日死亡註銷戶口,閆×5生前未留有遺囑。柏福村有兩處宅院土地登記審批表登記在閆×5名下,分別為柏福村××號院及另一處無門牌號院落(土地登記審批表編號:02-2××)。2007年7月10日,閆×3、閆×4出具書名聲明,均稱“我自願放棄父母閆×5在柏福村的財產繼承權”。王××於2011年3月14日死亡註銷戶口。王××生前在北京農商銀行開設有賬號為×××賬戶一個,截止到王××去世時,該賬戶餘額僅剩餘699.03元。本案審理過程中,閆×2提交了閆×3及閆×4於2013年12月17日書寫的聲明,閆×3稱“我父母閆×5、王××的遺產繼承權,不放棄”,閆×4稱“我堅持父親閆×5、母親王××的全部遺產的繼承權,不放棄!”王××生前與閆×2共同居住生活,其生前有部分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王××去世後,2011年4月,閆×2從社保部門領取了喪葬補貼費50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閆×1稱王××生前未留有遺囑,閆×2稱王××生前留有錄音,有關於房屋如何分配的遺囑內容,本院雖多次要求其提交相應錄音並向其釋明不提交相應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但閆×2仍未向本院提交,並稱在本案中放棄上述證據的舉證權利。
本案審理過程中,閆×1稱閆×5及王××的遺產為柏福村××號院房屋、柏福村無門牌號院房屋、王××的喪葬補貼款5000元、王××北京農商銀行的存款以及二人的確權農地。閆×2則辯稱,柏福村××號院土地使用權人雖系閆×5,但該院房屋1992年經其出資翻建,因此不屬於閆×5、王××的遺產,沒有門牌號的院落內房屋系其於2006年出資所建,亦不屬於閆×5、王××的遺產。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土地登記審批表、大杜社派出所證明信、聲明、農村個人建房土地許可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013)通民初字第05911號案件開庭筆錄、談話筆錄、交易明細信息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並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閆×3、閆×4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及質證的權利。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1、關於柏福村××號院內房屋、柏福村無門牌號院(土地登記審批表編號:02-2××)內房屋,閆×1認為上述院內房屋系閆×5及王××的遺產,而閆×2則認為××號院內房屋經其翻建過並非閆×5及王××的遺產,無門牌號院內房屋系由其出資所建亦不屬於閆×5及王××的遺產,因雙方對上述財產是否屬於閆×5、王××的遺產範圍尚有爭議,故應先行確定上述財產是否屬於或者含有閆×5、王××的遺產,在確定上財產屬於或者含有二人遺產之後方可進行繼承。2、對於閆×2所領取的喪葬補貼款5000元,因該款項系王××去世後領取,並不屬於王××的遺產,故不屬於繼承糾紛所處理的範圍,雙方若有爭議可另行解決。3、關於王××的存款,在王××去世時,其在北京農商銀行存款餘額699.03元屬於遺產範圍,應由繼承人依法進行繼承,因雙方無證據表明王××生前留有關於其存款如何處理的遺囑,故對於該筆款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閆×3、閆×4雖於2007年表示過放棄對其父母在柏福村的財產的繼承權,但該放棄聲明系在王××去世之前做出,故對於屬於王××遺產所做出相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放棄繼承的時間要求,且二人於2013年又聲明表示不放棄對其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故對於王××遺留的699.03元,其四個子女均有繼承權,每人應繼承四分之一,即每人174.75元。4、關於閆×5、王××的農村土地,因農村土地系集體所有,村民只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能將土地作為私人財產進行繼承,且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閆×5、王××去世後,其應當承包的土地份額應由戶內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並不發生繼承問題。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北京農商銀行存款六百九十九元零三分由原告閆×1、被告閆×2、被告閆×3、被告閆×4各繼承四分之一(即每人一百七十四元七角五分),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執行清;
二、駁回原告閆×1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75元,由原告閆×1負擔1400元(已交納),由被告閆×2、被告閆×3、被告閆×4各負擔2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長李宏印
代理審判員王曉傑
人民陪審員崔啟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曹萌
書記員侯康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