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閆嘯天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父親:閆愛民
- 性別:男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一審判決,申訴審查,敲響警鐘,
人物經歷
2014年7月,閆嘯天和同鄉在河南新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經鑑定,16隻小鳥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2015年5月29日,河南新鄉輝縣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閆嘯天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罰金一萬元;當事人不服抗訴,2015年8月21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維持原判。
終審後,其父閆愛民一直不服判決,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訴。
2019年7月8日,閆嘯天的父親閆愛民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的(2017)豫刑申18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023年5月11日,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在社交平台發布視頻稱,其代理的被判10年半的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及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當事人閆某即將出獄,其父粉刷新屋,靜待兒子歸來。
2023年5月18日報導,閆嘯天將於2023年5月27日出獄。服刑期間,閆嘯天受到過多次表揚,還曾被評為監獄改造積極分子,先後三次減刑。
2023年5月27日,閆嘯天服刑完畢已經出獄,現已回到家中。
人物事件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法院闢謠
一審判決
2014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8月17日,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申訴審查
- 高院介入
2015年,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的父親閆愛民在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已替兒子請了律師,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式,相關申請已遞交新鄉市中院,已經在等待通知。今晚19時,法晚記者獲悉,河南省高院已經介入此案,對其判決正在進行專題研究。
- 中院駁回
2016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訴後,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父親閆愛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亞軍父親王不井,2016年5月10日下午主動向新鄉市檢察院自首。自首理由是:“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多次行賄。”
- 檢方駁回
2016年9月26日,新鄉市檢察院作出申訴審查結果,新鄉市檢察院認為,輝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新鄉中院刑事裁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閆愛民的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 高院駁回
2019年7月,河南高院作出通知書,駁回其再審申請。法院審查認定,閆嘯天夥同王亞軍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及隼科鳥類16隻的事實,有兩人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一審開庭二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當庭供認,公安機關從閆嘯天手機中提取的照片以及在其家中查獲4隻隼鳥等證據均予證實。原審判決並無不當,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
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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