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食品安全獎勵辦法》是長沙縣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4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食品安全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長沙縣人民政府
全文,獎勵範圍,獎勵標準,兌獎程式,其他事項,
全文
為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確保食品質量,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鼓勵全縣人民參與食品安全的共同監督,調動各部門工作積極性,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把長沙縣建設成為食品安全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獎勵範圍
(一)凡舉報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查證屬實的公民: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2、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
3、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的;
4、加工、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
5、生產、經營變質、失效、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6、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認證標誌或名優產品標誌的;
7、無證照生產、加工、銷售食品的;
8、其他涉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查辦案件力度大,管理創新,表現突出的單位和有突出貢獻、顯著成績的個人。
獎勵標準
(一)經舉報查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給予舉報人3-5萬元獎勵。
其它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由案件立案調查處理部門按涉案金額的10%確定,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查辦案件力度大,管理創新,表現突出的單位,給予5000-50000元獎勵;
(三)對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400-4000元獎勵。
兌獎程式
(一)對舉報人的兌獎程式
1、為提高民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可匿名舉報,同時鼓勵舉報人以實名、書面形式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對舉報信息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並簡化舉報獎勵報批手續,及時兌現獎勵承諾。
2、對於移交司法機關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自案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個月內,由案件立案調查處理職能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並提出獎勵意見,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獎勵。
3、對於行政違法案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由案件立案調查處理職能部門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並提出獎勵意見,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獎勵。
4、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有效證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到案件立案查處部門或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領獎金。匿名舉報的可通過電話或網路信息告知銀行賬號,由受理舉報單位核實舉報情況後,進行銀行劃轉資金獎勵舉報者。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兌獎程式: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考核、評比,召開表彰大會進行獎勵。
其他事項
(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獎勵的監督、審定、獎金管理等工作。
(二)縣農業局、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衛生局、縣食藥監局、縣商務局、縣畜牧水產局、縣公安局等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 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三)縣、鄉鎮(街道)食品安全辦公室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定舉報信箱、電子信箱。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受理舉報並形成書面記錄。
(四)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建立食品安全獎勵專賬。獎勵資金從查處案件上繳的罰沒收入和相關財政公共項目資金中列支。舉報獎勵的提出由案件立案調查處理部門每季度匯總後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獎勵。
(五)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六)對於某類食品需另行制定和實施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可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職能部門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依照已制定的獎勵辦法予以審核、獎勵。
(七)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1、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2、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3、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4、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八)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各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在未經舉報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2、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3、有故意泄密行為的;
4、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