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全縣河道管理工作,改善水生態環境,確保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航運安全,根據省、市、縣關於水上安全綜合整治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依法整治、疏堵結合、科學布局、規範管理”的原則。通過集中整治、限期整改,促進我縣河道管理規範化、砂場建設規模化、砂石經營集約化,逐步改善全縣生態環境,為“四化兩型”建設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綜合整治範圍
縣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所有堆砂場,縣域內採砂場、洗砂場等砂石料場,違章涉河建(構)築物。
三、整治內容及目標
(一)拆除並搬離砂石料場設備,清除堆積砂石,恢復原地形地貌和岸線原貌簽烏付。
(二)縣域內河道劃為砂石禁採區,依法實施全面禁采。采砂船舶及機具必須撤離,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靠或滯留。
(三)拆除違章涉河建(構)築物,恢復岸線(地形)原貌。
四、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長沙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綜合整治指揮部,由副縣長王國良任指揮長,縣政府副調研員張敬偉任常務副指揮長,縣違法違章建築整治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拆違辦)主任陳沃輝、縣政府辦副主任羅揚坤、縣委政法委副書記王志國、縣國土局局長范新國、縣水務局局長鬍立忠、縣規劃局局長李靚熹、縣交通局局長王元益、縣政府督辦員林松柏任副指揮長。指揮部下設七個工作組,各組長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組工作負全責。
(一)督查督導組:由縣領導張慶紅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督查督導組。縣監察局為組長單位,縣監察局局長為組長,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水婚簽定務局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監察局。
(1)督查各組和各鄉鎮(街道)各階段整治工作落實情況;
(2)查處整治不力或包庇袒護的行為。
(二)政策法規組:由縣領導胡春山、周安偉、王國良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政策法規組。縣國土局為組長單位,縣國土局局長為組長,縣征地辦、縣法制辦、縣司法局、縣水務局、縣住房保障局、旋應料縣住建局、縣重點工程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發改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質監局、縣地方海事處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安沙電排站(水渡河橋壩管理所)。
1、負責提供整治行動中的相關法律法規支持;
2、出台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通告;
3、依法吊銷砂石料場營業執照,維持整治秩序;
4、稽查砂石料場及采砂船舶繳稅情況;
5、按照市政府拆除砂石料場的補償及獎勵標準、采砂船退出補助辦法,制定我縣補償和獎勵辦法,並落實補償獎勵經費;
6、負責拆除的砂石料場、涉河違章建(構)築物的證據保全。
(三)拆除執行組:由縣領導胡春山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執法指導組。縣拆違辦為組長單位,縣拆違辦主任為組長,縣國土局、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縣公安局、縣水務局、縣城管執法局、縣電力局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安沙電排站(水渡河橋壩管理所)。
1、負責對全縣綜合整治範圍內在規定期限應拆除而未拆除的砂石料場及違章涉河建(構)築物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2、負責對在禁採區內停泊的采砂船舶和機具依法予以拖離和扣留;
3、依法查處砂石料場違法用地、違法經營砂石的行為;
4、督促各鄉鎮(槳遙精櫻街道)按照整治要求拆除涉河違章建(構)築物;
5、配合各鄉鎮(街道)維護拆除砂石料場及違章建(構)築物維穩工作。
(四)維穩保障組:由縣領導常利民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信訪維穩組。縣委政法委(縣維穩辦)為組長單位,縣委政法委副書記(縣維穩辦主任)為組長,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信訪局淋淚定霸、縣水務局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維穩辦。
1、負責接待、處理綜合整治過程中的舉報、上訪、信訪等工作;
2、打擊涉黑涉惡等犯罪行為;
3、處置突發事件;
4、維護綜合整治行動的安全及社會穩定。
(五)規劃建設組:由縣領導周安偉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規劃建設組。縣規劃局為組長單位,縣規劃局局長為組長堡甩,縣國土局、縣交通局、縣公路局、縣水務局、縣環保局、縣監察局、縣發改局、縣招標採購局、縣住建局、縣電力局、縣水建投、縣交警大隊、縣投資評審中心、縣地方海事處、安沙鎮政府、暮雲鎮政府、黃興鎮政府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規劃局。
1、負責砂石轉運場永斷整及儲備基地的規劃和建設,並制定砂石運輸船(車)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
2、維護整治期間砂石價格穩定,保障有序供應;
3、完成黃興、暮雲、安沙三處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建設的審批手續,並組織實施;
4、制定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運營期的長效管理機制。
(六)交通綜合整治組:由縣領導萬惠明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超限超載治理組。縣交通局為組長單位,縣交通局局長為組長,縣城管執法局、縣公路局、縣環保局、縣交警大隊、縣地方海事處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交通局。
1、負責全縣砂石運輸船舶、車輛資質審查、許可;
2、負責維護砂石運輸秩序;
3、依法查處超限超載船舶、車輛;
4、負責新建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運輸道路配套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綜合協調組:由縣領導王國良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綜合協調組及宣傳報導組。縣水務局為組長單位,縣水務局局長為組長,縣政府辦、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維穩辦)、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國土局、縣拆違辦、縣規劃局、縣交通局、縣電視台、《今日星沙》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水務局一樓會議室。
1、負責全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的組織、指導、協調;
2、檢查、督促、驗收各鄉鎮(街道)綜合整治工作成效;
3、匯總及通報綜合整治情況;
4、負責綜合整治期間的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5、落實綜合整治工作經費。
各相關部門要根據縣委、縣政府要求,至少抽調一名副職和一名科室長參與整治行動。各有關鄉鎮(街道)要按照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制定詳細工作方案,於今年5月3日上午前報綜合協調組。
五、組織實施
(一)責任主體。
1、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此次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的責任主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砂石料場、違章涉河建(構)築物拆除的調查摸底、宣傳發動和組織拆除工作,對限期未拆除的,向縣指揮部申請組織強拆,負責拆除的維穩和日常監管,配合做好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2、縣指揮部各工作組負責落實相關整治責任。
3、縣水建投為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建設單位,負責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規劃建設、組織經營權拍賣及運營管理等工作。相關鄉鎮(街道)按規劃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二)整治步驟。
1、前期準備階段(2012年4月20日-5月2日)
(1)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整治方案,對全縣砂石管理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報導,特別是對河流水質和環保要求進行連續報導,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召開綜合整治工作動員會議;
(3)下發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通告,並在電視、報刊、網路上發布;
(4)縣人民政府與各有關鄉鎮(街道)簽定責任狀,明確綜合整治目標及相關責任。
2、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5月3日-5月12日)
(1)鄉鎮(街道)自行拆除階段(2012年5月3日-5月8日)
有關鄉鎮(街道)按照市、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明確責任,組織力量對轄區內的砂石料場予以拆除,清理拆除涉河違章建(構)築物並恢復河道、河岸原貌,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任務。
(2)依法強制拆除階段(2012年5月9日-5月12日)
鄉鎮(街道)向縣指揮部提出強制拆除的申請,由縣指揮部拆除執行組組織依法強拆。
(3)規劃設計階段(2012年5月3日-5月12日)
縣水建投按照市砂場規劃要求,完成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設計工作。
3、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5月13日-5月17日)
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各有關鄉鎮(街道)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對不合格的單位和有關鄉鎮(街道)按照責任要求予以追究並通報,責成限期完成。待各有關鄉鎮(街道)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驗收合格後,迎接市本次綜合整治工作驗收。
六、政策措施
(一)按照市政府拆除砂石料場的補償及獎勵標準、采砂船退出補助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相應補償和獎勵辦法。
(二)凡按綜合整治方案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砂石料場業主,優先享有新規劃建設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準入權。
1、負責對全縣綜合整治範圍內在規定期限應拆除而未拆除的砂石料場及違章涉河建(構)築物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2、負責對在禁採區內停泊的采砂船舶和機具依法予以拖離和扣留;
3、依法查處砂石料場違法用地、違法經營砂石的行為;
4、督促各鄉鎮(街道)按照整治要求拆除涉河違章建(構)築物;
5、配合各鄉鎮(街道)維護拆除砂石料場及違章建(構)築物維穩工作。
(四)維穩保障組:由縣領導常利民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信訪維穩組。縣委政法委(縣維穩辦)為組長單位,縣委政法委副書記(縣維穩辦主任)為組長,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信訪局、縣水務局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維穩辦。
1、負責接待、處理綜合整治過程中的舉報、上訪、信訪等工作;
2、打擊涉黑涉惡等犯罪行為;
3、處置突發事件;
4、維護綜合整治行動的安全及社會穩定。
(五)規劃建設組:由縣領導周安偉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規劃建設組。縣規劃局為組長單位,縣規劃局局長為組長,縣國土局、縣交通局、縣公路局、縣水務局、縣環保局、縣監察局、縣發改局、縣招標採購局、縣住建局、縣電力局、縣水建投、縣交警大隊、縣投資評審中心、縣地方海事處、安沙鎮政府、暮雲鎮政府、黃興鎮政府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規劃局。
1、負責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規劃和建設,並制定砂石運輸船(車)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
2、維護整治期間砂石價格穩定,保障有序供應;
3、完成黃興、暮雲、安沙三處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建設的審批手續,並組織實施;
4、制定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運營期的長效管理機制。
(六)交通綜合整治組:由縣領導萬惠明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超限超載治理組。縣交通局為組長單位,縣交通局局長為組長,縣城管執法局、縣公路局、縣環保局、縣交警大隊、縣地方海事處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交通局。
1、負責全縣砂石運輸船舶、車輛資質審查、許可;
2、負責維護砂石運輸秩序;
3、依法查處超限超載船舶、車輛;
4、負責新建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運輸道路配套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綜合協調組:由縣領導王國良聯繫,並對口聯繫市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指揮部綜合協調組及宣傳報導組。縣水務局為組長單位,縣水務局局長為組長,縣政府辦、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維穩辦)、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國土局、縣拆違辦、縣規劃局、縣交通局、縣電視台、《今日星沙》為成員單位。集中辦公地點設縣水務局一樓會議室。
1、負責全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的組織、指導、協調;
2、檢查、督促、驗收各鄉鎮(街道)綜合整治工作成效;
3、匯總及通報綜合整治情況;
4、負責綜合整治期間的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5、落實綜合整治工作經費。
各相關部門要根據縣委、縣政府要求,至少抽調一名副職和一名科室長參與整治行動。各有關鄉鎮(街道)要按照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制定詳細工作方案,於今年5月3日上午前報綜合協調組。
五、組織實施
(一)責任主體。
1、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此次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的責任主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砂石料場、違章涉河建(構)築物拆除的調查摸底、宣傳發動和組織拆除工作,對限期未拆除的,向縣指揮部申請組織強拆,負責拆除的維穩和日常監管,配合做好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2、縣指揮部各工作組負責落實相關整治責任。
3、縣水建投為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建設單位,負責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規劃建設、組織經營權拍賣及運營管理等工作。相關鄉鎮(街道)按規劃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二)整治步驟。
1、前期準備階段(2012年4月20日-5月2日)
(1)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整治方案,對全縣砂石管理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報導,特別是對河流水質和環保要求進行連續報導,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召開綜合整治工作動員會議;
(3)下發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通告,並在電視、報刊、網路上發布;
(4)縣人民政府與各有關鄉鎮(街道)簽定責任狀,明確綜合整治目標及相關責任。
2、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5月3日-5月12日)
(1)鄉鎮(街道)自行拆除階段(2012年5月3日-5月8日)
有關鄉鎮(街道)按照市、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明確責任,組織力量對轄區內的砂石料場予以拆除,清理拆除涉河違章建(構)築物並恢復河道、河岸原貌,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任務。
(2)依法強制拆除階段(2012年5月9日-5月12日)
鄉鎮(街道)向縣指揮部提出強制拆除的申請,由縣指揮部拆除執行組組織依法強拆。
(3)規劃設計階段(2012年5月3日-5月12日)
縣水建投按照市砂場規劃要求,完成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設計工作。
3、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5月13日-5月17日)
縣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各有關鄉鎮(街道)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對不合格的單位和有關鄉鎮(街道)按照責任要求予以追究並通報,責成限期完成。待各有關鄉鎮(街道)河道及砂場綜合整治工作驗收合格後,迎接市本次綜合整治工作驗收。
六、政策措施
(一)按照市政府拆除砂石料場的補償及獎勵標準、采砂船退出補助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相應補償和獎勵辦法。
(二)凡按綜合整治方案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砂石料場業主,優先享有新規劃建設砂石轉運場及儲備基地的準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