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試行)

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試行)

長縣政發[2011]80號長沙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試行)
  • 地區:長沙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活動,促進決策的科學化和制度化,提高決策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長沙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諮詢論證評估制度》和《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需要進行專家諮詢的,適用本制度。各鄉鎮(街道)、各部門的決策需要進行專家諮詢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本制度所指重大決策為《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所明確的事項。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專家諮詢領導小組。專家諮詢領導小組設組長1人,由常務副縣長擔任;設副組長2人,由縣政府辦主任和縣發改局局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相關單位負責人擔任。
專家諮詢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主任由縣發改局局長兼任。

第四條

專家諮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建與管理專家庫;
(二)協調各鄉鎮(街道)、各部門配合專家諮詢工作的開展;
(三)制定專家諮詢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其他與專家諮詢工作相關的職責。
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的專家,是指接受縣人民政府聘請,參加專家諮詢活動,並提出諮詢意見的國內外專家。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專家諮詢專家庫。專家庫成員應該具有合理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地域結構。

第七條

專家庫成員實行聘任制,由專家諮詢領導小組從自薦和推薦人中篩選並提出建議名單,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八條

專家的遴選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第九條

專家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相關資質,有較高學術造詣,在本專業領域內有相當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責任心強,能夠從時間上和精力上保證參加委託的諮詢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社會公信力,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諮詢論證。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為專家獨立開展諮詢論證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十一條

專家參加諮詢活動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參加諮詢論證工作;
(二)遵守職業道德,保證諮詢論證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三)保守在諮詢論證中知悉的秘密;
(四)接受專家諮詢領導小組的監督。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不能勝任諮詢工作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諮詢工作任務,影響諮詢工作進行的;
(五)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諮詢工作的;
(六)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三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相關的資料,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獲得進行諮詢論證的必要條件;
(三)獨立地進行諮詢論證,不受非法干涉;
(四)獲得工作報酬。

第十四條

專家諮詢領導小組建立專家考評制度,每次專家諮詢後對所諮詢的專家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記入專家庫檔案。

第十五條

對在諮詢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專家諮詢的啟動,遵循以下規定:
(一)《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所確定的政府決策事項直接進入專家諮詢程式;
(二)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所承辦的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專家諮詢的,經專家諮詢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進入專家諮詢程式;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特定決策事項應進行專家諮詢的,可向決策承辦單位提出進行專家諮詢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認真考慮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建議,認為應該進行專家諮詢的,按前項規定辦理。
本制度所稱的決策承辦單位,按照《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確定。

第十七條

專家諮詢程式啟動後,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和複雜程度以及諮詢方式的不同,辦公室應當會同決策承辦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選定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諮詢專家組,參加諮詢的專家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專家與諮詢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在專家諮詢論證會召開7個工作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相關資料送達專家會成員。
專家諮詢論證會由承辦單位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

專家組就下列內容進行論證:
(一)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決策事項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決策事項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風險;
(四)其他需要進行論證的內容。

第十九條

專家進行論證後,決策承辦單位歸納整理專家的意見,經專家組成員簽名確認後,與決策建議一併報送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對應當進行諮詢的決策事項,無正當理由未進行的,不得進入《長沙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所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下一個環節。

第二十一條

決策單位對未採納的專家意見,應當說明不採納的理由。專家的諮詢意見及其採納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專家諮詢所需經費由專家諮詢領導小組提出年度經費預算,經審定後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對一些特殊決策事項、專業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特別重大的決策事項,辦公室可以臨時聘請或通過招投標方式邀請專家庫之外的專家參加諮詢論證。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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