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

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

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位於市政府二辦七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
  • 郵 編:410013
  • 負責人:黃吉邦
  • 機構地址:市政府二辦七樓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能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食品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牽頭研究擬訂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範性檔案草案及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
(二)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指導各區縣(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工作;牽頭組織食品安全城市創建工作。
(三)組織擬定全市食品安全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協調推進實施;擬定全市性食品安全綜合整治或大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指導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調查處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治和聯合檢查行動;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和責任追究。
(五)負責食品安全形勢分析和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工作,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及時通報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重要信息,協調食品安全新聞報導工作;統籌全市食品安全網路平台建設工作。
(六)負責督查、考核、評議各區縣(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決策部署的情況。
(七)負責擬定市本級食品安全重點項目的規劃和資金安排計畫;負責市本級食品安全檢測工作經費、監督執法專項經費、獎勵經費的統籌安排。
(八)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有關食品安全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食品行業協會有關工作,組織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安全辦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事務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保密、來信來訪、檔案管理、文明創建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重大工作計畫、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和領導批示、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協調處理媒體有關食品安全宣傳報導、信息披露、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擬訂機關制度、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經費預決算編制和機關財務管理。
(二)執法協調處(應急管理處)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研究,參與起草食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規劃和計畫建議;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法律適用的協調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的建設,牽頭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指導督促市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垂直管理單位和司法機關對食品生產加工和食品流通領域等違法案件的查處;牽頭組織重大食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和全市性的專項整治活動。
(三)監督檢查處
負責指導區、縣(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管理機構和各職能部門的食品安全業務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管理業務數據的統計匯總、上報及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對區、縣(市)及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考核、評議的基礎工作;牽頭組織協調示範性、規範性食品安全管理項目的建設;組織重大和專項食品安全管理督查;負責指導食品行業協會的規範性建設,組織誠信體系建設;牽頭制定食品安全監督體系規劃。
(四)監測信息處
組織協調食品安全質量檢測工作,統籌規劃、規範全市食品安全檢測體系,擬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測計畫;指導食品安全網路信息平台建設,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參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工作,掌握食品安全形勢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情況;負責食品安全案件投訴舉報受理相關工作,協助紀檢(監察)、檢察機關查處食品安全管理的失職、瀆職案件。
機關黨總支。負責辦機關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食品安全辦機關行政編制為23名。其中:主任(兼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1名,副主任3名,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督辦專員1名;處長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副處長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檔案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辦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市食品安全辦與其他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的關係。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接受市食品安全辦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監督。市食品安全辦不取代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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