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保護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
- 文 號:望政發〔2013〕3號
- 發布日期:2013年3月11日
概述,具體內容,
概述
望政發〔2013〕3號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保護工作的通知
主要內容是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保護工作等有關事項
具體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各重點工程指揮部,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區內各管線權屬單位:
一、凡需進行土方開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到區城鄉規劃局進行紅線調查,將建設情況告知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向設計、施工等單位提供《擬建工程項目周邊環境調查表》及相關資料,及時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地下管線情況摸底,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標明各類地下管線的類型、埋深、位置、尺寸。因未提供地下管線資料或提供資料不準確、不全面導致地下管線損壞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二、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區城鄉建設局提交供氣、供熱、供電、供水、通訊等地下設施資料,以及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共同制定的各類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方案。其中建設單位編制的供氣、供熱設施保護方案由區城鄉建設局燃氣辦負責審查,燃氣辦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備案意見。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各類地下設施運行安全。監理單位或施工單位發現地下管線存在事故隱患,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和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報告,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重新探測,實施人工探挖。施工單位未按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或因措施執行不力導致地下管線被破壞的,應承擔安全管理責任,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四、施工單位應針對地下管線特性,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建立應急回響機制,配備應急搶險隊伍和裝備。施工現場發生地下管線破壞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相關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建設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同時配合搶險維修,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五、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審查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線專項保護措施,並提出審查意見。在涉及地下管線施工時應進行旁站監理,並作好監理記錄。發現存在危及管線的事故隱患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凡涉及地面開挖和線路整理遷移可能損害管線設施的,施工單位應提前3天書面通知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由管線權屬單位配合採取處置措施進行變更遷移後再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組織專門力量實施巡查,發現有涉及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項目,應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監護。當發現地下管線資料標註不詳或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暫停施工,並調整地下管線安全施工方案後方可恢復施工。其中涉及燃氣熱力設施改動的,需由燃氣熱力經營單位提出改動方案,報區城鄉建設局燃氣辦批准後方可實施。凡未進行現場監護導致發生地下管線安全事故的,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要承擔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