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團
長沙市書法家協會第六屆主席團名單(同一職務按姓氏筆畫排序)
長沙市書法家協會第六屆秘書處名單
長沙市書法家協會第六屆名譽主席、顧問名單
學術顧問 陳文明
理事會
長沙市書法家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名單(37人)
孔小平、 王 勇、 文 佐、 甘琳利、 馮建軍、 劉一平、 劉安良、 劉英琪、
湯穎 夏碧波、
謝超、 常自力、 彭元章、 譚石光、 魏科亮、 周漾瀾、 梁 理、 何景平
周清波、陳文明
長沙市書法家協會第六屆理事名單(75人)
孔小平、 王 勇、 王宇彤、 王建湘、 文 佐、 甘琳利、 馮建軍、 朱 江、 朱 傑
關琇華、 劉一平、 劉柯平、 劉安良、 劉英琪、 湯 穎、 劉擒虎、 李 礪、
李小軍李運良、 李德明、 李鳳龍、 陳丫歡、 楊正良、 楊志強、 楊繼斌、 肖 劍、 肖德榮
張東彤、 吳培勤、
吳賢軍、 吳敏智、 張 志、 張雙錫、 張建明、 易術平、 易衡衛
羅光磊、 周方旺、 周少劍、 周桂華、 周群藝、 周漾瀾、 柳志敏、 胡 偉、 胡紫桂
秦 漢、 聶韻華、 夏 時、
夏碧波、 謝 超、 曹 琴、 黃丹旭、 龔曉秋、 梁治國
巢雄輝、 常自力、 彭元章、 詹利亞、 譚石光、 蔡建良、 熊 華、 魏科亮、 吳志立
梁 理、 詹習成、何景平、 周清波、 夏長運、 湯建高、 周天平、 唐安國、 鐘建良
李培根、 李志群、 塗 志、陳文明
部門機構
秘書處
辦公室主任:秦 瑩
創作委員會
委 員:謝超、朱傑、陳毅華、劉柯平、楊正良、喻珍、喻偉、曹琴、謝建明、
唐安國、李小軍、湯穎、劉安良、唐運樂、蔣孝義、彭燦輝、於向偉、匡青海、宋立斌、
夏碧波篆刻委員會
委 員:文佐、王勇、朱江、吳賢軍、吳培勤、周天平、鐘建良、陳寰、曹俊
理論教育委員會
主 任:周漾瀾 副主任:江 波
委 員:周漾瀾、江波、
王佳寧、馮亞君、譚學念、謝建明、王勇、范秋明、王柳依、譚清木
女子委員會
主 任:甘琳利
委員:甘琳利、聶韻華、曹琴、何苾、彭小娟、劉桂秋、李再紅、易海珊、彭亮、黃銳
老年委員會
主 任:彭元章 副主任:楊繼斌 湯建高
委 員:彭元章、楊繼斌、湯建高、梅華、張福祥、李寧祿、江矩、周立宏、鄧健、孔建中、譚旦初
硬筆委員會
主 任:王建湘
委 員:王建湘、陳丫歡、王雨卉、汪旭暉、林巧、王宏、肖穎
刻字委員會
委 員:吳賢軍、
巢雄輝、李志群、秦漢、陸潤生、王勇、王俊隆、吳強梅、彭小娟、李培根、肖德榮、肖正榮、賀國強、崔進山、胡超美
收藏鑑定委員會
主 任:何景平 副主任:周清波
入會條件
一、條件
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領導,品行端正,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年滿18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在長有正式穩固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書法愛好者(不包括在校大學生),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1、參加由本協會主辦的書法篆刻展兩次以上。
2、在本協會主辦的書法篆刻大賽中獲三等獎以上。
3、其作品具備協會要求達到的水準,並經過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 評通過。
4、在全國、省級書協主辦的各類書法篆刻大賽中入展一次以上。
5、在書法篆刻藝術理論研究上具備協會要求達到的水準,並在國內外專業性刊物上發表過論文;
6、從事書法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較顯著成就,並經過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評通過。
二、程 序
1、交納兩件書法作品或篆刻印拓六方以上;
2、填寫《長沙市書法家協會會員登記表》;
3、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4、協會填寫會員證,報呈市文聯,加蓋市文聯鋼印;
5、繳納規定的入會費用,並領取會員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長沙市書法家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長沙市書法家協會是由長沙市範圍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自願成立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以學習、交流、創作、研究書法藝術為主導的專業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
長沙市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尊重藝術規律,團結、組織全市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學習弘揚傳統書法文化、繁榮長沙市書法藝術創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長沙市勞動東路一館三中心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創作、研究書法藝術;
(二)舉行書法展覽,開展書法交流活動;
(三)編輯書法圖書、出版《長沙書法》、《長沙書法年鑑》;
(四)進行書法輔導、舉行書法講座;
(五)參與與書法有關的其它藝術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響。
(四)有介紹人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申請表;
(二)經主席團會議通過;
(三)收取統一的會員費;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返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提名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內因調動或其它原因離開長沙一年以上的,自動免去相關職務。
第二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提名任職年齡需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正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名譽職務。可根據需要設立顧問、名譽主席等名譽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 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