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

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
  •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38/2010-00510
  • 統一登記號:CSCR-2010-04002
  • 公開責任部門:市法制辦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出處,長教通〔2010〕69號,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聘請外國專家、教師,第三章 組織教師赴國(境)外進修培訓,第四章 引進國外先進課程,第五章 組織中外學生交流學習,第六章 建立中外姊妹學校和孔子課堂,第七章 外國學校、教育機構的來訪,第八章 國際教育宣傳,第九章 監督與管理,

出處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38/2010-00510
統一登記號:CSCR-2010-04002
公開責任部門:市法制辦
發文日期:2010-04-07
生效日期:2010-05-07
信息時效期:2015-05-07
名 稱:長沙市教育局關於印發《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長教通〔2010〕69號

長沙市教育局
關於印發《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教通〔2010〕69號
各區(縣)教育局、直屬學校: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全面提高教育對外開放水平,結合我市具體實際,特制定《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各單位,請遵照執行。
附:《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
二○一○年四月二日

長沙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全面提高教育對外開放水平,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旨在借鑑國外先進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經驗,幫助學校更新辦學理念、增強辦學活力,推動全市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不斷提升長沙教育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三條 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外事工作規定,貫徹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始終以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為最高準則,警惕和防止外來滲透、顛覆、分裂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四條 全市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由長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歸口管理。領導小組由市教育局行政一把手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辦公室、政策法規處、市國際教育交流中心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
第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主要包括:聘請外籍專家教師、組織教師赴外培訓、引進國外先進課程、組織中外學生交流學習、建立中外姊妹學校、推廣對外漢語教學、接受外國學校或教育機構來訪、開展國際教育宣傳等。其它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和湖南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聘請外國專家、教師

第六條 凡聘請外國專家教師來長從事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必須先向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查相關需求論證材料以後,再向長沙市外國專家局申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並取得《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申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應上報下列材料:
① 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申請表;
② 法人資格證書;
③ 外國專家管理制度和聘請單位外事人員工作制度;
④ 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提交教育、勞動或工商行政部門辦學批覆、《辦學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八條 聘請外國專家和教師的聘期長短由聘請單位與外國專家和教師商議確定。有關聘請外國專家和教師情況應同時報長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備案。
第九條 外籍專家和教師的往返旅費和生活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其受聘要求、工作績效、聘期長短等分類確定。

第三章 組織教師赴國(境)外進修培訓

第十條 凡組織教師赴國(境)外進修、培訓的單位,應向長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以下材料審查備案。
①參加國(境)外進修、培訓教師個人基本情況;
②國(境)外接受教師進修、培訓的學校或機構情況。
③學校與國(境)外學校或機構簽署的相關協定。
④參加國(境)外進修、培訓的內容和時間。
⑤國(境)外學校和機構的機關邀請函。

第四章 引進國外先進課程

第十一條 允許學校在完成國內教學計畫的前提下,適當開設國外課程,並通過合法渠道引進教材。教材應當具有先進性,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十二條 引進國外先進課程須提交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到長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備案。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課程內容、教學計畫、師資配備、辦學層次、招收對象、招收規模、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五章 組織中外學生交流學習

第十三條 中外學生學習交流活動包括接受國外學生來長或組織國內學生赴外參加短期夏(冬)令營、一年以內短期學習以及各類比賽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接受國外學生學習交流應向長沙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以下材料審查備案:
① 國外學生國別、姓名、人數、年齡、在長時間、經濟來源;
② 國外學生在長期間的學習或活動安排;
③ 國外學生住宿安排,住本地學生家庭的,應提交所住家庭相關資料、轄區公安部門意見書以及學校與所住家庭接待國外學生的協定書;
④ 國外學生的保險證明
第十五條 組織學生赴國(境)外交流活動應向長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以下材料審查備案:
① 外國合作機構或學校背景資料;
② 與外方的合作協定書範本;
③ 交流學習活動計畫書;
④ 招生對象、規模和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組織學生赴國(境)外交流學習活動應特別注重學生安全教育,採取有力措施,防止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交流活動中師生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要注重加強國際理解教育,增進學生對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認識和理解。

第六章 建立中外姊妹學校和孔子課堂

第十七條 鼓勵學校和水平相當的國外學校建立姊妹學校,積極選派優秀教師到國外和港澳地區開展漢語教學、開辦孔子課堂,並在合作辦學、學術交流、師生互訪等方面開展廣泛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 申請與國外學校建立中外姊妹學校,應向長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以下材料審查備案:
① 國外學校背景資料;
② 建立中外姊妹學校備忘錄。
第十九條 申請開辦孔子課堂應按國家漢語國際推廣領導辦公室、省教育廳相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條 學校接受上級部門任務或自行派出教師赴外擔任漢語教學工作,應將教師姓名、年齡、派出國別、派出時間等基本情況提交長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備案。

第七章 外國學校、教育機構的來訪

第二十一條 接受外國學校、教育機構或組織來訪應遵守有關外事規定,一般不主動邀請外國學校、教育機構或組織的人員到學校演講、座談或舉辦講座。
第二十二條 特殊情況確需接受國外學校、教育機構或組織來訪的,接受單位應事前提交以下材料報長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備案。
① 外方學校、機構或組織的背景資料;
② 外方來訪目的和洽談的主要內容。

第八章 國際教育宣傳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校內開展國際教育宣傳活動時應遵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 學校開展國際教育宣傳應提交以下材料報長沙教育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備案。
① 舉辦規模、宣傳內容、相關計畫書;
② 國內外參展機構或組織的背景資料;
③ 宣傳活動時間;
④ 宣傳對象和形式。

第九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加強對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的管理和質量監控,確保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健康有序地開展。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機制,進一步規範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服務市場,維護家長和學生權益,禁止以營利為目的開展教育國際交流活動。
第二十七條 開展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嚴格控制超預算支出。除本《辦法》第四、五章所列事項可向服務對象適當收取成本開支外,各單位其它用於教育國際交流合作的經費開支一律在公用經費節餘中自行解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相關對象亂收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展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引發各類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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