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著力推進司法公開的工作意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著力推進司法公開的工作意見》是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4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著力推進司法公開的工作意見
  • 發布單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
  • 生效日期:2011年4月29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為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的若干意見》、《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深入開展“司法公正長沙行”活動的決議》的精神和要求,積極做好“司法公開示範法院”試點工作,進一步推動全市兩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開工作水平,結合長沙法院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以“人民法官為人民”和“司法公正長沙行”主題實踐活動為載體,以實現司法公正為目標,以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司法公開的新要求、新期待為著力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大力拓寬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司法公開工作,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樹權威,全面促進全市兩級法院工作的科學發展。
2.不斷提高全市法院和全體法官對司法公開的認識,切實增強司法公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推動陽光司法,規範司法行為,按照信息完整、渠道暢通、機制健全、監督有力、服務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司法公開的各項工作制度和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提高全市兩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水平。
3.遵循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規範公開的基本原則,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時限、事項和形式,向社會公開一切依法應當公開、能夠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以開放、透明的司法工作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4.全市兩級法院要緊密結合本院、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本工作意見,並通過問卷調查、徵求意見等各種形式,深入了解人民民眾和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公開的需求,不斷總結經驗、開拓思路、創新方式方法,特別要在完善庭審公開、聽證公開、審限公開、執行公開的制度,創新司法公開形式,加強司法公開請求權的保障機制建設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
二、立案公開
5.通過公告牌、電子觸控螢幕、多媒體視頻和法院網站等載體和發放《訴訟須知》等形式,依法公開各類審判和執行案件的立案條件、立案流程、訴訟文書樣式、收費標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訴訟風險提示等內容。
6.完善立案大廳的導訴、立案、查詢、調解、司法救助、接訪、材料收轉、文書送達、判後答疑、法律諮詢等訴訟事務辦理“一站式”服務功能。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網站上設立“線上訴訟服務平台”,實行網上預約立案、案件查詢、聯繫法官等線上訴訟服務。
7.在立案大廳設定導訴台,配備專門的導訴人員,提供導訴服務,做好訴訟指引、案件查詢、約見法官、法律諮詢等工作,熱情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提供信息公開服務。
8.當事人的起訴材料或手續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和手續;能夠當場補齊的,應當指導當事人當場補齊。
9.嚴格執行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及時將案件受理審查情況告知當事人,並將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10.完善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申請辦理制度,公開準予或不準予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申請的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不服不予準許決定的,可以書面向作出決定的法院提出異議,作出決定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畢。異議成立的,撤銷並改正原決定;異議不成立的,通知駁回。
11.全面公開、規範實施財產保全(包括申請保全、解除保全、提供擔保等事項)、先予執行等司法強制措施的條件和程式,在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12.完善並公開可供選擇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設定人民調解工作室,公開人民調解員的姓名、照片以及相關工作職責、工作流程等,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設定法律志願者服務視窗。
13.進一步規範法官接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行為,法官接待上述人員一律在規定的公開場所進行。
14.建立健全法官約見制度,約見法官的流程、聯繫方式、會見場所等信息應當對外公布,法院對約見申請應當及時受理。申請約見理由正當的,應當及時作出安排。
15.繼續堅持“院長接待日”制度,對外公開院長接待的制度、內容、程式和事項,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或者事項,可以邀請民眾參與旁聽,並及時公開接待處理結果。
三、庭審公開
16.緊緊圍繞審判工作這箇中心,突出強調庭審公開這個重點,嚴格落實合議庭工作制度,全面提升法官的庭審能力,努力提高案件當庭宣判率和二審案件公開開庭率。
17.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一審和二審案件一律公開審理,並通過公告牌、法院網站等載體及時公告庭審案件的案號、案由、合議庭成員等信息。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宣告判決。
18.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允許當事人的親屬、媒體記者和公眾旁聽。因審判場所等客觀因素所限,可以發放旁聽證安排旁聽,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通過庭審視頻等方式滿足媒體和公眾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
19.社會影響較大和公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相關信息應當適時公開。公開審理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人士等參加旁聽,並認真聽取他們提出的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參考,切實提高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度。
設立專門的聯絡機構,安排專門的聯絡人員,具體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所關注的案件主動提出旁聽庭審要求的安排落實工作。
20.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員和形象監督員等有關方面關注的案件,或者檢察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外應當公開開庭審理,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員、形象監督員和檢察機關代表出席旁聽,並適時將關注的有關情況向當事人公開。
21.所有證據應當依法在法庭上公開,能當庭認證的,應噹噹庭認證,不能當庭認證的,其認證結果也應以適當方式公開宣告。未經公開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裁判認定事實的依據。逐步提高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的出庭比率,上述人員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遠程或在相關場所作證、接受詢問。
22.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在資金、設施、技術等方面加大對庭審直播設備的物質保障力度,加快電子化法庭的建設,逐步實現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以記錄和固定庭審活動,通過網路、電視、廣播等媒體推行庭審直播、錄播,實現庭審活動公開透明。大力推進遠程審判、巡迴審判,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
23.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應依法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
24.進一步完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工作制度,案件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宣布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認真執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規定》。
25.案件由簡易程式審理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將審理程式轉換的理由及相關事項及時告知當事人。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七日前將延長審限的情況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訴訟的,應當及時作出並送達中止訴訟裁定書。
26.公開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情況,提高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比例,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監督審判活動、聯繫人民民眾的重要作用。
四、執行公開
27.全面落實執行分權制衡的要求,將執行實施權、執行裁判監督權、委託評估(拍賣)權、執行款物管理權,分別交由四個不同的職能部門行使,有效實現內部分工和相互監督。
28.推進“分段集約執行”機制改革,改變案件執行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的舊模式,將案件執行流程設定為財產調查、強制執行、結案監督等若干階段,每階段由不同的執行組集約執行。
29.通過法院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受理情況、執行依據、執行風險、執行規範、執行程式等有關信息。
30.執行案件承辦法官的名單應當公開,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執行案件承辦法官約見和接待當事人的時間、地點等信息應當公開。
31.完善執行案件信息查詢系統,依法公開案件當事人基本情況、被執行財產信息、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執行中止情況和理由、結案信息、以及需進行執行聽證的信息等。
32.及時將執行中的重大進展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重大執行措施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雙方當事人。及時告知當事人執行款項的收取發放、執行標的物的保管、評估、拍賣、變賣中的重點環節和重要事項。
33.對執行程式中的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和其他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申請,以及法院認為有必要聽證的重大事項,均應依法公開聽證。
34.實施重大的執行行為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員、形象監督員、檢察機關人員等到現場監督。
35.將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失信信息提供給社會徵信系統,並統一在相關網路上發布,供公眾查詢。
36.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為的,應當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原因。
五、聽證公開
37.對開庭審理程式之外的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實行公開聽證,並公告聽證事由、時間地點、聽證法官、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等。
38.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聽證條件的申請再審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公開聽證。對涉及人數眾多、民眾反映強烈、爭議較大、多次上訪以及在社會上引起重大影響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織聽證,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員、形象監督員或者檢察機關、案件交(督)辦部門的相關人員參與聽證。
39.對侵權損害後果爭議較大、賠償方式或賠償數額分歧較大、社會各界關注的,以及當事人要求、法院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司法賠償案件,均公開聽證。
40.對職務犯罪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認為有較大社會影響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進行減刑、假釋時,均公開聽證。
六、文書公開
41.嚴格規範裁判文書及其它法律文書的製作格式和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法院調查取證和迴避等程式的處理過程,以及依據和證據的採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裁判結果、有關決定等實體事項,做到說理公開,並對權利救濟方式做出明確的提示。
所有裁判文書應當附錄法律條文,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更加直觀地理解判決的理由和依據。
42.案件宣判後,承辦法官以及合議庭應當針對當事人的疑惑開展釋疑工作,運用法理、事理、情理結合的方法,說明程式的合法性和結果的公正性,促使當事人息訴服判。
43.建立健全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積極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工作。在法院入口網站設立專門的裁判文書公開欄目,除按照有關規定不予上網公布的裁判文書以外,應當將各類案件公開宣判的裁判文書上網公布。
當事人不同意在網際網路公開裁判文書並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不予公開。
裁判文書在公開前,應當先行刪去或模糊處理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帳號等個人信息,對涉及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網際網路公開的內容,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44.指定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管理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監督管理上網公布的文書數量、質量和信息安全等問題,收集社會各界對裁判文書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加以回應和改進。
七、審務公開
45.統一管理委託鑑定、審計、評估、拍賣等司法事務,公示中介機構的選任條件和入選名冊,公開中介機構的工作過程、年度考核等信息。通過規範的程式、公開的操作,確保公平公正。
46.實行訴訟檔案公開查詢制度,方便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按照有關規定查閱和複印相關卷宗檔案。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建立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詢服務平台,逐步實現電子化閱卷。
47.在法院網站或其他信息公開平台公布法院基本情況、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審判業務部門審判職能等基本情況。公開非涉密的審判工作情況、規範性檔案、審判指導意見、重要研究成果等。
48.在調研製定重要的審判指導性檔案、規範性意見時,廣泛聽取相關部門、法律專家的意見,必要時還要向社會公眾徵詢意見,加大與民意溝通的力度。
49.選編可資參考借鑑的各類案例,充實法院網站的案例信息庫,編撰出版《司法裁判參閱》、《長沙法院案例精選》等刊物,供公眾參閱,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進行引導、示範、評價和規制的功能。
50.完善新聞發布制度,建立與媒體及其主管部門固定的溝通聯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通氣會、座談會或研討會,及時發布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51.設立有組織、有引導的法院“公眾開放日”,並使該項工作常態化。繼續辦好“院長電子信箱”,試辦“法院微博”,增強法院與社會公眾的“網上互動”。
52.審判管理機構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活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特約評查員,案件質量評查結果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八、保障機制
53.加強組織領導,市中院和各基層人民法院分別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司法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部署司法公開各項工作,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落實、牽頭協調司法公開具體事務,細化和分解落實司法公開的職責,建立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的長效工作機制。
54.以“司法公正長沙行”主題活動和“司法公開示範法院(人民法庭)”創建活動為載體,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制定活動實施細則,適時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活動開展好的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表彰獎勵。
55.主動向各級黨委、人大匯報司法公開工作的開展情況,積極爭取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對司法公開工作的支持,進一步加大資金、設施、人力和技術的投入,逐年安排司法公開保障經費專項預算,建立司法公開物質保障機制。
56.充分聽取、廣泛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民主監督員、形象監督員、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社會各界對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司法公開工作落到實處。
57.建立司法公開考核評價機制和督促檢查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通報檢查結果。
58.建立責任追究和舉報投訴機制。對違反司法公開相關規定,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後果的,進行查處。設立投訴電話、舉報投訴信箱,由兩級法院監察室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並反饋結果。
九、附則
59.根據本工作意見需公開的信息應及時、全面、完整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律禁止公開的除外。
60.本工作意見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兩級法院範圍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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