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大火案

長沙大火案,發生於1938年,抗日戰爭時期,發生地點位於長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大火案
  • 發生時間:1938年
  • 發生地點:長沙
  • 發生時期:抗日戰爭時期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在抗日戰爭時期的1938年。日本侵略軍攻入湘北後,國民黨軍政當局以“焦土抗戰”為名,下令焚毀長沙市區,造成全城房屋大部燒毀,居民被燒死兩萬餘人的事件。1938年11月,日軍攻占湘北重鎮岳陽。12日,湖南省政府主席張治中接到蔣介石電諭,“長沙如失陷,務將全城焚毀”。張治中當即召集長沙警備司令部酆悌、省保全處長徐權,指示辦法。並指定警備旅第二團團長徐昆為焚城正指揮。商定待國軍自汩羅撤退後,先放空襲警報,使民眾逃邂,再開始行動。13日晨將近兩點,張治中剛就寢,副官跑來報告說城內已經起火。四時許,酆悌來報告說,看似是一場大規模有組織的行動,但放火者究竟為何人,一時搞不清楚。張治中當即作出緊急命令;嚴拿放火者,準予就地槍決;派保全團上街維持秩序;迅速救濟傷兵及難民,恢復電訊交通,派員查詢起火真相及主犯。對於大火的成因,眾說不一;也沒能查出真犯。最後,連蔣介石也不得不承認,這一事件的成因,“不屬於哪一個人的錯誤,而可以說是我們整個團體的錯誤”。長沙大火,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居民被燒死二萬餘人,大火後安置災民達六萬,更多的人則流離失所。城內建築多被燒毀,繁華地帶的破壞程度尤為嚴重。大火激起了極大的民憤,強烈要求“嚴懲縱火犯”。國民黨政府為推卸責任,平息民憤,在長沙舉行了“軍法會審”,並於11月20日,發布事件的處置結果,謂“首要人犯,前長沙警備司令酆悌、警備第二團團長徐昆辱職殃民,省會公安局長文重孚未奉命令,放棄職守。以上三人,責任重大,罪有應得,判處死刑”,並於22日槍決。湖南省政府主席張治中,在火災後自請處分,當局以“用人失察,疏於防範”之名,將其革職留任,以觀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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