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外國人來湘就業指南

長沙外國人來湘就業由市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中心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外國人來湘就業審批
  • 審批對象:在本市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
  • 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
  • 辦理地點:長沙市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中心(長沙市政府一辦公樓七樓719房)
  • 諮詢電話:0731-88666716
  •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否
  • 辦理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夏季早上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
  • 投訴電話:0731-84907966
審批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式,

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
(二)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22日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發布)(勞部發〔1996〕29號)、《湖南省實施辦法》(湘勞社發〔2002〕4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國人來湘就業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09〕88號)、《關於加強外國人就業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33號)。

審批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申請材料

(一)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聘用單位情況、被聘用外國人情況、聘用原因、聘用至單位擔任何種職務或從事何種工作)。
(二)用人單位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批准證書)。
(三)聘用意向書(勞動契約)。
(四)擬聘用外國人的有效證件(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五)擬聘用外國人的工作簡歷和受教育情況證明。
(六)擬聘用外國人的履歷證明和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七)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狀況證明(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或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
(八)擬聘用外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外國人籍別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
(九)申請人填寫《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材料交接單》、《外國人在中國就業信息表》、《授權委託書》,並提交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身份有效證件複印件。 註:所有提交材料的複印件須加蓋公章,外文材料須附有中文翻譯件。

審批程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分中心視窗負責人
2、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時限:即時
(二)審查
1、崗位責任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國專家處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
(2)如有必要可組織現場調查,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主要對申請人申外國人來湘就業的必要性、真實性進行調查,並提交調查結果。
(3)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同意意見,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見及理由,報分管局領導審定。
3、時限:15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責任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管局領導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發同意申請的批覆。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
3、時限:4.5個工作日
(四)頒證與告知
1、崗位責任人: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分中心視窗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對許可程式的合法性進行確認,在許可文書上加蓋審批專用章。
(2)及時準確告知、送達申辦人員審核結果並在視窗公示,將應歸檔的資料複印保留。
(3)對未通過審批而退回的資料,及時轉給申辦人並告知原因,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時限:0.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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