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成立於1976年。 根據水利部《關於印髮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水人事〔2012〕1號)精神,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為長江水利委員會的單列機構,是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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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簡介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成立於1976年。 根據水利部《關於印髮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水人事〔2012〕1號)精神,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為長江水利委員會的單列機構,是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長江水利委員會水資源保護的行政職責由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承擔。現有職工212人,博士30人、碩士62人,博碩士約占45%。

機構設定

(一)機關內設機構
1、辦公室
2、人事處(黨群工作處)
3、規劃計畫財務處
4、保護協調處
5、監督管理處
6、科技信息處
(二)派出機構
1、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上海局
2、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丹江口局
(三)事業單位

機構簡介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成立於1976年。 根據水利部《關於印髮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水人事〔2012〕1號)精神,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為長江水利委員會的單列機構,是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長江水利委員會水資源保護的行政職責由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承擔。現有職工212人,博士30人、碩士62人,博碩士約占45%。[1]

歷史沿革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簡稱長江水保局)於1976年1月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水利電力部批准成立。當時命名為“長江水資源保護局”。1983年5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水利電力部聯合下發《關於對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實行雙重領導的決定》對長江水保局實行雙重領導。1984年6月,更名為“水利電力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1991年3月,更名為“水利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迄今。
2002年9月機構改革後,長江水保局是長江水利委員會單列機構。長江水保局與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和長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心合署辦公,一套班子、三塊牌子、三位一體的機構體制,轉變為政事分開,局、所、中心分開運行的管理模式,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和長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心成為長江水保局下屬獨立建制單位。2003年6月,長江水保局、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和長江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心、長江水保局上海局、綜合服務中心經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註冊登記為事業法人單位。
2003年6月,經長江水利委員會批覆同意,長江水保局成立丹江口局(正處級),為長江水保局派出機構。2007年丹江口局登記註冊為事業法人單位。
2012年1月,水利部《關於印髮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再次明確長江水保局為長江水利委員會的單列機構,是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長江水利委員會水資源保護的行政職責由長江水保局承擔。

機構設定

(一)機關內設機構
1、辦公室
2、人事處(黨群工作處)
3、規劃計畫財務處
4、保護協調處
5、監督管理處
6、科技信息處
(二)派出機構
1、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上海局
2、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丹江口局
(三)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流域性水資源保護政策法規,負責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等有關法律法規在流域內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開展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參與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預審工作,負責流域機構直管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承擔流域水資源保護中央投資計畫與預算項目組織、實施工作。
(三)組織擬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按規定對重要水功能區實施監督管理。
(四)承辦授權範圍內入河排污口設定的審查許可,組織實施流域重要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省界水體水環境質量監測,組織開展重要水功能區、重要供水水源地、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質狀況監測;組織指導流域內水環境監測站網建設和管理,指導流域內水環境監測工作。
(六)承擔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按規定歸口管理水資源保護信息發布工作。
(七)承擔取水許可水質管理工作,參與流域機構負責審批的規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
(八)指導協調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水生態保護和地下水保護有關工作,協助劃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九)按規定參與協調省際水污染糾紛,參與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並通報有關情況;組織開展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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