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大學章程

長江大學章程

《長江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於2014年12月通過了湖北省教育廳的初步審核。

《長江大學章程》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學生,教職員工,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經費、資產和後勤,校友,學校標識,附則共9章74條11255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大學章程
  • 外文名:Yangtze University charter
  • 通過時間:2016年2月4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 評議部門: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委員會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制定過程

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關於大學章程制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長江大學於2012年啟動了章程制定工作。學校章程起草組在全校各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師生的積極參與下,經過充分調研和專家諮詢論證,於2013年5月完成章程初稿,後經多次徵求意見和修改後,形成《長江大學章程(草案)》,於2014年3月提交學校二屆五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根據教代會的意見,章程起草組先後組織召開了師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法律專家座談會,進一步徵求各方面意見,對《長江大學章程(草案)》進行了2輪修改完善,提交校長辦公會、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形成《長江大學章程(核准稿)》,於11月底報省教育廳審核。下一步,章程起草組將根據省教育廳的初審意見,對學校章程進行修改完善,報省教育廳核准後正式發布實施。

核准公告

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號(長江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4年11月26日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長江大學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6年3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長江大學是2003年由原江漢石油學院湖北農學院荊州師範學院、湖北省衛生職工醫學院合併組建而成的一所綜合性大學,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農業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共建。
原江漢石油學院的前身為1950年創辦的北京石油工業專科學校,1978年開始舉辦普通本科教育,隸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2000年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劃轉湖北省管理;原湖北農學院的前身是1977年創辦的華中農學院荊州分院,1989年改制為普通本科院校;原荊州師範學院的前身是1936年創建的湖北第四區簡易師範學校,1978年成立荊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1999年改制為普通本科院校;原湖北省衛生職工醫學院前身是1951年創辦的湖北省沙市衛生學校,1977年更名為武漢醫學院荊州分院,開始舉辦普通本科教育,1984年更名為湖北省衛生職工醫學院。
學校以辦人民滿意的大學為宗旨,秉承“長大長新”的校訓,以服務國家、奉獻社會為己任,堅持“尊重學生、尊敬學者、尊崇學術”的理念,努力培養具有創業精神和創新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建設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性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長江大學,英文名稱為YANGTZE UNIVERSITY。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湖北省荊州市南環路1號。
第三條 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對學校承擔管理與考核職責,履行投入與保障義務。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准,可以設立校區或者調整校址。
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名稱以及終止,須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基本職能。
第五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辦學活動。
學校實行以學分制為基礎的彈性學制,依法頒發畢業證書,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長江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
(三)根據學校發展目標,按照特色鮮明高水平綜合性大學的標準,建立健全辦學質量控制管理體系;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加強教學設施建設;
(五)堅持面向地方經濟建設需求,面向行業重大需求,面向科學技術前沿,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六)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或調整津貼及薪酬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資產;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監督的內部管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權利行使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尊重並保障學術自由。實行校務公開、黨務公開、信息公開,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聽證制度、質詢制度、問責制度、內部監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
第九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涉及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校在石油科學與技術、農業科學與技術、荊楚文化研究等領域具有鮮明特色,形成理工交融、文理滲透的學科生態。
第十條 學校堅持服務地方、服務行業,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服務國家以及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擴大社會合作,爭取社會支持。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規定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取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四)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就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申請退學和依照規定轉學;
(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遵守學術道德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務,不斷完善教育教學體系,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依法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教師是指學校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和保險等待遇;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福利、評優評獎、處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尊崇學術,開展學術研究,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尊重學生,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道德修養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享有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與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工人技術等級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任、職務晉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職員工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提升師資隊伍水平。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重要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條件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員工的工作與生活條件。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制度機制,保障、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長江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副書記,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履行。
第二十八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研究和決定學校重大問題。
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長江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中共長江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學校內部教學、科研、行政等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黨委決定,任免內部教學、科研、行政等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努力把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負責學生學籍管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對學生和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紀律處分。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上級組織安排,設立若干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副校長由校長推薦,按照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學校辦公室匯總,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對議題應充分討論,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明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實施精細化管理,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對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學術機構設定;
(三)審議教學、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四)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五)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七)評定校級科研平台、校級學科建設項目和校級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立項、校級學術成果獎、校級各類優秀人才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科學研究成果獎;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科研獎項等;
(八)就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提出諮詢意見;
(九)就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諮詢意見;
(十)審議、評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就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委員由各院(系)及相關職能部門民主推薦、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聯名提議而臨時召開全體會議。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應當有不少於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九條 各院(系)設立以教授為主的分學術委員會,其聘任、職責、議事規則等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各院(系)分學術委員會行使對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監督權,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或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其指導與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設定教學指導委員會,作為學校教學工作的研究、指導、諮詢、評定和審議機構,由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中長期教學發展規劃;研究招生計畫,審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大綱並指導實施;
(二)研究學校教學方面的重大問題,並就教學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與建議;
(三)審議學校教學方面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指導各院(系)的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和實驗室建設等工作;
(五)指導建立學校本科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
(六)審議各類教學獎勵的評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各種教學獎勵,推薦省部級教學獎勵;
(七)審議與教學有關的經費預算及教學經費使用方案;
(八)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的審議決策機構,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位授予的具體標準和實施細則;
(二)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審核學位點授權申報、評估調整等相關事項;
(四)審議研究生導師遴選辦法和標準;
(五)決定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和研究生導師資格;
(六)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
(七)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和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其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自主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改革發展問題的決策;
(二)參與討論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校園文化建設、學生教育管理和事務服務的有關規章制度修訂等事項,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聽取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今後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並監督實施;
(五)選舉產生學校學生會和研究生會;
(六)徵集、匯總提案,遞交提案報告並反饋相關提案的處理情況。
學生會是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學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其授權履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相關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充分聽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和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人士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參與民主決策。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民主監督,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專業建設發展需要設立院(系)和科研機構,並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明確學校和院(系)的許可權,按照權責一致、動態適應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院(系)相應的辦學自主權,指導和監督院(系)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五十條 院(系)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單位。院(系)按照學校規定和授權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並組織實施院(系)發展規劃;擬訂人才培養方案,制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畫;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按照學校規定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負責內部人事聘任和管理,決定內部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管理辦法;
(四)在學校指導下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按學校規定管理和籌措院(系)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六)制定院(系)教職員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院長(系主任)全面負責院(系)的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對學校和院(系)學術委員會負責。
第五十二條 院(系)黨委(黨總支)負責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在院(系)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系主任)履行其職責,參與討論決定院(系)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並對院(系)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五十三條 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通過院(系)黨政集體領導、分工負責,保證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根據分工由院長(系主任)或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負責院(系)各項事務管理的決策與執行,負責研究決定院(系)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系主任)、黨委(黨總支)書記及副書記、副院長參加,根據需要,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五十四條 院(系)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涉及院(系)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院(系)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院長(系主任)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五十五條 院(系)根據學科專業設定、教學需要以及學術研究發展需要,設定和調整所屬教學研究組織和科研機構。

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五十六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途徑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五十七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學校依法成立非公募性質的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和支持院(系)、科研機構以及教師申報和獲得各類科學研究項目經費,鼓勵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諮詢、培訓服務等途徑獲取收益,支持辦學。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占有、使用的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的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均屬國有資產。
第六十條 學校資產主要用於教學、科研以及學科建設。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依法使用和規範管理學校資產。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和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統一合理配置資源,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三條 長江大學校友包括在長江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條 校友是推動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校就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徵詢校友意見和建議,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重大事項。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由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院(系)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設校友分會。學校支持校友按照有關規定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友工作辦公室,對校友事務進行管理。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宣傳校友先進事跡。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對為人類進步、國家富強和學校發展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訓是“長大長新”。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環形徽標,中間為主教學樓圖案,圓環上方是英文校名、下方是中文校名;徽志主體色彩為藍色和綠色。
學校徽章是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九條 學校網址是。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訂、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章程修訂程式。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訂程式依第七十條之規定進行。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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