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書畫市場管理辦法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書畫市場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1991-03-20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辦發[1991]22號
【發布日期】1991-03-20
【生效日期】1991-03-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長府辦發[1991]22號
【發布日期】1991-03-20
【生效日期】1991-03-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書畫市場管理辦法
(1991年3月20日長府辦發〔1991〕22號)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書畫市場管理,繁榮書畫創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經營書畫收售、裝裱、金石篆刻、文房四寶以及書畫牌匾製作的書畫店、畫店、工藝美術社、書畫裝裱店等(以下簡稱畫店,書畫作品不含舊書籍和古舊書畫)一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長春市文化局是我市書畫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書畫店的開業審批,書畫作品價格評定以及對書畫店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開辦書畫店應先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化、文物、對外經貿部門所屬的書畫店,可以經營對外銷售業務。
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化、文物、對外經貿部門所屬的書畫店,可以經營對外銷售業務。
第五條美術創作單位組織的書畫作品,可由書畫店收售或代銷,不得自行銷售。
第六條經批准的書畫店要在批准的場所營業,不得擅自變更銷售地點。經營對外銷售業務的書畫店可在旅行社、賓館、飯店等單位設立分店。
第七條書畫店收售的已裝裱的書畫原作,購銷差率不得超過20%;未裝裱的書畫原作,購銷差率不得超過40%。代銷品可按價格分成。
第八條經營對外銷售業務的書畫店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有一名中級以上美術職稱的管理人員;
(二)有二至三名懂外語的服務人員;
(三)營業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米。
(一)有一名中級以上美術職稱的管理人員;
(二)有二至三名懂外語的服務人員;
(三)營業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米。
第九條凡有外銷書畫業務的書畫店要保證書畫作品質量。由文化局牽頭,會同物價、工商、文物、對外經貿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外銷書畫評審小組,對外銷書畫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者方可外銷,並不定期地對外銷書畫進行檢查,保證外銷書畫質量。
第十條單位或個人組織書畫展銷、展覽、義賣、拍賣要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對外國人和境外人員(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銷售時必須經外銷書畫評審小組審定。
出國展銷、外銷的書畫作品需經外銷書畫評審小組審定,並辦理《外銷書畫證明》後方可出境。
出國展銷、外銷的書畫作品需經外銷書畫評審小組審定,並辦理《外銷書畫證明》後方可出境。
第十一條經外銷書畫評審小組鑑定為國家珍貴書畫作品的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二條外賓、華僑、港澳台同胞購買書畫作品,書畫店可以不受購銷差率限制。
第十三條有外銷書畫業務的書畫店要在銀行設立外匯帳戶。所收取的外匯,要存入外匯帳戶。
第十四條外國人購買書畫作品必須使用外匯券。以人民幣支付的,書畫店應向其加收百分之一百的人民幣押金(持有享受人民幣支付費用證件者除外)。收取的押金單獨設帳,並向購買者出具收取押金收據。購買者可在十五日內補交應付的外匯券,退還其原付的人民幣及押金,逾期不補交的,將押金轉作營業收入。
第十五條各旅遊團體的導遊、翻譯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引導外賓到具有外銷書畫業務的書畫店購買書畫作品。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業整頓、處三百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撤銷外銷業務許可證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長春市文化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