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回訪制度

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回訪制度 行政執法回訪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時間內,對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了解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公正及違法行為是否得到切實糾正,教育幫助當事人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制度。

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回訪制度
行政執法回訪制度第一條 行政執法回訪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時間內,對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了解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公正及違法行為是否得到切實糾正,教育幫助當事人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回訪由辦案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下列案件屬於回訪案件範圍:
(一)罰沒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案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商業賄賂、傳銷案件,涉及食品安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破壞環境資源的案件。此類案件回訪率要達到100%。
(二)罰沒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案件。此類案件回訪率達70%以上。
(三)其他案件回訪率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四條 行政執法回訪採取現場回訪的方式,由辦案單位指派紀檢監察人員和2名非該案原辦案人員作為回訪人員到當事人現場,並當場出示執法證件,經向當事人調查了解後如實填寫《行政執法回訪記錄表》,回訪表應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五條 行政執法回訪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違法行為是否已得到切實糾正;
(二)執法人員執法行為是否規範;
(三)執法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四)徵求當事人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五)向經營者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
第六條 行政執法現場回訪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進行,行政執法書面回訪應與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
第七條 辦案部門應對回訪記錄及時分析、處理,對經回訪發現執法行為違法、執法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交由法規、紀檢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據相關規定處理;對經回訪發現當事人仍存在同樣違法行為的,督 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自《處罰決定書》下達之日或責令限期改正終止之日起視為新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辦案部門應在每季度末將本季度的回訪記錄進行匯總整理,及時向局領導匯報回訪情況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行政執法回訪制度由紀檢監察、公平交易部門監督執行,並納入基層精細化檢查範圍。
第九條 本制度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以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局紀檢委、公平交易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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