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度測量法是將被測長度與已知基準長度比較,以確定被測長度量值的方法。長度計量的基本單位是“米”,這是18世紀末法國科學院提出的,將通過巴黎天文台的地球子午線長度的4000萬分之一定義為“米”。又先後以“檔案米尺”兩端面間的距離和“國際基準米尺”兩刻線間的距離來復現“米”的定義。1893年開始用光波波長作為“米”定義的旁證。現行“米”的定義是1983年10月第17屆國際計量大會上通過的:米是“光在真空中1/299792458秒時間間隔內所行進的路程的長度”,這一長度基準可以通過一些輻射波長和頻率來復現,它經過一系列傳遞又作為檢定量塊和各種量具的基準。經過長度基準檢定過的量塊和量具即可用來測量各種形式的長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