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度基準

長度基準

長度基準是保證量值準確和實現互換性的基礎。通俗來說就是用測量長短的衡量標準。我國現行的長度基準是單位米(m),

長度基準
長度基準是保證量值準確和實現互換性的基礎。
現行長度基準採用光的波長作為長度單位,因此長度基準“米”的復現精確度不再受“米定義”的限制。
在古代,最初是以人的手、足等作為長度的單位,後來出現了以物體作為測量單位。如公元前2400年出現的古埃及腕尺,中國商朝出現的象牙尺和公元九年製造的新莽銅卡尺等。
1889年,第一屆國際計量大會正式承認並重新把“米”定義為:“在零攝氏度時,保存在國際計量局中的鉑銥米尺的兩中間刻線間的距離。”從此,“米”的定義由端面距離轉為刻線間距離。
但用刻線間距離來定義米也有缺點,如刻線質量和材質穩定性等都會影響其尺寸穩定性和復現精確度的提高,而且一旦毀壞,就再也無法復現。
1950年以後,由於同位素光譜光源的發展,出現了一些復現精確度高、單色性好的光源。同時宣布廢除1889年確定的米定義和國際基準米尺。
1983年10月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計量大會上,通過了現行“米”的定義:米是“光在真空中1/299792458秒的時間間隔內所行進路程的長度”。因此現行長度基準“米”的復現精確度不再受“米定義”的限制。
法國巴黎國際計量局的專家阿利·莫羅的話說:“採用光的波長作為長度單位的問題,與紀元前2700年中國古代所制普遍的原器有關。”
用發出固定音高的黃鐘律管作為長度基準,是我國古代偉大的發明創造。這種方法與幾千年後的今天採用光波波長作為長度基準,其基本理論有驚人的相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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