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
  • 外文名:Chang’an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 簡稱:長大基金會
  • 縮寫:CAUEF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長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ang’an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A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是對國內外捐資給長安大學教育的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經營性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致力於加強長安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為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長安大學的投入和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西安市南二環路中段長安大學校本部行政樓4樓東側。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本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 接受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商社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三) 依法募集、管理、運作各項基金,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 提供人材培訓和技術諮詢;
(五) 按照本基金會宗旨及捐贈者意願,開展專項獎勵、資助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1-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募集教育基金;
(二)為本會捐贈較大的個人或單位代表(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熟悉基金會的政策、法規,有較強的策劃和組織能力;
(四)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長安大學提名,並與陝西省教育廳、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長安大學提名、並與陝西省教育廳、理事會共同協商並會商主要捐贈人共同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長安大學主管財務、學生工作、科技工作和校友會工作的校級領導為基金會當然理事。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陝西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陝西省民政廳備案;
(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籌措募集教育基金
(六)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投資項目;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變更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或授權代表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長安大學審計處長、監察處長兼任;
(二)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陝西省民政廳、陝西省教育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由長安大學計畫財務處處長擔任。本基金會可推薦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陝西省教育廳審查並經陝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策略。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具體落實理事會決定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擬定和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匯報;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審批基金會日常業務開支;
(九)負責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十)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十一)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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