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管理辦法

《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基金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及《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以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的法規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機構與人員,第三章 基金捐贈管理,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與審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經陝西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法人實體。
第二條 基金會嚴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及《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辦事。
第三條 基金會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教育廳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並接受捐贈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基金會的集資勸募、資金運作活動和管理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學校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做出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三)嚴禁將捐贈款項挪作他用;
(四)遵循尊重捐贈者意願與符合基金會利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義務由《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確定。理事長辦公會是本基金會的日常議事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在校理事等出席。
第七條基金會秘書處辦公室為常設辦事機構,下設行政部、財務與資金運作部、校友聯絡部、項目管理部、信息部。在理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理事長的指示,負責理事會的議題準備、會議組織及決議落實工作;及時向理事會成員報告決議執行情況,接受理事、監事的質詢和監督。
(二)策劃籌款項目,組織和開展籌款活動;跟蹤捐資到位情況,協調落實協定應履行的義務;
(三)建立完整的捐贈檔案,適時向捐贈人提供協定執行情況;
(四)按照基金會宗旨和捐贈者的意願,搞好資助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五)策劃組織有關基金的捐贈/授聘儀式活動;
(六)基金會與合作企業及捐資人的聯繫及接待工作;
(七)本著“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組織基金會的資金運作;
(八)按照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求作好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九)接受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十)按照陝西省民政廳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年檢、年審;
(十一)遵照民政部頒布的《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及時準確地公布基金會各種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基金會網頁的管理及有關宣傳報導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秘書處的組織機構和規範管理;
(十四)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基金捐贈管理

第八條 基金的主要來源:
(一)籌集基金:接受社會各界,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資。
(二)管理基金:通過銀行存款、購買並持有債券等方式,科學、規範地運作基金,使基金實現保值增值和連續積累,滾動發展。
第九條 凡為基金會捐資,基金會均開具國家正式捐贈發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均可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同時,簽訂書面協定,寫明捐資金額、捐資意向以及基金會的承諾等。
第十條 捐資自願,不分多少。
第十一條 凡為基金會捐資,基金會給予以下禮遇:
(一)捐資在500萬元或累積金額在500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金質”紀念牌,可聘為基金會理事會副理事長,通過新聞媒介報導訊息,在校內以建築物或實驗室為其冠名。
2、捐資在100萬元或累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金質”紀念牌,可聘為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通過新聞媒介報導訊息,在校內為其設立紀念物或刻碑紀念。
3、捐資在50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銀質”紀念牌,通過新聞媒介報導訊息,在校內為其設立紀念物或刻碑紀念。
4、捐資在10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銅質”紀念牌。
5、捐資在1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紀念牌。
6、捐資在100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紀念章。
7、所有捐資者的姓名及金額,都刊登在《長安大學校報》、《長大校友》雜誌以及基金會網站、校友會網站上,並建捐資名冊存檔。
第十二條 對於部分捐贈項目,如獎教金、獎助學金、專項基金等,如捐贈累積達到50萬元以上或單項10萬元以上,可以捐贈者或捐贈者指定的名稱命名。
第十三條 對提供捐贈的海內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個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定範圍內,學校與捐贈單位或個人建立友好合作關係,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捐贈者可優先享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等優質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等權利。
第十四條 除基金會工作人員外,凡提供捐贈信息並負責聯繫,為基金會捐資成功者,基金會將給以獎勵,一般為捐資額的1%~3%,獎勵款從基金的增值非指定用途部分列支。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與審批

第十五條 為加強和規範基金的使用與管理,基金會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理事長任組長,副理事長參加,聘請部分基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專家,以及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論證與審核,對資金投向及募集等提出意見,並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對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決策。
第十六條 基金的使用範圍:
基金主要用於學校的公益活動和資助學校建設發展的項目。包括:
(一)改善教學與研究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著作出版;
(四)資助教師在國際一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五)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六)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七)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八)根據捐贈著的意願,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他活動。
(九)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十)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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