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介紹
《鐵路行車組織規則》由以下部分組成:總則、用語說明、行車設備、編組列車、調車工作、行車閉塞、列車運行與接發、通信信號、特殊規定、事故救援及應急處理、附則。
《行規》的內容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雖然不盡相同,但其主要項目大同小異。各章節內針對《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的有關條文按需要進行具體補充,使之更加切合實際條件,要求更加具體,便於操作執行。此外,根據各鐵路局(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和特殊要求還將該局制定的一些重要的有關行車工作的單項規定、辦法、措施等作為附錄,一併編入《行規》,以資遵守。
規則全文
目 錄
《行車組織規則》用語說明
第一章 設備和備品
第1條 生產行車有關產品的基本條件、鑑定驗收及使用的規定
第2條 工程竣工驗收交接開通的規定
第3條 線路平面、縱斷面複測,限界檢查,橋樑、隧道鑑定的規定
第4條 行車設備施工和檢修的規定
第5條 軌道電路道床漏泄及軌道電路分路不良時處理的規定
第6條 對加封加鎖信號設備的規定
第7條 道岔加鎖和釘固的規定
第8條 鐵路信息系統設備等級分類及管理、維修的規定
第9條 鐵路信息系統中網路管理的規定
第10條 鐵路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補充規定
第11條 行車備品的規定
第12條 響墩、火炬的試驗、保管及使用的規定
第13條 主要行車房舍維修、站台設定站名牌及柵欄圍牆的規定
第14條 房建站場建築物(設備)、建築限界管理的規定
第17條 行車電話維修使用的規定
第18條 行車通信記錄裝置修管用的規定
第19條 輕軌型道岔磨耗禁止使用的規定
第20條 道岔維護和管理的規定
第21條 車輛清灰、排污的規定
第22條 行車鐘錶時刻校對的規定
第23條 防洪組織及汛期行車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編組列車
第24條 超長列車開行的規定
第25條 編組隔離的規定
第26條 列車編組的規定
第27條 客車與貨車連掛限制及旅客列車車門加鎖的規定
第28條 軍用列車、車輛編組的規定
第31條 列車使用補機和多機重聯的規定
第32條 回送機車、軌道起重機的規定
第33條 單機掛車的規定
第34條 長大下坡道及重載列車自動制動機主管壓力的規定
第35條 關門車編入貨物列車的規定
第36條 機車與車輛摘結的規定
第37條 自動制動機試驗和涼閘的規定
第38條 列車中車輛檢查的規定
第三章 調車工作
第39條 替換調車機及調車指揮人的規定
第40條 使用無線調車燈顯設備的規定
第41條 調車作業計畫編制的規定
第42條 使用無線調車燈顯設備布置調車作業計畫的規定
第43條 變更調車作業計畫的規定
第44條 要道還道的規定
第45條 同一線路同時作業的規定
第46條 禁止溜放作業的規定
第47條 人力制動機制動的規定
第48條 鐵鞋制動的規定
第49條 禁止使用鐵鞋制動地點的規定
第50條 禁止使用不良鐵鞋的規定
第51條 切除鋼軌肥邊的規定
第53條 推進、摘掛車輛作業的規定
第54條 調車作業連結軟管的規定
第55條 岔線、段管線、貨物線取送車輛的規定
第56條 危險品、易燃品倉庫和專用線取送車輛的規定
第57條 特殊軍用車輛調車作業的規定
第58條 惡劣天氣調車及調動特殊車輛的規定
第59條 貨物列車“拉道口”的規定
第60條 機車車輛停留防溜的規定
第61條 企業機車車輛進入車站、鐵路機車進入專用鐵路調車作業的規定
第64條 手推調車的規定
第65條 機車出入段、轉線、掛頭及重在線上車調車的規定
第四章 閉塞
第66條 各線(區間)行車閉塞設備
第67條 單線自動站間閉塞行車組織辦法
第68條
自動閉塞區間未設通過信號機時發出列車行車憑證的規定
第69條 自動閉塞區間特殊情況行車憑證的規定
第71條 一切電話中斷時優先發車站和列車正方向的規定
第73條 線路所行車辦法的規定
第74條 輔助所行車辦法的規定
第75條 設有岔線的區間及行車辦法的規定
第76條 行車憑證填寫、使用、交遞的規定
第77條 電話記錄號碼、用語的規定
第78條 改變運行方向的規定
第五章 接發列車
第79條 接發列車程式和用語的規定
第81條 列車同時到發時間牴觸時接發車的規定
第82條 引導接車的規定
第83條 旅客列車臨時變通過的規定
第84條 接發列車人員出務時機及特殊班制迎送列車的規定
第85條 遇天氣惡劣難以辨認信號情況行車辦法的規定
第86條 列車標誌不完整時處理的規定
第87條 票據交接的規定
第88條 向列車顯示發車及發車指示信號的條件和地點的規定
第89條 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發車的規定
第90條 行車人員交接班的規定
第91條 行車憑證表簿保管期限的規定
第92條 行車有關人員佩戴臂章及著裝的規定
第六章 列車運行
第93條 列車運行方向的規定
第95條 列車運行中車輛故障應急處理的規定
第96條 列車機車在運行途中發生髮電機或前照明燈故障時處理的規定
第97條 貨物列車未掛列尾裝置運行和列尾主機故障時的處理規定
第98條 準許按容許信號運行的規定
第99條 旅客列車揭掛尾部標誌燈的規定
第100條 列車冒進信號機後處理的規定
第101條 旅客列車因車輛故障應急處理的規定
第102條 兩列動車組重聯摘解的規定
第103條 列車推進運行的規定
第104條 貨物列車在超過20‰下坡道區間運行的規定
第105條 道岔側向通過速度的規定
第106條 本務機車擔當救援的規定
第107條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處理的規定
第108條 動車組在CTCS-2區段的區間內停車處理的規定
第109條 旅客列車單班單司機值乘的規定
第110條 調諧區和接觸網供電臂錨段關節禁停機車車輛、動車的規定
第111條 列車分部運行的規定
第112條 列車退行的規定
第113條 特大橋樑、長大隧道行車的規定
第114條 避難線的使用及利用正線闖坡的規定
第115條 接觸網停電時列車運行的補充規定
第117條 施工特定行車規定
第118條 區間裝卸作業的規定
第119條 利用動能闖坡的區間施工防護距離的規定
第120條 重型軌道車運行的規定
第121條 輕型車輛和小車運行的規定
第122條 旅客列車車輛乘務員通報風壓的規定
第七章 信號顯示
第124條 特殊站信號機顯示條件及方式的規定
第125條 股道表示器顯示方式的規定
第126條 地區性聯繫用手信號的規定
第127條 手信號顯示和撤除時機的規定
第128條 對影響信號顯示、瞭望道口的樹木處理的規定
第129條 站內車輛整備、檢修、裝卸作業防護的規定
第130條 有關信號、表示器、標誌的設定和維修清掃的規定
第八章 技術安全
第131條 勞動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132條 技術設備安全的規定
第133條 運輸部門職工人身安全的規定
第九章 行車有關人員崗位培訓及考核
第134條 行車有關人員任職前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第135條 鐵路職工勞動紀律、作業紀律的規定
第十章 防止、處置旅客列車火災的要求
第136條 行車單位防火安全規定
第137條 防止旅客列車火災、爆炸的規定
第138條 處置旅客列車火災、爆炸的規定
第十一章 鐵路職工健康檢查和著裝的規定
第139條 行車職工健康檢查的規定
第140條 鐵路職工著裝的規定
附則
附屬檔案1:行車鐘錶配置、校對、檢查、修理及校準辦法
附屬檔案2:鐵路車輛禁止溜放和限速連掛表
附屬檔案3:鐵路車輛編組隔離表
附屬檔案4:易燃普通貨物品名表
附屬檔案5:有長大下坡道的區間
附屬檔案6:機車通過最小曲線半徑
附屬檔案7:編組站、區段站站名
更新歷史
沈鐵總發〔2009〕180號
關於重新印發《行車組織規則》的通知
沈鐵總發〔2009〕180號
管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基礎管理,適應全路第六次大面積提速以來運輸組織和技術設備變化的要求,根據《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規定及鐵道部有關檔案,路局對《行車組織規則》進行了修改和補充,現重新發布(單行本另行印發)。 新版《行車組織規則》自2009年7月20日零時起執行,由局運輸處負責解釋。路局前發《關於重新印發〈行車組織規則〉的通知》(沈鐵總發〔2007〕47號)同時廢止。 《行車組織規則》是《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補充,是路局的基本規章和法規性檔案,任何部門、單位和人員均不得違反。前發與本規則有牴觸的規章、辦法等一律廢止。各部門、單位印發與本規則有牴觸的規章、辦法、站(段)細等必須履行特批手續。
瀋陽鐵路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